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保洁工作(道路保洁工作流程)
1. 道路保洁工作流程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值班规律,上岗须穿着统一制服,佩带工号牌。尊重业主,优质
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2.对所负责的区域卫生全面清理除尘,保证区域的地面干净整洁光亮,无垃圾,无积水,
无污渍。
3.保证玻璃窗,墙壁,玻璃门等干净明亮,无划痕、手印,果皮箱垃圾的清理及擦洗。大
小标识牌保持整洁。
4.洗手间的清洗,要随时注意地面、台面的清洁,清除异味,并及时补充卫生纸和洗手液
等相关用品。
5.及时清理区域内花卉盆里的杂物。雨雪天气及时的摆放防滑地毯,以及“小心地滑”的
指示牌。发现公共设施的损坏,要及时的上报维修。
6.及时完成每次会议的桌椅摆放任务,完成会议室的卫生工作及会前准备工作,如;开水、
茶叶、茶杯等必备用品。
7.每逢节假日,要对所负责区域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结果上报。
8.爱护卫生用具,修旧利废,节约开支。工具用毕后按规定的地点存放,及时清洗。
9.执行及有效的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完成率100%,本岗位突发事件有效处理率98%
2. 道路保洁员工作安排
保洁员岗位职责
1、根据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安排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2、保证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和高效率;
3、严格按照要求的次数做好擦洗工作;
4、垃圾箱和痰盂位置应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
5、做好工作设备的保护和缺给上报;
6、在工作领域捡到贵重物品应诚实上报,不得私自占有。
以上岗位职责信息只作为参考,具体工作内容以实际岗位要求为准。
3. 道路保洁工作流程及内容
安装新的,删除你之前旧的,也会同时删除你在NVDIA控制面板里设置的数据。比如你把桌上一个你贴了号码的苹果扔掉,换个全新苹果放上去。
4. 道路保洁日常工作
保洁工作量不同公司设定的标准不同,一般一个物业单位对保洁人员人数的设定有两个原则:
一是服务面积;
二是服务业主人口。另外物业类型不同对保洁人员数量的安排也不同。
物业总建面积一般一级物业公司会设置住宅类(公寓/别墅)每名保洁服务6000平米--7000平米;非住宅类每名保洁服务2000平米--4000平米。
另外辅助参考服务户数:住宅类每名保洁服务100户--200户保洁标准设置:一般高层楼道每周拖洗一次,每天打扫一次。多层楼道每天拖洗一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两次。单元门窗玻璃每周全面保洁2次,每天擦拭。单元大厅每天拖洗。顶棚每周除尘。
其他楼内电表箱、信报箱等附件及时除尘。
园区道路每天清扫一次,随时保洁,垃圾存放不超过4小时。路灯杆、庭院座椅等庭院附件随时保洁。计算工作量要有具体的保洁标准,应实际逐项操作,才能得出合理准确的数据。
5. 道路保洁工作流程培训
大家早上好,今天保洁培训正式开始
6. 道路保洁怎么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的绿化物、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树木,由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
公路用地范围外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绿化物、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及时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物、树木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服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建立公路巡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公路保通等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测速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对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法行为频发的路段(含桥下空间),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隔离、限高、绿化等措施进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站所、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配套设施,并在公路设计过程中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建设期间的路政法规宣传和保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维持现场秩序,共同做好保通服务。
第四章 公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村道不少于3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保护规定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违法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公路规划建设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辆流量及相关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公路服务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范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
驾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三)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未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确认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五)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村道的处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 道路保洁工作流程与明细
水泥地面油污常见于车间、停车场、厂房等场所的地面,想要快速把这些油污清除干净,必须要先了解这些油污是属于哪一种性质,比如矿物油类,还是食用植物油类,不同的油污类型相对应不一样清洗的方法。
什么是食用植物油油污呢?所谓食用植物油就是植物种子、果肉及其它部分提取所得的脂肪脂,是由脂肪酸和甘油化合而成的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广泛分布于自然界中。比如常见的花生油、大豆油等。这些植物油的主要成分是直链高级脂肪酸和甘油生成的酯,脂肪酸除软脂酸、硬脂酸和油酸外,还含有多种不饱和酸,如芥酸、桐油酸、蓖麻油酸等。这些油一旦滴到车间水泥地面上都会对地面造成较大的污染。
什么是矿物油油污呢?矿物油就是通常是指经过开采和初加工的原油(或石油),我们日常常见的就是汽油、煤油等。在工业使用中的矿物油,比如我们工厂常用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机油等等,这些都是很容易污染水泥地面的。
水泥地面植物油油污的清洁方法:如果是刚滴在地面上的使用植物油我们可以使用洗洁精、洗衣粉的常用清洁剂进行清洁。如果长时间污染水泥地面的食用植物油我们可以使用火碱、专用除油剂进行清洁,在清洁时需要注意防止烧伤,因为这些清洁剂往往都是强碱性的,我们要做好保护措施。
水泥地面矿物油污的处理方法:对于滴在水泥面上矿物油我们可以用锯末之类的东西先将一部分油污进行吸附,然后用脱脂剂、化油剂等专业油污清除剂进行清除。另外根据我们的经验盐酸等强酸性的化学品对矿物油污,比如是车间、厂房的一般机械油污都是有很明显的清洁功效的,只是在操作时要注意通风,保护好自己。
如果以两种方法都无法清除干净,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物理方法,利用机械打磨水泥地面:一般能打磨水泥地面的机械有水磨石机、水泥地面专用研磨机、铣刨机、抛丸机等。他们的原理都是利用机械作用将被污染的水泥地面表层去掉,露出新面,已达到翻新的作用。利用打磨的方法去除水泥地面往往比较彻底,尤其是在对水泥地面进行翻新、刷漆等施工前是必须要用这种方式处理的,并且经处理后的水泥地面往往能获得较好的效果。
利用专用化学清洁剂清洗的方法:目前市场上有大量专门针对地面油污清洁的化学清洗剂,清洁水泥地面上油污的方法是:
1、污染及污渍较重的,用生物混凝土清洗剂按照1:1-1:2 的比例稀释,配制清洗液;污染或污渍较轻的,按照1:4 的比例用清水稀释,配制清洗液;
2、清洗前先用清水湿润渗透油污的地面,然后用生物混凝土清洁剂稀释溶液喷洒,等待20-30 分钟,严重的时间可以延长到1天,使生物混凝土清洗剂彻底分解渗透油污分解完毕,等待期间,必须保持工作面湿润,如有需要,重复上述程序;
3、最后用清水清洗干净。
8. 道路保洁工作内容
一类保洁道路:20小时保洁(分上午、下午、晚上三班)。在保洁时间内必须确保道路路面(主干道、人行道)干净、整洁、达到“五无六净”(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灰砂等,路面净、边角净、沟眼净、树穴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果皮壳箱及垃圾挂桶外壳清洁,摆放端正,其内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垃圾投放点(垃圾窖内)无垃圾积压并且周围干净,每天各班各普扫一次,普扫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交接班准时、无垃圾、无脱班现象。
二类保洁道路:16小时保洁(分上午、下午两班)。在保洁时间内必须确保道路路面(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带)干净、整洁,达到“五无五净” (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灰砂等,路面净、边角净、沟眼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垃圾投放点(垃圾窖内)无垃圾积压并且周围整洁。每天各班各普扫一次,且规定时间内完成。各交接班准时、无垃圾、无脱班现象。
三类保洁道路:8小时保洁(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在保洁时间内必须确保道路路面(主干道、人行道、圩堤斜坡内)整洁,达到“四无三净” (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路面净、边角净、沟眼净),垃圾投放点(垃圾窖内)无垃圾积压。每天普扫一次。
9. 道路保洁作业流程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的问题,即在污染前采取防止对策,而不是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这是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创造性的保护环境的战略措施。美国首先提出其初期思想,这一思想一经出现,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实施。70年代末期以来,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各大企业集团(公司)都纷纷研究开发和采用清洁工艺(少废无废技术),开辟污染预防的新途径,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全球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战略,中国政府积极响应,于1994年提出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列为“重点项目”之一。
一些国家在提出转变传统的生产发展模式和污染控制战略时,曾采用了不同的提法,如废物最少量化、无废少废工艺、清洁工艺、污染预防等等。但是这些概念不能包容上述多重含义,尤其不能确切表达当代融环境污染防治于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规划中心(UNEPIE/PAC)综合各种说法,采用了“清洁生产”这一术语,来表征从原料、生产工艺到产品使用全过程的广义的污染防治途径,给出了以下定义: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的定义包含了两个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清洁生产思考方法与前不同之处在于:过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时,把注意力集中在污染物产生之后如何处理,以减小对环境的危害,而清洁生产则是要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它产生之前。
根据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要求,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节能、降耗、节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2)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废物减量化”、“无废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清洁生产通常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和预期消费中,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又能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清洁生产是人们思想和观念的一种转变,是环境保护战略由被动反应向主动行动的一种转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总结了各国开展的污染预防活动,并加以分析提高后,提出了清洁生产的定义,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其定义为: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清洁生产要求转变态度、进行切实负责的环境管理以及科学而全面地评估技术方案。
清洁生产的内容包括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服务三个方面。从上述清洁生产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生产者、消费者、全社会对于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希望,这些是:
(1)它是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对工业产品生产从设计开始,到产品使用后直至最终处置,给与了全过程的考虑和要求;
(2)它不仅对生产,而且对服务也要求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3)它对工业废弃物实行费用有效的源削减,一改传统的不顾费用有效或单一末端控制办法;
(4)它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末端处理相比,成为受到企业欢迎的新事物;
(5)它着眼于全球环境的彻底保护,为全人类共建一个洁净的地球带来了希望。
清洁生产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自然资源和能源利用的最合理化;
*经济效益最大化;
*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最小化。
清洁生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源头治理。
即在废物产生之前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和毒性;
*现场循环回收利用。
清洁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工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项迅速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是人类对工业化大生产所制造出有损于自然生态人类自身污染这种负面作用逐渐认识所作出的反应和行动。自1989年,联合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以来,全球先后有8个国家建立了清洁生产中心,推动着各国清洁生产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这一概念是联合国环境开发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在1989年首先提出的。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此作出统一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暑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即不仅要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不污染,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使用和最终报废处理过程中也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10. 道路保洁工作流程表
1、接待准备
(1)服务顾问按规范要求检查仪容、仪表。
(2)准备好必要的表单、工具、材料。
(3)环境维护及清洁。
2、迎接顾客
(1)主动迎接,并引导顾客停车。
(2)使用标准问候语言。
(3)恰当称呼顾客。
(4)注意接待顺序。
3、环车检查
(1)安装三件套。
(2)基本信息登录。
(3)环车检查。
(4)详细、准确填写接车登记表。
4、现场问诊
了解顾客关心的问题,询问顾客的来意,仔细倾听顾客的要求及对车辆故障的描述。
5、故障确认
(1)可以立即确定故障的,根据质量担保规定,向顾客说明车辆的维修项目和顾客的需求是否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内。
如果当时很难确定是否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应向顾客说明原因,待进一步进行诊断后做出结论。如仍无法断定,将情况上报一汽轿车服务部待批准后做出结论。
(2)不能立即确定故障的,向顾客解释须经全面仔细检查后才能确定。
6、获得、核实顾客、车辆信息
(1)向顾客取得行驶证及车辆保养手册。
(2)引导顾客到接待前台,请顾客坐下。
7、确认备品供应情况
查询备品库存,确定是否有所需备品。
8、估算备品/工时费用
(1)查看DMS系统内顾客服务档案,以判断车辆是否还有其它可推荐的维修项目。
(2)尽量准确地对维修费用进行估算,并将维修费用按工时费和备品费进行细化。
(3)将所有项目及所需备品录入DMS系统。
(4)如不能确定故障的,告知顾客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再给出详细费用。
9、预估完工时间
根据对维修项目所需工时的估计及店内实际情况预估出完工时间。
10、制作任务委托书
(1)询问并向顾客说明公司接受的付费方式。
(2)说明交车程序,询问顾客旧件处理方式。
(3)询问顾客是否接受免费洗车服务。
(4)将以上信息录入DMS系统。
(5)告诉顾客在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维修项目会及时与其联系,在顾客同意并授权后才会进行维修。
(6)印制任务委托书,就任务委托书向顾客解释,并请顾客签字确认。
(7)将接车登记表、任务委托书客户联交顾客。
11、安排顾客休息
顾客在销售服务中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