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保洁流程(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
1. 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是道路清扫保洁到位。针对夏季天气热、生活垃圾量大的特点,合理谋划好环卫工人上岗上路作业时间,提高路面保洁质量,定期清理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同时,加大机扫力度,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清扫车、洒水车除尘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率和环卫质量保持较高水平;
二是垃圾收运准时到位。科学制定垃圾收运方案,合理调度环卫车辆、人员,每天定时对全区垃圾桶、果皮箱和垃圾中转站进行清理清运,重点增加园区人流密集区域的垃圾回收运输频次,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三是环卫设施管理到位。为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果皮箱、垃圾桶等设施进行保洁、维修和清理。各标段市场化服务外包企业对所辖环卫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发现破损及时汇报更换,严格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作业质量督查到位。实行一日一督查、一日一总结、一周一通报工作制度,加强对园区主次干道、大街小巷清扫保洁的监管,做到“不留一处卫生死角,不留任何积存垃圾”。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每天对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保洁公司,督促其整改到位;
五是重点问题处置到位。对金山路、半汤大道实行全幅机械化水洗道路作业,每天作业10次以上,多措并举,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每天组织保洁人员对园区沟渠河道水草、白色垃圾漂浮物进行清捞工作,营造清洁水环境。
2. 河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答:(一)掌握河道基本情况。了解河道水质现状和水质改善规划目标,开展河道排污口等污染源的排摸工作,掌握污染水体的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将河道信息全面登记造册,建立河道档案,形成“一河一档”。及时掌握群众举报、水质考核、河道挂牌督办整改等工作信息,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指导督促综合治理。研究确定联系、包干河道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和进度,做到并制定“一河一策”。指导和督促属地责任主体采取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控源截污的要求,以封堵入河排污口为工作核心环节,由河及岸,追溯源头,倒逼产业准入、转型升级、管网建设、污水收集等各项治理工作前道环节落实到位。
(三)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建立现场巡查、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随时掌握河道治理工作进展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横向和纵向协调职能,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舆论宣传、河道信息、水质监测、环保执法、项目安排、技术支撑、资金筹措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切实帮助属地责任主体解决实际困难。
(四)监督落实长效机制。督促属地认真履行河道建设、管理的职责,积极开展河道疏浚、绿化养护、渔业资源管理等水生态修复措施,强化河道保护和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督促属地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河道、河岸保洁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完善对沿岸新增排污口“早发现、早处置、早封堵”的工作机制。
3. 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及流程
确实搞好农村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效管理工作,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有效改善农村水环境,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河道清理的标准一:河面静清洁做到三无:既无漂浮物,无工业污染,无畜禽类便直排、
二:河坡整治做到三无:无生产生活垃圾,无建筑废弃物,无杂物乱堆乱放、
三:河道畅通做到三无:无乱占河面、无乱填乱挖、无障碍物。
4. 河道保洁工作要求
1、河道保洁员应每一天清理河面漂浮物及河边杂草,保证河面无漂浮物、河道两边无杂草。
2、河道保洁员具体负责清除各自区域内河道两旁杂草及河道内漂浮物。
3、一年三次用草甘磷药剂进行除草,药剂由村委统一供应。
4、奖罚制度:村委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综合评比。按百分考核进行奖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村委有权将其解聘;合格的人员按百分考核分进行年终报酬分配和奖罚,具体奖惩在年终经班子商议决定。
5、河道保洁员在清理河道时,应注意安全
5. 河道保洁考核制度
五水共治
治理水资源
五水共治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这五项。浙江是著名水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五水共治是一举多得的举措,既扩投资又促转型,既优环境更惠民生。
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核心,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可治理自来水、江水、河水等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浙江因水而名、因水而兴、因水而美。抓五水,是由客观发展规律、特定发展阶段、科学发展目的决定的。水是生产之要,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决定了什么样的水体水质,治水就是抓转型;水是生态之基,气净、土净,必然融入于水净,治水就是抓生态;水是生命之源,老百姓每天洗脸时要用、口渴时要喝、灌溉时要用,治水就是抓民生。
具体现状
根据2013年浙江省水利普查公报,浙江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760立方米,已经逼近了世界公认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虽然浙江单位面积水资源量可以排到中国第四,但由于水资源80%分布于山区,所以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浙东是重点缺水地区。而且浙江水资源还存在着供需缺口大、结构矛盾突出、污染严重、有效利用率低等四大突出问题。
领导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对浙江治水历来极为关注,历届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对治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一再强调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来研究用水治水节水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饮水、科学调水、有效节水、治理污水等“四水工程”建设。这些年来,通过3轮“811”行动、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千里海塘、“强塘固房”工程等治水改革措施,浙江治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浙江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努力做好“五水共治”这篇大文章。[2]
重要意义
政治意义
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抓深化改革惠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2014年的改革,要从时间表倒排最急迫事项改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3]抓治水完全符合这“四个改起”的要求,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的要求。治水是新形势下浙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建设的诉求、政治文明建设的追求。不能把“邀请环保局局长下河游泳”和“水困余姚”当成茶余饭后的一个谈资,一笑了之、一谈了之!必须通过治水牵一发动全身,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以治水和转型的实际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经济意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治水就是抓有效投资促转型。治水的投资,就是有效的投资;治水的过程,就是转型的过程。在最近几年民间投资的意愿下降、优质外资难引、政府投资受限的情况下,好的投资项目对保持有效投资增长至关重要。治水能够为人民提供一大批优质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这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文化意义
从文化的深度看,治水就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水,不仅是资源要素,也是文化元素,是文明之源、文化之源。治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除水害、兴水利的治水史。水文化直接触及人们的灵魂,浸润着人们的心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精神意志和智慧能力。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强调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如果大家切实从增强全社会的亲水、爱水、保水意识抓起,继而从日常节材、节电、节煤、节油、节粮的良好习惯做起,就一定能掀起一股节约、节俭的新风和正气。
社会意义
从社会的维度看,治水就是抓平安稳定促和谐。污水、洪水、涝水、供水和节水问题,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之义。古往今来,听风声雨声读书声,看家事国事天下事,而治水从来都是江山社稷、国泰民安的大事、要紧事。浙江必须下定决心铁腕治水。社会政策要托底,治水工程必须要顶起,这是很重要的底线。
生态意义
从生态的尺度看,治水就是抓绿色发展优环境。浙江“缺水”,有海岛地区资源性缺水制约,也有一些山区工程性缺水因素,但主要是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江南水乡没水喝”,根子就在过于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粗放增长模式。面对青山不再、绿水不再的尴尬,浙江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对浙江可持续发展的担当,围绕治水目标,把水质指标作为硬约束倒逼转型,以短期阵痛换来长远的绿色发展、持续发展。
技术支持
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组建成立了浙江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并部署今年全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工作。此次组建的“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集成了来自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大学、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的200余名专家。
成立仪式上,部分技术服务团专家和其所在单位还与基层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系统开发、河道原生态修复工程等11个项目完成了技术服务签约对接,为在“五水共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据了解,浙江省治水办还开通“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平台,为全省基层单位与技术支撑单位搭建沟通桥梁。
建设发展
为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委、省政府将“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节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需重点突破的改革项目。
坚持率先推进,服务民生保安全
以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以服务民生为基本理念,率先推进建设系统水处理工作。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供水保障机制,全力监管城镇供水水质,使供水安全得到保障;不断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率先实现县县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目标,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率先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目标,提前完成国务院有关太湖治理的目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对COD(化学需氧量)减排的贡献率已连续5年在70%以上;高度重视内涝问题,将其列入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并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疏通工作,不断探索内涝防治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理清思路明目标
确定“推进五水共治、突出治涝治污”的思路和策略,并明确到2017年本届政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灾害现象,城市新区建设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7年时间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市)达到90%,建制镇达到60%,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全面完成县以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69个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2014年全面开工建设,实现全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供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城市,实现水厂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水质问题;到2017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75%。
坚持科学推进,完善配套抓项目
研究制订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以及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实施“固河堤、疏河道、新开河、畅管网、除涝点、强设施”六大防内涝工程;实施“管网配套、能力提升、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再生水利用”五大治污水工程;实施“提工艺、重改造、扩范围、增能力”四大保供水工程。
坚持综合推进,创新驱动重长效
按照“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倒逼转型升级、完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完善六大保障推进机制。
一是按照“规划先行、摸清家底、明确重点、近期优先、有序推进”的思路,完善城镇内涝防治、污水、供水、节水各项规划,重点完善城市排(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年年底全面启动11个设区市和若干重点城市防洪排涝综合规划编制,2014年3月完成审查,6月底前完成成果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是出台《浙江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浙江省供水条例》,重点解决城市防涝、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次供水管理等问题,完善水价、电价等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
三是落实项目责任和时间节点要求,健全各级建设、规划、水利、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合力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治水工程项目纳入审批程序“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建设管理效率。
四是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明确各地每年将3%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治涝,除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外,省级财政设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地方加大治水工作力度。
五是将治水各工程作为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对治涝和治污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城市防涝、治污、供水等设施运行管理状况的检查督察。
六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城市治水工作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整治污水、节约用水等相关知识,增强群众参与意识,提高自我防御、自助自救能力。
下一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浙江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五水共治”,为建设美丽富饶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点评
“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涉及技术问题,更多的却是人的问题。现代科技发展迅猛,治水的纯技术性难题很少,人类干预自然和滥用技术的后果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浪费水源、违法排污等等。
以百姓感触最深的水污染为例,如果治理只看到污染物,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水会久治不清甚至越治越污。水污染背后,是人的不良行为:企业主行为的不当造成了工业污染,农民农业生产的不当造成了农业污染,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当造成了生活污染……治水,治人是根本,如果没有对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污染是处理不完的。只有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才可以阻止或减少污染的发生。
个人的排污行动,单个地看似乎可以具体控制,但放到长时段、宏大历史背景中去观察,个人行为受到集体行为的约束和影响。在集体排污行为这只看不见的手背后,是扭曲的文化价值观念。
河海大学教授陈阿江将污染分为外源污染和内生污染。外源污染即来自居民生活区外部的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居民在解决工业污染无望时,被动地适应环境的改变,且在被迫弃用水域饮用、渔业、灌溉等高级功能的同时,无意识中使用、开发了水体的低级功能—纳污功能,于是,居民变保护者为污染者,变受害者为施害者,自己开始在社区内生产污染,催生了内生污染。
从外源污染到内生污染,普通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价值观、伦理观也在演变。人们从最初的愤怒、焦虑,到冷漠、麻木,再到自己成为无意识的污染者,一些污染行为习惯成自然。更有甚者,认为污染是现代化的标志,山清水秀等同于落后,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于少数官员脑子里,也被一些普通百姓视为当然。可以说,工业污染在物质层面污染了水源,在精神层面污染了人心。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使得内生污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比较工业污染,单个居民制造的污染点小、量少,但汇集之后却面广、危害大。内生污染的发生,标志着流域水体开始全面恶化的过程,预示着水污染呈遍地开花、难以逆转之势。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加深了治水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技术角度看,改变水质只需要搬除垃圾,对水体进行化学、生物等处理即可;从外部约束看,治水只需要通过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齐施。但这些手段无法根除污染,关键在于重塑人的价值观,改变人的行为。任何外部约束都不可能渗入人的每一个生活角落,还是要靠人的自我约束。然而,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加以改变却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假以时日。
治水之难,难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难在改变人的不良生活方式。向污染宣战,就要向我们无序的、粗放的生活方式宣战。如果我们无法接受干净的水乡变成肮脏的水坑,就不能把环境之美当作原始落后的丑,更不能认为过去的骄傲,是一个破旧的古董。“五水共治”的战役已经打响,我们每个人都应自问:我,做好改变的准备了吗?
模范城市
长兴
在省委、省政府“小资本对接大项目”,既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普惠民生的指导思想下,由长兴县委、县政府牵头,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就发行“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进行洽谈,并于8月18日开始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挂牌发行长兴“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
2013年,“让长兴的水秀起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犹如一声春雷响彻长兴大地。在这场行动中共打捞清理杂草浮萍、垃圾43650吨,打捞拆解沉船605艘,取缔无证渔网6364条……县域范围内水面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014年,全省治水行动全面推进。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决策,既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长远性战略工程,也是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最大民生实事工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已成为全县上下的共识。
“五水共治”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县在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基础上,借冬修水利之机,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个方面全面提升水环境,统筹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发挥全县领导干部队伍工作合力。
目前全县划分党员治水责任区536个,确定段长1072名。目前正在开展“每天参加义务劳动1小时”活动和河道保洁每日轮班制度,定期清理河面漂浮物和河道垃圾,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这是一项资金投入大、惠及几十万人口的重大工程,因此县人大代表周荣华在《关于对“五水共治”工作落实及办好》的议案中建议从源头上抓好治水管理工作。“首先应该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在县、乡镇、村各级垂直管理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联合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随时督察工程进度及资金往来审查核算情况和工程质量,针对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直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保证各项工程依法进行。”另外,周荣华提出,还应制定工程偷工减料惩罚措施,维护施工秩序,确保治水工程质量。
嘉兴
嘉兴全市组织系统要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学课目、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必讲内容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必考指标,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增强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的定力。嘉兴市还将把“五水共治”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组建公众监督员队伍、设立媒体“曝光台”,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五水共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嘉兴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选派优秀干部到“五水共治”工作一线培养锻炼,在“五水共治”中识别干部、发现干部、考验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五水共治”中的现实表现。
随着“五水共治”的深入推进,嘉善率先引入无人机参与治水工作,积极联合当地工业无人机企业推出嘉善无人机治水信息化系统。通过科比特无人机对全县2200多条河道进行常态化巡检,借助多种技术手段准确查找污染源,大大提高了河道巡检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五水共治”工作成果。
丽水
丽水“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在市行政中心召开。该市“五水共治”确立了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重点推进污水治理,联动推进“五水共治”,统筹推进治水治气。
丽水结合实际,明确市“五水共治”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要继续保持全省第一;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力争在全省率先完成半年内清理垃圾河,两年内治理臭河,消灭黑河工作;2014年农村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16年,丽水中心城区、县级城区达到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标准;完成县级以上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丽水中心城区排涝整治工程;开展县城城区防洪防涝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松古、碧湖和壶镇三大平原排涝工程;初步建立节水型社会。
温州
温州瓯海“两会”召开之际,举行千人共建“美丽塘河·宜居水乡”暨“治水公益基金”捐赠启动仪式。出席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带头捐款,为“治水公益基金”筹集首笔资金68万余元,并齐心协力参与清理河泥劳动。
治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并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功,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希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动员、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到治水行动中来。
瓯海区启动黒臭河、垃圾河整治行动,47条挂牌整治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河道水质有了一定的改善。2014年该区将继续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推进黑臭河道整治,严格落实“河长制”,打好治水攻坚战。活动现场所募集的共68万余元的捐款,将全额用于治水工作。
浙商助力
2014年1月10日-11日,全国浙商华北峰会、山东浙江商会成立十周年大会相继在济南召开。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以及湖南、四川等地的浙商精英们欢聚一堂,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浙商的发展方向和企业转型升级之路。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浙江省经合办主任姚少平、副主任郑宪宏等鲁浙两地领导、专家共同出席。
在全国浙商华北峰会上,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率领全国11家浙江商会联合发起成立了“省外浙商五水共治爱心基金”和“省外浙商五水共治协调联络中心”。浙商们用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2014年浙江提出的下决心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让“可游泳的河”不再难觅的“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工程中来。
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表示,绿水青山是浙江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更是广大省外浙商对家乡永久的记忆和深深的眷恋。能为家乡的水境治理贡献一份力量,应该是每位浙商义不容辞的责任。章鹏飞说:“发出倡议简单,关键是要实实在在落地,我会从我自己的绍兴老家开始,用实际行动参与到‘五水共治’中来,我们也将在年前就行动起来。”
对浙商们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工程,浙江省经合办副郑宪宏表示,浙商们对家乡的号召很敏感,也响应的非常及时,并且落实的很到位。同时,在“浙商回归”的大氛围下,郑宪宏认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回归的新途径。“回归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层面的,应该包含更深的责任回归,这样的回归扩大对‘回归’的理解与内涵。
6. 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管理处工人的工作是和单位的职责分不开的,这要看上级给予了什么职责和权限。我也是河道管理部门工作的(属公益事业)。一般是负责区域内河道的治理,绿化,堤防的维修工程,水位调节防洪和水利执法等日常工作。
7. 河道保洁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的清洁河道不会用化学加药的方式。
1.用机械方式清理淤泥和杂物。比如:挖掘。2.种植水生植物,放养其他一些水草,鱼类来净化水质。8. 河道保洁员安全培训内容
需要办理河湖整治工程专业资质。
河道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河道清淤需要河湖整治工程专业资质。三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委员会颁发,二级由建设厅颁发,一级由建设部颁发。河道清淤一般指治理河道,属于水利工程。通过机械设备,将沉积河底的淤泥吹搅成混浊的水状,随河水流走,从而起到疏通的作用。
清理河道需要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清障工作进行招标,由投标企业申报企业资质,中标后,就可以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清理作业。
9. 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内容
河道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张家港市村组河道管理标准?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2、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坚持每天到岗到位,管理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天,并佩戴河道管理员标志,注重仪表,文明礼貌;
4、保持镇级河道及村主要引排河道畅通,杜绝设置网簖、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禁止种植菱角,发现违法设障情况及时制止并向上汇报;
5、及时认真打捞河道水面漂浮物,去除水花生、水葫芦等水生植物,去除网簖鱼罾;
6、负责保护和管理沿河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工作;
7、主动认真制止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对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制止的,要做到及时清理;对擅自占用现象及时制止并汇报水利站;
8、认真催促占用单位做好占用范围内的保洁及日常管理工作;
9、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工作;
10、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0. 河道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