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保洁(体育场馆保洁服务)
1. 体育场馆保洁服务
健身房里是需要放垃圾桶的。
健身房是公共场所在,在健身房应当设置垃圾桶,以便于人们将垃圾随时扔到垃圾桶里,比如喝水之后的矿泉水瓶,吃香蕉剥的香蕉皮等,有利于维护环境卫生。健身房的垃圾桶应该放置在走廊等空间,安排保洁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防止给健身人员带来不好的体验。
2. 体育馆保洁服务方案
体育健身馆当保洁怎么样?
我的答案是,当然很好了。一般去体育健身馆的人。素质都很高。也不会胡乱丢弃纸屑,所以工作起来。也不会很累的。只要你把自己的工作搞好。不要迟到早退。这个工作当然是很舒适的。所以你就要好好干。领导也会给你有一定的加薪。
3. 体育馆保洁工作流程及标准
体育馆上班的一般都是教研员,在体育馆里,除了教练员,以后做保洁工和一些服务人员,教练的话,通常都是会来锻炼的,客户进行训练的,可以进行一定的指导,也可以进行陪练,如果没有朋友,也会自己一个人的话,当然都是需要付费的,根据地段的不同,价钱不一样
4. 体育场馆保洁服务规定
规章
(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镇夜景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维护城镇水面清洁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宣传的,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
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
市、县(市、区)主要道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体育场馆保洁服务羽毛球馆保洁协议
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良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信息良好。
二、申报条件
1. 计划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体育场馆项目,包括室内外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游泳场馆,室内乒乓球、羽毛球、冰上运动场馆;
2.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建设标准应符合体育场地建设国家或北京相关标准规范;
3.室内场馆建筑应有合法自有产权,室外场地建设的土地性质应属体育用地或建设用地。作为承租方建设体育场馆的,租赁关系应明晰;
4.项目需为新建项目,并处于待建状态;
5.项目应全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实施前,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http://tyj.beijing.gov.cn/)下载并填写《北京市新建体育场馆补助项目申请表》,连同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以及场馆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审批手续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提交至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2.审核与初次勘查。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初步审核合格项目,由市体育局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确认项目现状。
3.建档管理。对通过审核项目,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4.复核申请。项目建成并合法运营12个月后,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交《北京市新建体育场馆补助复核申请表》(从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下载)。同时提交申请场地面层材质物理及环保性能检测报告。
5.实地勘查与专家评审。根据复核申请情况,市体育局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6.场地测量与核算补贴资金。对通过评审的申请项目,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测量,并按照有关标准核算补助资金。
7.补助资金发放。核算的补助资金,经公示后,按程序报批、核发。
6. 体育馆日常清洁工作
体育馆是一个公共场合,每天去运动的人们非常多 ,这就需要专职保洁工作人员去进行专业保洁。
保洁员每天必须用专业工具定时,为体育馆内部体育器材,地面以及墙壁,玻璃等进行全方位保洁清理,保证按照卫生方面要求去做,以使段练的人有好的环境。
7. 大型体育馆保洁注意事项
龟背竹。
龟背竹的叶片比较大,形状很独特,颜色是一种深绿色,而且会发光。龟背竹可以吸收空气中不好的气味和有害物质,在夜间它可以很好的吸收二氧化碳,而且吸收能力很强。不会在夜间和你抢夺氧气,也是适合养在卧室内的一种植物。
养在家里非常的美观,是一种典型的观叶型植物。叶片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可以经常擦拭一下叶片,保证清洁。龟背竹还可以进行水培,找一个好看的玻璃瓶,放进去就会非常有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