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服务重点(保洁服务重点内容)
1. 保洁服务重点内容
物业保洁服务承诺目标
我公司将从物业保洁服务的基础工作开始,全面而深入的以科学化、系统化模式对贵馆经行服务,通过亚明艺术馆的紧密配合和支持,落实我公司达到既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指标的要求。
1、 服务目标
(1) 服务第一,客户至上
通过系统的培训,强化员工对管理服务的认识和服务技能,做到以客户之上,服务第一位宗旨。
(2) 专业管理,国际认证
根据国家及行业的需求,按照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融合专业化的规章制度,全面推行高水平的物业服务。
(3) 树立形象,打造品牌
以服务质量的提升,附以我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令客户亲身感受优质而专业的服务,并且通过我们优质的物业管理,提高贵艺术馆的物业服务价值。并使贵艺术馆成为合肥市乃至安徽省又一个知名的高档综合物业管理品牌。
2. 保洁工作要点
一、晨间清洁卫生:
1、每天在7点半开窗通风,冬季开窗15分钟。
2、检查幼儿的茶杯。准备保温桶的幼儿饮用水。桶可在前一天晚上放入开水,以使第二天有饮用的温开水。水温要符合幼儿安全,以滴在成人手背上不烫为好,如过烫的开水要开盖降温。
3、湿扫湿抹。先用清水将窗沿,桌面,玩具柜擦一遍,然后再用消毒液擦一遍,地面,走廊拖一遍。
4、最后整理。做到不零乱,杂物不乱放。
5、盥洗室的准备,为幼儿备好洗手的肥皂。检查一下幼儿擦手的巾是否齐全。
6、厕所的清洁卫生。先用清水冲洗一遍,然后用消毒液再刷一遍。
二、晨间接待:
1、配合老师做好接待工作。
2、做到穿戴整齐,仪表整洁,大方,热情接待。与家长做简短交谈,了解一下幼儿在家的情况。检查一下幼儿的口袋。
3、对串病的幼儿或情绪不好的幼儿要特别关照。
4、组织幼儿擦椅子,指导幼儿擦 ,但不要过多的干涉和要求。根据情况,不一定每天擦。
三、幼儿户外活动中的保育护理。
1、每日不少于2小时。
2、保育员注意观察每一位幼儿,注意活动器具的安全,幼儿衣服不宜穿得过多。照顾幼儿按顺序玩,不要拥挤和推打。
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保教人员要全神贯注,不得随意离开幼儿,也不要聚在一起聊天。
4、注意户外场地的安全。
5、做操时,保育员要关心幼儿的衣服,情绪。
6、保育负责做好活动后的整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大小便的培养
1、为幼儿准备敞开式,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幼儿特点的盥洗和入厕设备。进食前或入厕前后必须用肥皂洗手。
2、组织幼儿盥洗时要维持好幼儿的秩序。
3、注意观察幼儿大小便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记录或向保健老师汇报。
4、保教人员在处理完幼儿的大小便后要用肥皂洗手。
五、盥洗
1、养成幼儿手脏、进食前、大小便后用肥皂洗手的习惯。洗手时教幼儿怎样卷袖子或往上拉。
2、洗手时手心、手背、手指缝到手腕关节活动处都要洗。先用流水淋湿手心、手背等处,然后抹上肥皂,双手心须搓出肥皂泡后用流水冲洗干净,洗完双手后将小手在水池内甩三下,防止水滴在地上,用自己的毛巾擦干双手,小幼儿要帮助他拉下袖子。
3、对不会洗手的幼儿,由老师帮助洗。
4、对幼儿大便拉在身上或腹泻的幼儿,大便后先换下弄脏的衣裤,然后用便纸擦干净,再用海晏河清给幼儿清洗屁股,洗屁股的盆要专用,每次用后消毒备用。洗屁股时由前往后洗,也可用水壶冲洗。
5、给幼儿洗时,动作要轻柔,语文要和蔼可亲,不要留长指甲或容易操作幼儿皮肤的戒指。对大便在身上的幼儿不能训斥或埋怨,以免增加幼儿的心理负担。
六、早点的安排
1、幼儿的早点工作由保教人员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老师负责组织幼儿有序地上厕所,洗手,呤员负责点心的准备。
2、保育员做好点心前的桌面消毒。
3、倒牛奶时,保育员必须到每个幼儿位子上去倒。一次不能倒的太多,以杯子的一半为好。并注意第二次添加。
3. 保洁服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域内环卫清洁工作;
2、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环卫班组日常管理工作;
3、完成管辖区域内环卫人员的调配、任务分配、矛盾处理等工作;
4、编制环卫班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环卫班组业务水平;
5、协助业务经理对管辖区域内垃圾清运、扫地车、洒水车等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问题上报;
6、负责日常巡查记录表、班组巡查记录表、班组会议记录表等相关文件的填写和审核,并负责对系统问题报修单据的跟进;
7、落实环卫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会议等工作;
8、定期与社区沟通,处理好社区内问题。
4. 保洁服务工作内容
物业前台的其他工作职责:负责公司文件打印,协助复印等工作,保持前台环境清洁。
负责报刊订阅及邮件分发管理,协助来访客人的接待、公司会议后勤工作;负责收取所有公司来往邮件、包裹、报纸、资料,并进行登记后,交上级领导处理。
接听电话时用规范的语气问好并讲话,来电人提出要求,必须及时记下,如需转达他人的,需记下来电时间、来电人姓名、事由、房号、相关事项;接电话尽量长话短说,如遇客人投诉电话,需安抚情绪的,应耐心安抚。
必须掌握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的使用方法,当行政专员没空的时间可复印、打印;离岗时必须向直接领导说明,由领导安排人员在前台。
5. 保洁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家政服务包含内容比较广,大致家庭生活服务类都包括,不会超出工商局营业执照范围的,营业执照填写家庭服务,详细服务类型有:保姆、保洁、育儿嫂、月嫂、钟点工、家教、护工、通下水道、清洗抽油烟机等。
一、保姆:保姆服务的主要内容照顾家庭当中的孩子和老人,包括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
二、保洁:保洁服务工作的内容是,对家庭、单位、物业等地方进行专业保洁服务。
三、月嫂:月嫂服务的主要范围是照顾月子期间的产妇和新生儿,为产妇和新生儿的生活和健康进行护理和照顾。
而且月嫂还会为产妇做好健康美味的月子餐,让产妇可以安心顺利度过月子期间。
三、家教:家庭教师是现在家政行业中心出现的行业,主要的工作就是和普通的家教一样,辅导孩子的学习。
四、护工:护工主要是医院当中负责照顾,一些病人工种,也是家政行业当中比较流行的。
五、催乳师:催乳师也是现在的家政行业当中,也是发展很迅速的一个行业,催乳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为,无乳、少乳、涨乳的妈妈们为他们进行专业的催乳服务。
六、育婴师:育婴师是主要对0~3岁婴幼儿进行早期的教育,技术的培养和指导。
为0~3岁婴幼儿身体、健康、饮食等方面制定专业的指导方案,帮助0~3岁婴幼健康成长。
七、钟点工:钟点工服务,是按照小时服务的保姆或者是保洁人员,他们的小时收费和服务的家政人员。
八、搬家公司:搬家公司就是主要为雇主家庭进行搬家的服务的家政公司。
九、高级管家:高级管家既能主理家务,又能处理商务;既能教书育童,又懂饮食营养;既会待人接物,又懂礼仪着装;日常采买、洗衣熨烫、简单花艺、宠物饲养等都在高级管家的服务范围之内。
6. 保洁工作主要内容
清理垃圾和疏通下水道的堵塞。排查各种隐患。
7. 保洁服务要点
答:在为乘客服务中要注意的问题是:1,首先是安全,乘客的人生安全最重要,做好提酲,开车不要超速。
2,态度要好,对乘客要和气,有问必答。
3,按照乘客的要求开启空调等设施。
4,要准时准点,不脱班。
5,要协助乘客放置好行李。
6,要做好交通工具的清洁卫生。
7,要指导乘客系好安全带。
8. 保洁服务内容和清洁标准
按照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的名词解释,保洁属于生活服务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只要保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不以被服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而改变服务单位的税率
9. 保洁服务重点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0. 保洁服务重点内容有哪些
保育员,指的是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任职资格】
1、要经过保育员等级培训,具有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耐心细致。
3、要懂得一定的幼儿生理、心理常识。
【注意事项】
在幼儿到校之前,保育员就应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换上干净的工作服并消毒洗手。然后做好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开窗通风,清洁门窗地板、桌椅玩具以及室外游戏器具。
在幼儿户外活动前,保育员应帮助老师做好场地、器械的准备工作。为个别幼儿垫干毛巾、系鞋带。指导幼儿学习体育技能。
午餐前,保育院要准备好饭前擦手毛巾,消毒餐桌。准备好饭菜,照顾幼儿进餐。提醒和指导个别幼儿用餐。饭后收拾餐具,清洁餐桌。
午睡前保育员要开窗通风,整理床铺。安排幼儿脱衣睡觉,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幼儿午睡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育员不离岗,注意培养幼儿正确睡姿。午睡后应先关窗,照顾幼儿穿衣,整理床铺被褥。
在幼儿离校之后,保育院还要做好清洁消毒等收尾工作。
【报考条件】
初级保育员
1、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
中级保育员
1、取得初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四年以上;
2、幼师职高毕业;
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
4、初中毕业且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11. 保洁服务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清洁生产的基本目标就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应改善生产过程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限制污染排放,推行原材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替换和更新导致严重污染、落后的生产流程、技术和设备,开发清洁产品,鼓励绿色消费。 引入清洁生产方式应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但是当末端治理方案构成合理对策的一部分时,也应当加以采用。 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来规划、设计和管理生产,包括工业结构、增长率和工业布局等内容。应采用清洁生产理念开展技术创新和攻关,为解决资源有限性和未来日益增长的原材料和能源需求提供解决途径;应建立推行清洁生产的合理管理体系,包括改善有关的实用技术,建立人力培训规划机制,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建立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最终要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提高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还应当说明,从清洁生产自身的特点看,清洁生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创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