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送护工返乡(护送受助人员返乡)
1.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
第17集 崔家父女回乡途中遭遇土匪,幸得赵斌、陈亮相救,二人决定将好事做到底,护送崔家父女回乡。
崔家父女平安到达武康崔家村,崔家人盛情款待陈亮、赵斌,崔母更是极力挽留二人多住几日,并命媳妇心兰妥善安排。 崔家少爷崔俊生生性风流,无心读书,却对妻子心兰谎称要考取功名,搬去后山的竹屋专心读书,实则是为了逃脱妻子与母亲的管束,带着仆人崔贵夜夜风流快活。 被邀请到竹屋小住的陈亮、赵斌见俊生整日寻花问柳不学无术,向崔母告辞离开崔家村,却在途中发现了专挖人心的女妖,二人决定一起捉妖为民除害。 济公算出陈亮、赵斌不知天高地厚要去捉妖,欲前往崔家村助二人一臂之力,却又得知广亮、必清被黑风抓去关在了黑风洞,济公只得先去黑风洞救人。 俊生带着崔贵从酒楼出来,迎面撞上的美貌女子将俊生迷得神魂颠倒。回到后山竹屋,美貌女子竟然再次出现,女子自称花娘,并告诉俊生自己父母双亡,举目无亲,想暂居此地,俊生心花怒放地答应下来。
2.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申请书
您好,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在哪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离开参保地就医,需要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才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病情需要,须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所就医定点需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每次核销费用时,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全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正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异地居住申请审批单复印件;
门诊费用(限离休和指定慢性病人员)需提供门诊结算收据、复式处方底联及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予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卫生厅有规定,患者转院需先向主治医生提出来,主治医生报告科主任,经科主任确认,患者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就出具《转院证明》,然后由医院医务科盖章。
另外,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凭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凭证为:
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诊治意见书》。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
扩展资料:
转院办理流程:
(1)转院须由所在科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病人和家属也可向科主任或经治医生提出要求,经医务部门与医院领导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2)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时,还须征得病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有时须报请卫生厅批准,开具证明,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和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治疗。
(3)对病情较重的病人,医院要派人护送并带上急救药材,估计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不能转院,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病人和家属也应积极配合。
(4)转院时应带上病历摘要。X线片等医疗资料最好也带上,可避免重复检查,减少费用。可办理借阅手续,治疗终结出院时,将借阅资料再退还给医院。
(5)在院内转科诊治时,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必要时由医务部门决定。转出科会派人将病人送到转入科,并交接病情,交待有关事项。转入科又按新入院病人的一套程序进行检诊,写转入记录,并通知门诊和营养室。 当您熟悉这些规定后,在住院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把握时机,知道怎么去办理,并主动配合,把这一工作做好。
3.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政策
方仓医院出院后,能不能够回到家乡,有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才可以返乡。一方面是你符合上海离开的条件,才可以离开,另一方面是你符合家乡的疫情防控要求,允许你返回家乡。
首选,符合上海方仓医院出仓管理要求。
上海要求,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符合出院、出舱标准后,定点医院、方舱医院为其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证明》,对健康管理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对随身物品、衣物以及行李箱等进行全面消毒。
随后,由所属地区用“点对点”方式进行对接转运,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申码赋“黄码”。 随申码绿色,48小时核酸阴性,行程码绿色,可以离开上海。
其次是符合家乡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符合返回家乡的条件,如郑州对国庆佳节期间及前后健康提醒要求,省外入郑州于提前三天在豫事办、郑好办报备,同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备,落地核酸检测,省外来(返)郑人员抵郑后,需配合查验两证一码(48小时核酸阴性,健康码,行程码),第一时间在交通场站(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进行免费核酸落地检测,即检即走(异常情况除外),不限制流动,以后主动配合检查,自觉开展三天两检,落地48小时内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其它地方可能有自己的疫情防控要求,需要符合家乡疫情防控要求,就可以返回家乡。
上述两条都符合,才能够返回家乡。
4. 护送救助人员返乡
只能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七项支出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支出、生活救助支出等七项支出。
主动救助支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点在开展街面巡查救助中,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及引导护送救助对象求助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购买食品、衣物费;业务车辆的燃油、维修费;宣传用品制作费、通讯费等。
生活救助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保障等救助服务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受助对象站内救助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受助对象生活及个人卫生用品购置费;救助区域内使用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为受助对象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医疗救治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疾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对受助对象(含精神病患者及特殊受助对象)实施救治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为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助对象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购置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卫生防疫物资、救助对象体检及专业医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所需费用等。
教育矫治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文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聘请特殊教职人员或委托专门教育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临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培训、实习等服务所需费用;购置教育矫治教材教具、器材设备、场地布置等费用;救助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相关费用。
返乡救助支出。为受助对象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对象返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受助对象返乡车船费和途中伙食费;救助管理机构派员护送救助对象返乡往返差旅费、燃油费、租车费、停车费、过路费及保险费;酌情给予受助对象返乡及返乡后临时补助费;跨省、市、县开展返乡协调工作的人员差旅费、通讯费;为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患者刊登寻人启事广告及死亡公告的费用等。
临时安置支出。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对象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性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为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或托养机构的无户籍、无监护人的救助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为强化临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源头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差旅费、通信费、交通费、诉讼费、聘请专业机构和团队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费等。
通知强调,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机构日常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置装、体检等支出。
5.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家人不接收调解
可以,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上海市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各类身份信息不明的疑难受助人员近千名,由家属领回、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或护送返乡的高达95%以上。
6. 返乡护送岗
(国发(1979)1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
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
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61号)下发以后,军队和地方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妥善地安置了当时滞留在部队的大批伤病残战士,同时,也为后来全国的伤病残战士退伍和安置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伤病残退伍战士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军队和地方普遍反映,现行的规定有的已不适用,需要调整;有的欠具体,不便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的问题应予解决但尚无明确的规定,需要补充。为了解决当前滞留在部队的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问题,并使今后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在国发(1979)161号文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仍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兵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在其原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乡镇或县城(市)建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民政部门根据接收人数,力争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等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安置地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及时办理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农转非”和粮油供应,并优先解决这些伤残义务兵配偶及其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就业。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的接收安置。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含间歇治疗累计半年)不愈的,亦作退伍处理。部队办理精神病病员退伍时,视其病情轻重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对病情较重的精神病病员,或个别无家可归及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收容治疗期间的粮油供应,属农村户粮关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县级粮食部门核批后,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对病情较轻的,则分散休养,生活困难的,地方可根据病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的接收安置。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慢性病范围及基本治愈标准附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回乡后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
四、关于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国家为接收安置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对拒不接收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五、做好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交接工作。对确定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部队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各种手续。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退伍,由军级单位于退伍前两个月集中预报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将接收人数和建房预算汇总报民政部。
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和精神病病员退伍前,部队应事先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地方民政部门要设法尽快安置。待接收安置等有关事宜落实后,及时通知部队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部队要派专人护送回乡。地方要积极配合,协助部队做好这部分退伍义务兵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六、加强对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积极妥善地安置好退伍伤病残义务兵,对保持部队稳定,提高战斗力,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分别做好经费、劳动指标和建筑材料等的落实工作。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接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勇于承担并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越做越好。
7.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途中,工作人员要做好
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8.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工作总结
从四天的运⾏情况看,幼⼉园各项⼯作开局良好。现将开学⼯作总结如下:
⼀、精⼼安排,确保开学⼯作有序进⾏
⼆、召开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作会
亮点:
1、班主任能按时下班,坚持跟操、操后训话制度。
2、通过学校检查和领导深⼊课堂听课情况看,上周教学秩序井然有序,各任课教师能按时到岗,教学准备充分,教学⽅法灵活,课堂教学秩序良好,教学效果好;学⽣能准时上课,认真听讲,课堂⽓氛活跃。
3、本周安全值班、路队护送⼈员能按时到岗、认真履⾏职责。
9.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简报
消防安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安全性能,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公共场所管理,火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各个区域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消防安全宣传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义务消防队业务技能学习记录等,还有火灾隐患整改复查情况。我们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工作计划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学校安全消防工作总结。 二.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自救、自护教育和培训。 三.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七.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八.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九.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学校教学楼、财务室、图书室、实验室等应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学校明确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器材、设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四.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六.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加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七.学校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每次消防安全巡(检)查的重点,发出发现隐患,及时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素质,普及师生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消防技能,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会议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计划、方案、措施,统筹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 1.教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措施;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典型火灾案例。 2.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火灾危险及危害;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及意义;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知识方法;火场自护、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三.学校教导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与各学科教学的有机结合与渗透,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课堂教学活动,每班每期不少于二课时。 四.学校少先队通过校园广播、电视、板报等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一至二期(次)。 五.学校少先队、各班中队通过班(队)会活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论坛、作文竞赛、办手抄报等活动,每年一次。 六.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队(站)参观体验。 七.学校每年由保卫科、后勤处、教导处、少先队联合组织开展全校性的“11·9”消防日活动,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演练等各项活动,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处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 八.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教职工会议、多功能室、微机室、仪器(广播)室、实验室、图书室、档案室等功能室和食堂等易燃部位管理工作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处理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九.学校选聘消防专业人员(官兵)担任学校消防辅导员,定期到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指导消防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与义务消防队员,按照消防与上级部门要求,参加消防安全法规、知识、技能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十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处分处罚。 十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十三.学校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必须积极参加和配合学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得阻碍和推诿。对阻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者,依法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罚或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安全与正常备用或运行,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功能价值,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在上级相应职能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学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器材配置、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学校新建修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学校所有室外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由学校安全职能部门统一维护、维修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损坏。 四、学校配置给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相关安全职能部门,确保本部门各类设施完好、有效。 五.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消防值班人员)应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等异常情况、问题,即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改维修措施,及时组织和委托具有维修、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维修或更新,并出具报告书。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七.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八.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拦,或 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九.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十.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应当收集、建立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配置时间、类型、数量、设置处所、检查维护、保养更新的详实档案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十一.学校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它用、停用,一经发现,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处罚。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防范、控制用电用火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构建“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安全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明确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校园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二.学校电气、电热设备的购置、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选用合格产品、线材与安装、维修工具,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三.学校教学、办公、生活区用电应设置用电超载安全保险保护装置。 四.学校校园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和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进行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施工或使用明火焚烧处理垃圾前,实施用电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向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电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电动火施工。 五.学校校园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施工,必须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部门或人员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六.学校教学、办公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撤离岗位,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电器(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及时报告学校组织人员扑救和处置。 七.学校任何部门(科室)和人员、校园内住户,均不得随意乱接乱搭超(高)负载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电所设备。 八.校园内使用电器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九.非特殊情况,学校任何部门(科室)和人员,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有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防火教育、管理,禁止学生玩耍易燃易爆玩具物品,禁止学生玩火。 十一.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定期加强校园使用电器(气)设备、线路安全及故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发生引发火灾,及时报告学校,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告学校组织扑救。 十二.学校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如实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三.违反本制度,对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场所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防范、控制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构建“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安全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学校明确教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 二.学校领取、购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应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备案表》,并事先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三.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定位存放。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存储处所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存放处所。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 七.教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必须当日领取当天使用,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八.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领取必须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禁止让学生代为领取。 九.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燃烧、爆炸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学校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十二.对不按规定存放、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引发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义务消防队组织的建立、管理和建设,增强和提高学校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应对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的应急处置能力、素质,防范、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据国家《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学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安全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学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快速、正确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学校按照消防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学校结合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测试考核。对获考核“优秀”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不断总结学校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经验,提高防火灭火、疏散救护实战能力和水平。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不断修订和完善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和强化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增强和提高学校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应对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的应急处置能力、素质,防范、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据国家《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学校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二.学校确定校园突发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各职能小组及人员组建和职责分工。 (一)学校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及职责:由学校部门成员组成,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灭火、疏散组织指挥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二)职能工作小组及职责: 1.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通讯网络维护人员组成。负责与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传达领导小组的指挥命令。 2.灭火行动组:由学校保卫科、后勤处部分成员和义务消防队成员组成。负责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与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3.疏散引导组:由教导处部分成员和各班主任组成。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正确疏散,帮助逃生。 4.安全防护救护组: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配合、协助医护人员护送、抢救受伤人员。 5.安全保卫科:由学校安全保卫科、学校保卫、保安、门卫、护校队人员 组成。负责维护火场秩序,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6.后勤保障组:由学校后勤处、财务室和部分教职工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器具、物资、物品的供应和重要物资、物品的抢救。 三.学校根据校园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处所,确定学校火灾防范和消防演练的重点目标场所、部位。 四.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制定、完善和修订校园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预案)。 五.学校定期经常强化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预案)的宣传,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一至二次火灾防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七.学校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各职能小组及人员应自觉积极参加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严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安全演练结束,应将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时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或归回原位。 九.开展预案演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详实演练记录和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同时撰写演练简报上报主管部门。 十.通过预案演练,各职能部门、小组和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经验总结,表彰奖励先进事迹,进一步不断修订和完善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预案),增强方案(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每个人做起,更从易匠社区的个人管理开始,便于平台将与您专业匹配的维修订单推送给你,订单来源于酒店、商业综合体、医院、学校、物业等维修需求,易匠社区APP刚刚上线,诚邀您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