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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贵州最新规定? 山东育儿假最新规定2022?

2024-03-31 10:34:57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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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育儿假贵州最新规定?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女职工的产假和陪护假期如下:1.产假:生育1个活婴,享受128天产假;生育2个及以上活婴,享受138天产假。2.陪护假:夫妻

一、育儿假贵州最新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女职工的产假和陪护假期如下:

1.产假:生育1个活婴,享受128天产假;生育2个及以上活婴,享受138天产假。

2.陪护假:夫妻一方可以在妻子产假期间申请陪护假,享受15天带薪假期。陪护人员应当与女职工在同一户口登记簿上。

此外,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可在产假期满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婴儿1周岁。而且,对于有重大特殊情况的女职工,如因难产、早产等原因需要延长产假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产假期不超过30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正式聘用的贵州省内女职工。在这些假期内,女职工可获得与标准工资相当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受孕、分娩、哺乳等原因裁员或者辞退女职工。

二、山东育儿假最新规定2022?

山东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三、育儿假最新规定2022福建?

自2020年5月1日起,福建已经正式实施“共同育儿假”,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假期陪伴孩子。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四、育儿假最新规定2022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夫妻共同育儿假的最新规定?

夫妻共同育儿假于2019年5月9日由国务院发布,其内容是婴幼儿在3岁以下时,事业单位每年需要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女职工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六、黑龙江育儿假最新规定2021?

从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近日修正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设立育儿假,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介绍,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正,有利于为全省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七、杭州市育儿假最新规定2021?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为独生子女们留了时间照顾父母。如果你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就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八、2022年双胞胎育儿假怎么规定?

双胞胎产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九、育儿假是国家规定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各地规定和时间不一,有的叫育儿假,有的叫看护假,有的叫晚育护理假,包括晚育奖励,最短1天最长5天,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包括《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十、有规定说必须先休年假再休育儿假吗?

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具体时间由国家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

可以,两者并不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育儿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育儿假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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