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保洁标准(公厕保洁标准)
1. 公厕保洁标准
(一)变电所的污秽水平等级
按照污秽的严重程度可将变电所的污秽水平分为若干等级。
根据自然污秽环境条件,国际电工委员会将其划分为四级污秽水平。
(1)轻:主要是没有工业,装供热设备的房屋密度较小的地区;工业或房屋密度较小,但经常有风和(或)雨的地区;农业地区;山区。所有这些地区,至少都离海边10~20km,不直接遭受海风的作用。
(2)中等:不产生特别污染烟灰的工业区和(或)装供热设备的房屋密度中等的地区;房屋和(或)工业密度较大,但经常有风和(或)雨的地区;会遭受海风作用但离海岸不太近(至少相隔几千米)的地区。
(3)重:工业密度较大地区和产生污染的供热设备密度较大城市地区;靠近海岸的地区或是任何情况下都会遭受相当强的海风作用的地区。
(4)很重:能遭受到导电粉尘和能产生特别厚的导电沉积物的工业烟灰的地区,范围适度;很接近海岸和会受到海水雾气喷溅或会受到很强的污染性海风作用的地区,范围适度;长期无雨受到夹有沙和盐的强风作用且常有凝露的地区和沙漠地区。
我国的国家标准,与之相比,只多了一个0级,为无明显污秽地区。
(二)高压架空线路的污秽等级
高压架空架线路的污秽等级划分标准,分以下污秽等级:
(1)0级为大气清洁且离海岸50km以上的地区,其盐密,对强电解质为0~0.03mg/cm2,对弱电解质为0~0.06mg/cm2。
(2)1级为大气轻度污染地区或大气中等污染地区,包括盐碱地区、炉烟污秽地区,且离海岸10~50km的地区。在污闪季节中干燥少雾(含毛毛雨)或雨量较多,其盐密为0.03~0.05mg/cm2。
(3)2级为大气中等污染地区,包括盐碱地区、炉烟污秽地区,且离海岸2~10km地区,在污闪季节中潮湿多雾(含毛毛雨)但雨量较少,其盐密为0.05~0.10mg/cm2。
(4)3级为大气严重污染地区,包括大气污秽而有重雾的地区、离海岸1~3km地区,及盐场附近重盐碱地区,其盐密为0.10~0.25mg/cm2。
(5)4级为大气特别严重污染地区,包括严重盐雾侵袭地区、离海岸1km以内的地区,其盐密大于0.25mg/km。
三、设计中的防污措施
设计中,应在污区图和污秽源分布的基础上确定发电厂、变电所、架空线路的外绝缘配置。
在变电所设计时,选址应该尽量远离各种污源,特别是化工厂、化肥厂和冶金厂等,所址应在各种污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绝缘子和电气设备外绝缘的爬电比距的选择,应根据变电所的污源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定的污秽等级来确定。电气设备外绝缘的最小爬电比距如表4-10所示。对于严重污秽地区可采用屋内配电装置或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对于地处潮湿地区的室内配电装置,应适当地提高电瓷外绝缘爬距。
2. 公厕保洁标准规范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3. 公厕保洁标准费用
一、长效管理目标 通过对各类公共厕所进行长效管理,使公厕卫生状况持久改观,达到卫生厕所标准,营造良好的卫生、投资和旅游环境。
二、长效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范围内由城管系统直接管辖的环卫厕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及各类开放性经营服务场所的社会厕所。
(二)内容:在强化公共厕所日常卫生管理的基础上,长期整治各类公厕存在的“脏、臭”问题。
三、长效管理内容 1.将公厕管理纳入城管局等单位的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实施长效管理。 2.坚持相关单位定期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通报的形式在全区通报。对长期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公厕,城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严处。
(一)城管部门负责环卫厕所的长效管理工作,对范围内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各类公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文化部门负责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单位附设卫生间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五)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园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六)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七)环保局负责对“脏、臭”问题严重的公厕内空气质量进行采样监测,为依法处罚提供依据。
(八)工商分局负责对所管辖单位内的公厕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九)其他社会厕所如车站、宾馆、饭店、加油站等的公厕由产权和管理单位负责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十)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公厕的监督。
各行各业负责自己管辖的单位厕所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
4. 公厕保洁标准高
公厕当然有标准,国家标准有《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行业标准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另外很多地方还针对公厕建设和日常管理颁布了地方标准,如北京市《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规范》等等,城市公厕属于当地环卫主管部门管理。
5. 公厕保洁标准化流程
可以明确的回答:公厕遇到女保洁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公厕的很多保洁人员由妇女担任。因此,公厕遇到女保洁不要大惊小怪的,更不要有夸张的言行,只要不是直接走光的尴尬,敷衍过去就行了。毕竟大家都不容易,不要去过分责备阿姨保洁,因为她们是社会的底层,要给她们足够的宽容,才能提现你的高素质。
6. 公厕卫生保洁工作标准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规定。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7. 公厕保洁标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8. 公厕保洁要求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
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卫生标准
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9. 公厕保洁标准是什么
饮食店10米内禁建公厕
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距离≥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同时,独立式公厕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分为无臭味、微有臭味、明显臭味和强烈臭味四个等级,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为1级,独立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小于等于2级。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每平米苍蝇数小于等于1只,独立式公共厕所小于等于3只。
女厕位应为男厕位两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厕所服务区内男女人群数量相当情况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
《标准》拟规定,公共厕所大便器应采用防臭、易清洁、节水的蹲便器。选用坐便器时,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洁器材。选用的小便器应避免或减少尿液迸溅。此外,公厕的大小便器应安装有防臭气回流设施。
《标准》还建议,水冲式厕所均应采用节水型水冲便器,应选用感应式开关和脚踏式水冲开关;厕位之间应有隔断板和门,男厕小便位间应有隔板;洗手盆宜采用非手动出水装置:感应式开关、脚踏式开关。不应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