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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体检都检查什么(育儿嫂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

2022-12-17 22:05:1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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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1.育婴师资格证书育婴师资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3个等级。育婴师划分为3个等级,即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

1.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

1.育婴师资格证书

育婴师资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3个等级。

育婴师划分为3个等级,即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育儿嫂需要哪些证件——身份证

核验每个育儿嫂身份的唯一证明就是身份证了,一旦出现任何情况,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会无处可查;正规育儿嫂公司都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通过身份证查询其犯罪记录等前科信息,便于对服务人员进行黑名单数据库精准核查。

3.育儿嫂需要哪些证件——健康证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三项)、乙肝两对半、胸透、梅毒、妇科白带常规等。正规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对服务人员任何可能影响其正常上户工作的身体状况做更详细的了解,这也是对客户和公司负责的表现。

2. 育儿嫂需要健康证吗

  育儿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婴儿的饮食、睡眠、动作技能、早期教育、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和人格发展进行教育训练的工作人员,育儿嫂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婴儿展开,与此无关的家务不在工作范畴内。

  工作范围:

  1、婴儿喂养:协助母乳喂养,冲调奶粉,给婴儿添加辅食,做富有营养的儿童餐

  2、起居照顾:带孩子睡觉,清洗婴幼儿的衣物、餐具和打扫居室卫生

  3、早期教育:阅读图书并形象生动地给婴幼儿讲故事,唱儿歌,用普通话与婴幼儿进行经常地、积极的语言交流,根据儿童神经发育指导选择玩具并与孩子游戏,进行潜能开发训练

  4、行为培养: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大小便、卫生、吃饭等),锻炼孩子与外界交流

  5、婴儿健康:掌握婴幼儿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常识,提供健康建议。

  扩展资料:

  育儿嫂对婴幼儿的身心成长影响很大,选择时要注意:

  1、育儿嫂的身体要健康。家政服务人员首先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较好的照顾孩子。如果其本身身体虚弱,甚至有传染性疾病,那对孩子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选择育儿嫂的时候必须要先查看其健康证,决不能不当一回事。

  2、育儿嫂有良好的精神风貌。良好的精神风貌包括大方得体的言行,干净利索的外表,对自己的服务充满自信,热爱自己的职业,有较好的教养,礼貌待人等等方面。

  3、育儿嫂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有责任感、让人信赖,无论是她的品行还是她的职业技能。

  4、有爱心,喜欢小孩子。服务人员要有一颗爱孩子的心,对待每个客户的孩子都视如己出。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呵护这个初为父母的家庭的每一个成员,要让他(她)们感到是自己的亲人在照顾自己。

  5、有专业的服务水平。育儿嫂要具有专业技能,具备全面的科学育儿知识,能对常见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和妥善处理。

  6、最好选择成熟稳健的育儿嫂。育儿嫂不同于普通保姆和月嫂,需要成熟稳重,有一定相关学历。25—45岁是服务人员的最佳年龄,他们既有丰富的经验,又年富力强,能够承担繁重的护理工作。

3.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不合格

需要。 育婴师职业定义:育婴师(Raisethebabymember)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工作。 考试级别

一、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技能证书,(全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证书CVEQC初级、中级、高级;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等,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育儿嫂 健康证 国家要求的体检内容

目前从事月嫂、育儿嫂工作,需要的是人社部颁发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之前考取的月嫂、母婴保健师国家职业培训证书(CETTIC)在到期前依然可以继续使用;此外,还要提供健康证或者近期体检报告,身份证等等。

5.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

孕期,根据12周以后,孕妇到医院做的相关检查信息填写,不能随意填写,要真实填写,这是对孕妇和她腹中胎儿负责。

孩子出生后,根据孩子到医院做的检查信息填写,一般情况下,填写孩子的体重,身高等相关信息,还有填写孩子的疫苗接种情况,这本记录非常重要,一定要妥善保管。

6.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要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7. 育儿嫂健康体检内容

看育儿嫂证件是否齐全,身体检查是否合格,可以考察下是否带孩子专业,最好是朋友用过的

8. 保育员健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

需要身份证和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办健康证体检的项目有,1,白带化验检测,2,抽饿血检查血常规,3,小便化验检测,4,心电图检测,一共四项检测,须在指定的正规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检测项目结果出来,全部合格后才能颁发健康证,有健康证和保育员证,才可以从事幼儿保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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