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保洁制度(道路保洁规范)
1. 道路保洁规范
保洁员社保缴费普遍都是比较低的。目前。本地区标准的社保费基数是每个月1400。单位交1000。个人交400。保洁员多数单位都是按60%低标准交。单位交600元。个人交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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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的实际,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3. 市政道路保洁标准
市政施工的时候要美化处理,要求文明、安全、质量的施工要求,严禁张贴、涂写垃圾广告。
市政施工时要求在沟槽及基坑周边,采用钢管及防护网来围护,并设置当心掉落、请勿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在沿线平交道口设置限速慢行牌、当心车辆等标识。
市政施工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在设有围挡的地方要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现场要安排好专人进行维护,保持围挡完整、清洁、美化、无破损,并在施工结束后予以拆除,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安全文明形象,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市政施工项目部监督管理。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围挡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创 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达标、逾期不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施工作业队,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项目开工前,向企业资料部分提出一次性方案,作为供给备料依据。在施工中,依据工程的建筑资料耗费定额和工程改变以及调整的施工预算,及时向施工企业资料部分提出调整供料方案,然后确保资料按实践需求给予供给。
关于市政施工的安全要求
要根据对整改的部位以及整改后的过程要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复查,要合格后才可以进行销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查看出来的安全风险及时进行处理。
要详细地填写查看记载资料,特别要详细的记载安全风险的部位、风险的程度。要仔细地、一体地进行体系、定性、定量剖析,进行详细地安全点评。
在检查过程中,有必要登记在安全查看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作为整改的备检依据,供给安全动态解析,依据风险记载和安全动态解析,辅导安全办理的决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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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从一般测量标准来看,行驶100m时车辆偏离≤5m就算正常,也有的规定是行驶30m时偏离距离小于等于3m的属于正常a、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b、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技术规范
环境清洁消毒的原则是:一般的环境以清洁为主,如有医疗机构血渍、体液、粪便等物污染,或其他特殊地点可加用消毒方法。
环境应定期清扫,随时保持环境清洁、干净。清洁的程序遵循从洁到污的原则。
清扫患者房间应先一般患者房间,后感染患者房间。采用湿布拖把清洁,避免灰尘飞扬。患者房间家具清洁做到一人一桌一巾。
清扫和拖地时使用的水和拖把应注意更换和清洗。
水桶、拖布、抹布用后应洗净、消毒、晾干。
6. 环卫道路保洁标准
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家庭不是开荒保洁以100平方算的话,一个人一天结束。
开荒保洁需要1.5到2个工,单位保洁是一般一个人两层,主要就楼梯,有过道,卫生间,墙面地面什么的,面积大的话一人一层
7. 道路保洁规范要求
一、维修、加固路肩及边坡。(1)路肩是保证路基路面有整体稳定性和排除路面水的重要结构,路肩的养护直接关系到路肩的养护,维修与加固,养护工作中路肩要求做到横坡适度,(横坡度比路面拱度大1%~2%)边缘顺直;表面平整清洁、无杂物;保持无车辙、坑槽、隆起、沉陷及缺口;边坡要求做到稳定,平顺无冲沟,尺寸合乎规定。此外,路肩和边坡应与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使之美观。(2)疏通、改善、铺砌排水系统。 对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暗沟(管)等排水设施,应及时排除堵塞,疏导水流,使其做到无高草、无於塞;纵坡适度,水流畅通;进出口良好等,并结合地形、土质、流速等情况,综合考虑铺砌加固。(3)维护、修理各种构造物及管理保护好公路两旁用地。 公路两旁的沿线防护构造包括护坡、护面墙、石笼、植树、铺草皮、以及各类型的挡土墙等,要求保证这些构造物完整无损,发挥其对路基的防护与加固的作用。(4)观察、预防、处理滑坡、翻浆、泥石流,崩塌、塌方及其他路基病害,及时检查各种路基险情并填报水毁报告,对翻浆等损坏路段应及时治理尽快恢复,尽量缩短阻车时间。(5)有计划地局部加宽,加高路基,改善急弯、陡坡和视距,逐步提高其技术标准。二、路面养护 路面在使用过程中,直接经受行车和各种自然因素的作用,较易遭受破坏,各类病害也较多。在此仅对沥青路面及水泥路面常见的病害及日常养护要求作些阐述:(1)沥青路面: 主要有龟裂,块状裂缝、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坑槽、松散、沉陷、车辙、波浪拥抱、泛油等。对这些病害,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封面、罩面、翻修,补强及加宽等不同的方法进行处治。在日常的养护中要求做到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应,线条顺直,路容整洁,排水良好;发现路面初期病害必须及早处治;严禁各类履带车在未采取保护路面措施时在路面上直接行驶。各类的病害及处治方法可参阅交通部频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实施,此处不赘述。(2)水泥路面: 导致水泥路面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主观原因有:结构设计不合理、现场施工不规范、材料选择不标准和养护管理不及时等。客观原因有:车辆荷载作用和气候环境变化等。在造成路面破坏的众多因素中,客观因素是人为难以改变的,而主观因素中的前三项都是在水泥路面建成之前发生的,控制起来也相对较为困难。只有养护管理发生在水泥路面建成以后,是对恶化的水泥路面使用性能的缓解和使用寿命的延长,是我们比较容易控制的。通过合理的维修养护工作,能够有效的将水泥路面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服务水平上,并延长其使用年限。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维修措施具体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路面大中修和路面改善等几个方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在养护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年限比其他路面长。但一旦开始损坏,有时损坏发展很快。因此,必须做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发现缺陷,弄清原因,及时采取维修措施,以保持路面的完好。 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性养护工作,主要是清扫路面上的砂、石和其他堆积物;整修路肩,整理路容;开通边沟,排除积水;面板接缝填料的修补,防止和减少混凝土面板的损坏。 1.路面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尤其丢弃在路上的石料、金属等硬质物应随时扫除,以免行使在路面上的车轮碾压、摩擦路面而引起破损。2.混凝土路面的重点在接缝处,混凝土面板的伸缩缝是路面及纵缝等缝隙是路面使用质量的薄弱环节,要十分重视接缝养护。灌缝材料通常采用聚氯乙烯胶泥或沥青橡胶等,应经常填满接缝,夏季被挤出的多余填缝料要及时铲除。填缝料与路面齐平,以保持接缝的完好,表面平顺,行车舒适。3.高路肩土或路肩草应经常削,以防路肩积水,一般每季度应削一次。4.两侧边沟应及时疏通,特别是暴雨之后,山区公路更应注意,否则,容易泡软基础或冲毁路基边坡。三、桥梁养护 桥梁是确保公路畅通的咽喉,为了保证桥梁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年限,满足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要求,必须对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及加固。桥梁养护的工作内容很多,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通过检查与检验,系统地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陷,损坏等异常情况,提出养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2)掌握交通状况,取缔桥梁不正当使用及非法占用,严格管理超载车,特种车过桥,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加固措施,以免桥梁损坏。(3)对可能发生台风、暴雨、洪水危害的桥,应作好各种应急措施,特大桥应设护桥机构。(4)对桥梁各部分经常保养,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损坏处进行及时的维修,对检查不能维持原设计载重等级要求者,应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加固。(5)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梁技术档案。四、涵洞的养护 涵洞是横穿路堤的小型人工构造物,其主要作用为排泄水流,也可作为人、畜、车辆的通道等,在公路上极为普遍,且数量很大。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涵洞的养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公路畅通无阻。在涵洞的日常养护中应保证涵洞的洞身、洞底、进出水口,护坡和填土完好,清洁、不漏水,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使水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顺畅通过洞口,排到适当地点。这就要求养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经常的和定期的技术检查,对于发现的病害和隐患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适当的工程技术措施,及时处治,并提高涵洞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五、公路沿线设施养护 公路沿线设施是公路的组成部分。它关系着行车、行人的安全和交通的畅通,因此必须对其加强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部分,以满足公路的各种功能要求。其养护要点是经常进行公路巡视,检查标志是否缺损,安全设施是否损坏,标线是否完整等。一旦发现有损坏时,应马上修复,为能使修复工作能及时,应预先制作或购足有关应急部件,以随时供用。六、公路绿化
8. 道路保洁规范标准
汽车日常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包含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为了让汽车保持最佳状态,我们必须每三四个月对其做一次常规保养.这和我们平时使用电器、数码产品是不同的,汽车的日常维护保养是针对汽车进行的一种维持性、保护性的技术措施.它能够降低汽车机件磨损速度预防故障发生,使汽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做常规保养的汽车,维修的几率远高于做保养的,并且随着使用年份的增加,不注意常规保养的车型不但老化严重,在使用年限上也会大大缩短.
汽车的日常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清洁、补给、紧固、润滑、检查和调整.这些维护作业的范围、深度和周期,虽会因汽车结构、运行条件、油料、材料品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就其操作特点和执行条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作业单元:
(1)外观内饰的清洁维护.
清洁汽车外部泥污,打扫、清洗和擦拭车厢、驾驶室及各类附件.维护作业不仅为了使车辆外表保持整洁美观,而且也为了下一步其他维护作业和修理作业做准备.
(2)螺辁栓查与紧固.
检查汽车各总成和零件的外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必要时予以紧固.更换配置失落或损坏的螺钉、螺栓、销子和油嘴等零件.
(3)机构检验与调整.
检验车辆各机构、总成和仪表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按使用要求进行调整.
(4)电气检查与调整.
对汽车所有电气仪表及设备进行清洁、检查、调整和润滑作业.更换或配置已损坏的零部件及导线,检验和维护蓄电池.
(5)润滑.
清洗发动机润滑系统和机油滤清器,更换或添加机油,更换滤芯.力口注传动系,操纵系统及行驶系统的润滑油或润滑脂,以及更换或添加制动液和减振液等.
(6)轮胎.
检查轮胎气压及充气;检查外胎及清除嵌入物;更换内外胎换位等作业.
(7)油品补给与添加.
检查油箱存油量,加添或更换各类油品、水和液体.
9. 道路保洁规范问题
1、公厕内外卫生每天早7点半前和中午1点前进行两次彻底清扫,其它时间随脏随扫,保洁要求达到一出一进,即如厕人出厕后必须进厕打扫,确保公厕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2、公厕指示牌设置明显规范,且完好、整洁。
3、公厕内要做到每日两次消杀,达到无异味、无蝇、无蛆的效果。
4、公厕保持通风良好,公厕内达到四壁无尘,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5、公厕达到八无:无纸片、无烟蒂、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蝇蛆、无蛛网、无污物。
6、公厕内粪沟与便池要定期冲刷和清掏,达到无异味、无尿碱、无大便积存和外溢。
7、公厕排水畅通,厕内无渍水,厕外无漫流,化粪池密封紧盖,无粪便满溢。
8、厕所纸篓及时清理,无积存。
9、公厕工作间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物品摆放要整齐一致,不准乱堆乱放。
10、公厕外门前5米范围内卫生要保持干净,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污物,无残枝落叶。下雨时应及时输通排水管道,做到不积存水。
11、无害化处理化粪池;脚踏式冲水蹲位。
12、1.8米高防火、防腐蚀隔断及隔断门;墙面粘贴瓷砖到顶,防滑地面砖;设置洗手盆、面镜、手纸盒、废纸篓、挂衣钩、显示无人门锁等。
10. 道路保洁标准与规范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