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副队长职责(保洁队长岗位职责)
1. 保洁队长岗位职责
1、 遵守本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规定、要求,尽职尽责按照操作规程及保洁标准所要求做好本责任区工作;
2、 负责保洁工作的具体实施,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接受培训,掌握清洁工具基本操作技能。
3、 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事先征得班长同意,如对上级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先完成再进行讨论;对班长工作上的调动或安排必须绝对服从;
4、 遵守正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人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
5、 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领班备案,由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理。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严禁浪费。
6、 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贵宾参观、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
7、 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
2. 保洁队长岗位职责怎么写
1. 尽职尽责按照操作规程及保洁标准所要求做好本责任区工作;
2. 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事先征得主管同意,如对上级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先完成再进行讨论;
3. 对客人遗忘物品妥善保管经确认交还客人或在前台登记;
4. 根据客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
5. 爱护保洁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延长使用寿命。
6. 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会馆迎检、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
7. 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
8. 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
9. 清洁时,尽量回避客户,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尽量帮助解决或反馈主管领导。
3. 保洁队长岗位职责内容
我是当地某小区的一名物业公司经理。根据物业公司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小区保洁队长的职责就是负责小区的日常清洁卫生打扫保养和所有保洁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是小区清洁卫生工作和日常清洁维护的第一负责人。
4. 保洁队长岗位职责年度发生
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遵守部门考勤制度和保洁操作程序.三、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上班穿工服、戴工号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服务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七、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大声喧哗等.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住户家中.
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住户或业主的钱物.
十、绝对服从上级的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十一、爱护公物,损坏、遗失工具照价陪偿.
十二、爱岗敬业,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三、做好每日工做记录.
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园区楼道梯级、车棚(库)、马路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楼道、扶手、门窗、电表箱、信报箱、楼道开关、灯具的擦抹.
三、负责楼道杂物的清理.
四、负责垃圾的收集、转运集中.
五、负责垃圾桶的清洗工作.
六、负责垃圾中转房的卫生及消杀工作.七、对园区内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劝阻和及时汇报.
八、负责员工活动室、更衣室的清洁.九、负责工具设备的清洁及保养工作.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5. 保洁队长的总结和计划
保洁2021年周总结应这样写:
2021年周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时间过的真快,今天已经星期五了,一周快结束了,下面我将夲周工作简单总结一下,我是一名保洁员,打扫卫生是我的份内工作,这周我除了打扫卫生以外,下午还拔小区绿篱里面的杂草,夲周的工作基本上完成了,但离领导的要求还差点,今后我要努力工作,争做一名优秀的保洁员。
6. 保洁队长月度工作汇总
保洁自检自查,互相学习,做一名绿化园林大使
7. 保洁队长年终总结范文
不管是保洁员\营业员\经理,还是总经理,个人年度总结都是一样的写法.
一、概述:简要介绍一下自己的职责,这一年的大环境等等,开头。顺带引总结汇报如下:
二、总结:
(一)工作上
(二)思想上
(三)生活上
三、下一年的思路,改进措施等
四、结尾喊句口号.
8. 保洁队长先进事迹
主要事迹如下:
我们班是一个温暖、和谐的大家庭,积极向上的优秀班集体。团结、进取、活泼、创新是我们的最大特点。
一、健康向上的班风导引我们前进
良好的班风来自于严格、的班级制度。每学期初,我们班级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守则、规范逐条讲解对照,指出本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人人明白班级存在的问题及自身的不足之处,让学生“通过集体”、“在集体中”受到教育。课后组织学生请他们为班级未来的发展制订出有针对性的班级公约,在班容班貌、清洁卫生、公共财物、两操劳动、课堂纪律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每天带红领巾、戴小黄帽、勤剪指甲、集合队伍快静齐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教师不定期抽查,让抽查出来的规范示范员,享有检查的资格,去督促做的不够好的同学,这样,一批又一批的同学合格了,成为了行为标兵、榜样、带头人。
良好的班风形成于正确的集体舆论。我们班有意识、有计划地通过对学生守则、道德问题的讨论;书籍、报刊的阅读指导;对电影、电视的评论等来形成学生的是非观;运用典型事例,进行表扬和批评;运用墙报、黑板报、专栏等舆论工具,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批驳错误的舆论;经常性地有计划地组织好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班会宣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如课堂纪律、课间要求、考勤制度、考试纪律等,并教育学生要严格遵守。以无形的力量影响和教育学生。
二、强大的班级凝聚力推动我们发展
我们有强烈的集体观念,有坚强的班委会和集体核心,有自己的班级特色。每当开学初,我们班学生推荐自己信任的班干部,通过学生评选组建班级组织。定期召开班会,由学生对班干部进行评议,给干部们提出合理的建议。教师趁机抓住典型来教育大家,这样调动班干部的积极性,他们主动去帮助一个差生,为班级多做一点实事,如班级有劳动任务,他们能积极带头;班级要召开主题班会,他们能精心的布置;出现一些偶发事件,他们能反馈、制止。这样,班干部心中有同学、有集体,他们的威信也就树立起来了,增强了班集体的凝聚力。在班干部的组织下,学生能完成相当一部分的自主作业;开展好各项活动;完成好各项工作。
9. 保洁队长述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完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实施服务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
(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意见;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
(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因转让、出租、出借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设立居住权导致物业使用人变更的,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五)业主专有部分损坏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及时修缮、维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六)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
(七)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
(八)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雨棚、晾衣杆等延伸构建或者附加结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
(九)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楼栋长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楼栋长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设置。
第十四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并同时移交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已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查询和调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资料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起草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作规则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物业服务适用的等级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决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和规程,管理、分配、使用其公共收益;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管理规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分配;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植物种植、动物饲养等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形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七日。业主可以申请公布、查阅,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具体人数、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进行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下列方式推选:
(一)业主推荐或者自荐;
(二)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推荐;
(三)居民(村民)委员会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推荐。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由筹备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换届选举小组成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组织、参加黑恶势力犯罪记录或者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侵占绿地、违法建设、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违反建筑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变更登记事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和收支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七)建立完善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办理结果;
(八)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九)审核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文书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经过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人及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等;
(五)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应当持续公告;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告、更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挪用业主公共收益及其他财产;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七)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物业服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暂停其职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选;逾期仍不组织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下,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的事项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划定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并于划定后七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影响消防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案;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五)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及面积;
(六)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及权属;
(七)规划的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八)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装修,装修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办公功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者违规出租。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完善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项目实际拟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价格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所辖区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进行政府指导价评估,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未经物业服务人授权,不得向物业买受人公开承诺减免相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组织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及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承接查验。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制作承接查验记录,并逐项登记。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承接查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应当自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选聘方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支解、分割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文明卫生公约;
(七)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八)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九)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
(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
(十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人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续聘、解聘、另聘物业服务人。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
10. 保洁队长的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如下:
1、 遵守本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规定、要求,尽职尽责按照操作规程及保洁标准所要求做好本责任区工作;
2、 负责保洁工作的具体实施,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接受培训,掌握清洁工具基本操作技能。
3、 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事先征得班长同意,如对上级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先完成再进行讨论;对班长工作上的调动或安排必须绝对服从;
4、 遵守正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人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
5、 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领班备案,由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理。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严禁浪费。
6、 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贵宾参观、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
7、 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
11. 保洁队长岗位职责是什么
保洁领班一天要做的工作也就是监督小组的保洁员负责好自己区域的卫生,与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等……
一般保洁员领班的岗位职责为:
(1)领班要带头工作,以身作则,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协调本班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合理调配人力和物理资源。
(3)负责定期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负责保洁工作的质量检查和员工的日考核,纠正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合格服务。
(5)负责保洁用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和进货物品的验证工作,并控制其合理的使用,协助仓库管理员合格储存和保管。
(6)对发生在管辖区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7)负责对楼内外保洁、垃圾清运等服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质量记录。
结合岗位职责,熟悉基本流程,处理好同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