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怎么报,流程是什么,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深圳生育保险怎么报,流程是什么
导语:说到生育保险的报销,许多宝妈就开始叫苦不迭,因为复杂的流程还有繁琐的证件,常常搞得妈妈们一个头两个大。现在,针对妈妈们的疑惑
1、深圳生育保险怎么报,流程是什么
导语:说到生育保险的报销,许多宝妈就开始叫苦不迭,因为复杂的流程还有繁琐的证件,常常搞得妈妈们一个头两个大。现在,针对妈妈们的疑惑,《深圳好孕》吐血收集整理回答。
q:非深户已回家生小孩,可以回深圳报销生育险吗?
a:只要你在深圳有买社保,就可以报销。
q:深户怀孕辞职后,是否可以报销生育费用?
a:在职与否不影响社保报销的比率,只要社保医疗保险正常缴纳,便可以报销。
q:深户失业后,已办理失业证,只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生宝宝的手术住院费能否报销?
a: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由社保局缴纳住院险,只要社保局代缴纳了住院险的同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为社保局代缴纳住院险会延迟一个月,所以申请失业保险的当月和次月是不能享受生育险的。
q:已购买深圳医疗保险,异地生育的费用报销是否有时间限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要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凭以下材料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2、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有代办,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参保人本人的深圳开户银行存折、银行卡或借记卡(中、工、农、建)复印件(验原件)
4、 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 有效票据原件
7、 深圳市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产前检查、分娩、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原件
8、 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同意其异地分娩)原件
9、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门诊)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
10、 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11、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喝临时医嘱单、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复印件
q:非深户,公司没有给缴纳生育综合险,只缴纳了住院医疗险,产检和生宝宝的费用能报销吗?
a:从2009年1月份起,只要缴纳了社保当中的医疗保险(综合保险或住院保险),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q:有生育保险,怀孕期间异地住院保胎治疗费用能报销吗?
a:可以,备齐以下材料:
1、 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2、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收复印件)
3、 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 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5、 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6、 单位证明(在职员工)(收原件)
7、 本人医疗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8、 本人本市银行存折(中、工、农、建)(验原件,收复印件)
2、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3、生育保险费报销流程
劳动妇女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而广东省则规定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用人单位替职工缴费1年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
② 符合国家和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在劳动妇女生育期间,产生的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费用,或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具体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4、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5、特殊情况如委托他人代办,参保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生育职工就医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三、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四、待遇审核及支付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一次性申领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专家鉴定证明;
4《并发症备案登记表》;
5、非我区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提供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
6、其它审批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