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养老院的护工不可信?
久病床前无孝子。自己的儿女常年的伺候失能的父母都会不耐烦,你还指望养老院的护工,陌生人会耐心地服侍老人吗?虽然说他们拿的这份工资,应该对得起这个职业,但是从常理来说,护工是不可能有耐心和爱心来对待失能老人的。
换个角度我们自己天天面对陌生的瘫痪老人又能有多少耐心呢?你可以指责他拿这钱就应该好好干。但是至于怎么好好干,这个怎么样的干法是护工自己说的算的。家属经常去,去的勤看的勤,家属守着,当面看着,护工肯定会尽职尽责。不然护工怎么可能会无微不至地关怀照顾瘫痪老人呢?有的护工嫌老人大小便麻烦,不给老人喝水。对于不能动的,不爱给他翻身,老人都起了褥疮。自己生的孩子都做不到不嫌弃失能的父母,你还指望外人,陌生的人不嫌弃自己的父母吗?即使他们拿着再高的工资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肯定不会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的。
人老了,尤其是失能老人的晚年确确实实是血雨腥风的。多少为人子女的常年伺候这样失能的父母,自己恨不能都抑郁了。虽然说护工干的是这个行业,但是在他们的工作中,天天面对的就是这些风烛残年行动不便的耄耋老人 ,不厌烦才怪,如果不是为了生活所迫,谁愿意干护工呢!天天给失能老人挖屎挖尿,谁会有爱心耐心啊!
要死得快,请到养老院来。养老院食堂护工宰你没商量。在全国普及长期护理险,给失能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护理补贴,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社区办养老院,每个房间安摄像头。托养老人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住单间或多人间,选择一个人请一个护工或者几个人合请一个护工。养老院招聘的护工有大部分人素质低服务差,她们卫生意识,生活习惯与托养老人有很大区别,她们不会按老人们要求做,老人们不得不接受她们脏乱差做法。还有老人们若不给护工好处,她们态度就很差,斥责吼叫老人,老人有事叫她们,装没听见,或者说在护理别人,意图很明显。反应到养老院不起作用,因为养老院招护工难,招不到好护工。护工知道了更加打击报复。让托养老人自已选择护工,坚决改变养老院安排护工。市场监督局应该干涉养老院收费,否则是不作为。收费分四部分:生活费,护理费,水电费,房间费,规定每一部分收费价格。不能任由养老院漫天要价。这是解决养老难题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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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日薪制
日薪制,本身是只是一种计算和支付工资的方法。我国确实有日薪制,比如国企铃汽车集团,使用的也是日薪制,另外一些建筑业普遍也都使用这种工资计算支付方法。
如果是正规公司,就得和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根据劳动法病假享受80%的工资待遇。但如果你没有和公司签定用工合同,这就不好说了,就算将来劳动仲裁,人家企业说你是短期工,你又能有什么办法?
目前的法律确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你很难说它不合法,但由于劳动者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未必是真正出于自愿。
下面附(转载)一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2007-2-28 13:39 作者: 阿斌
“我们企业实行日薪制,就是按天核算工资,你进厂后根据你的工作岗位和自身表现定出日薪,做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不干活就没有工资。” 近日,在东莞智通人才市场,一家塑胶模具制造厂的招聘工作人员向每个前来应聘的求职者都作如此介绍,并强调辞工也不会扣押员工的一分钱工资。招聘方工作人员表示,实行日薪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核算员工工资,日薪固定,不像其他的一些工资计算方法那样烦琐,也能保证员工的工资不被拖欠。
前来应聘的刘先生说,自己曾经转战广州、东莞的一些企业,很少遇到像这家企业这样实行日薪制的。他表示,这种日薪制对求职者而言有一个好处就是工资不会被拖欠,辞工也能如数拿到工资,但那样是不是意味着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年假、探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了?而招聘现场一位电子企业的工作人员亦表示,“日薪制”的确可成为企业“闪电”解聘的法宝。
应当说,尽管大多数人习惯于按月领取工资,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清楚,按日计算和支付工资也无可厚非。其实只要双方建立或形成了劳动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制,职工每月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每周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40小时,超时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那种认为企业实行“日薪制”就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至于“日薪制”会不会成为企业“闪电”解聘的法宝,这需要具体分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当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合同一般来说也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有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为期一日的劳动合同,是否就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呢?现行法律的确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你很难说它不合法,但由于劳动者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未必是真正出于自愿。
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正愈演愈烈,企业即使长期用工,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甚至一月一签,所谓一日一签只是把这种行为类推到极端罢了。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中,规定“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为了防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合同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总而言之,“日薪制”本身只是一种计算和支付工资的方法,但是某些企业在试水“日薪制”过程中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却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大连晚报
一名“日结账”农民工,不幸受重伤,单位以他与本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推脱责任,但是劳动仲裁委裁定,这个日结账工与单位有事实的劳动关系。
今年52岁的农民工廖某是重庆人,去年年初到大连打工。他被某建筑公司的一个班长相中,到某工地做钢模板支护工,工钱每日结算,每天80元。班长受聘于建筑公司老板许某。
去年9月30日,廖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当场造成腰、椎体压扁性骨折,廖某治疗中花费很大,单位却拒绝报销。单位称,当初招工的时候就已经说好,廖某属于“日结账工”,干完一天算一天,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廖某在律师的指点下,将单位告到了西岗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今年3月西岗区劳动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认定承揽工程的钢模钢筋建筑劳务队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发包方某公司应为事故单位。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岗区劳动仲裁委认可廖某的申诉人主张并裁定,申诉人廖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廖某将合理合法地得到数万元的各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