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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保洁服务(社区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2022-12-11 04:45:37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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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社区保洁服务、绿化服务1、干净的环境,体面的生活。  2、与环卫同行,与文明共进。  3、清洁的天地清洁的家,清洁的环境人人夸。  4、清洁城市、美化家园,让生活环境更

1. 社区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1、干净的环境,体面的生活。

  2、与环卫同行,与文明共进。

  3、清洁的天地清洁的家,清洁的环境人人夸。

  4、清洁城市、美化家园,让生活环境更美好。

  5、实施清洁工程,提高文明程度。

  6、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营造和谐宜居环境。

  7、人人齐动手,清洁美化我们的家园。

  8、美丽生活,源于温馨服务。

  9、抓好城市清洁整治,树立文明新形象。

  10、植树栽花种草,清污治乱除脏。

  11、支持环卫,感谢有你。

  12、整治摊点乱摆,实现市容整洁。

  13、清洁家园,建设美好。

  14、破除陈规陋习,倡导健康生活。

  15、讲文明,爱卫生,做个合格职业人。

  保洁公司宣传标语【二】

  1、讲究洁净卫生,革除不良陋习。

  2、建设洁净家园,造福居民群众。

  3、建美丽城市,创一流市容。

  4、让家园多一份文明,让市民多一份满意。

  5、净化环境,绿化大地,美化家园。

  6、讲文明树新风,共建洁净家园。

  7、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

  8、企业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9、做企业主人,当环卫先锋!

  10、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改善环境人人受益。

  11、搞好环境卫生,加强个人卫生。

  12、创建企业美如画,点滴小事见精神!

  13、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14、用我们的服务让业主与公司共赢。

  15、有了您的真心呵护,企业才会更加美丽!

  保洁公司宣传标语【三】

  1、文明从脚下起步,洁净从你我做起。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3、整治广告乱贴,实现城市美观。

  4、整治“脏、乱、差”,实现“洁、齐、美”。

  5、全面整治环境,建设洁净家园。

  6、美化家园,从洁净环境开始。

  7、绿色陪你春夏秋冬,健康伴您幸福终生。

  8、乐居生态城,心系环卫情。

  9、人人动手清洁环境,家家参与美化家园。

  10、卫生关联你我他,健康洁净靠大家。

  11、手拉手共创美丽城市,心连心共建清洁家园。

  12、美丽城市我的家,洁净全靠你我他。

  13、人民城市人民建,洁净环境大家管。

  14、环境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15、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保洁公司宣传标语【四】

  1、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2、环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

  3、整洁厂区,人人有责!

  4、给自己养成个好习惯,给别人留下个好环境。

  5、分工合作来清扫,相信明天会更好。

  6、环境人人爱,清爽自然来。

  7、人人做整理,场地有条理,全员做清扫,环境更美好。

  8、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9、手牵手根治环境脏乱差,心连心创建卫生洁净美。

  10、少一件垃圾,多一块净土。

  11、用服务的热情燃万家灯火,用钢铁的纪律保社区平安。

  12、服务从我做起,业主在我心中。

  13、你我多一份自觉,厂区多一份清洁!

  14、你我他多一份自觉,办公环境多一份清洁。

  15、热爱安康、热心创卫!

  保洁公司宣传标语【五】

  1、以服务树品牌,以诚信谋发展。

  2、清洁靠大家,舒心你我他。

  3、培育文明新风,构筑和谐社会。

  4、你出力,我出力,美化城市齐努力,你添彩,我添彩,清洁家园更精彩。

  5、营造清洁美好环境,建设现代宜居城市。

  6、营造绿色环境,保护生存空间。

  7、辛苦我一人,洁净千万户。

  8、向“脏乱差”宣战,打造洁净优美环境。

  9、我心爱城市,我行助环卫。

  10、文明重在行动,洁净贵在坚持。

  11、文明无小事,消失见文明。

  12、认真把管理做好,用心把服务做好。

  13、争当文明市民,为城市洁净做努力。

  14、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文明新风。

  15、文明从细节做起,城市因你而美丽。

2. 社区保洁工作

帮助社区老人做家务,经常为孤独老人解忧; 尊重社区的人群,见面一定要有礼貌,打招呼; 为社区环境清洁工作付出一点努力,可以经常打扫卫生什么的; 邻里互帮互助,从小做起。

3. 社区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的区别

保洁服务包括有拖地,冲洗厕所,抹玻璃,绿化花埔,清洗门窗,厨柜卫生,抹柜子,洗窗帘,倒垃圾桶垃圾等等,不同保洁行目就会有不同保洁服务。

比如酒店的保洁服务和小区保洁服务就有区别,酒店主要负责酒店房间保洁服务而小区保洁服务主要是各场地面上垃圾卫生。

4. 绿化养护保洁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行道树、分车带、花带、花坛(台)、中心绿岛和沿街绿地的绿化养护(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5. 社区环境保洁志愿服务

XX社区志愿者先进事迹

XXX社区---XXX(这个作为副标题)

XXX同志是博爱巷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一名工作人员,一名共产党员,自加入社区志愿者以来,她始终本着“依托社区,服务社区”的工作宗旨,在服务社区居民需求,弘扬互助风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 立足实际、确定志愿服务重点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深入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她通过社区志愿报务组织积极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有力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一是深入社区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开展慰问活动,每逢节假日期间,她总是和社区人员一起去慰问这些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为他们送去温暖,使这些困难人员感受到人间真情和社会的温暖。在入户走访的过程中,她与社区残疾人薛喜繁结成了深厚的友谊,薛喜繁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总是第一个给她打电话,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她都会及时给薛喜繁伸出援助之手,因此薛喜繁对她充满了信任和感激。二是开展“我为社区、社区为我”的志愿活动,参加了社区志愿服务队,利用自己的工作性质,向社区居民宣传国家的就业政策和社保知识,及时为社区居民办理《失业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在社区换届选举中,积极向居民宣传《居委会组织法》,以此调动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社区的积极性;三是立足实际,在居民中开展“垃圾分类处理,从我做起”、“绿化社区、有我参与”等为主题的志愿活动,为格尔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打下了基础,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呼吁群众增强环保意识,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 宣传发动、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社区志愿者行动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自愿参与的积极性。为此,她和社区人员一起积极动员社区党员、社区单位成员的力量,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人争当志愿者,每年拿出一定时间积极参与服务活动。每年举行的“3.5学雷锋活动日”为社区志愿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在活动中,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三、积极参与爱心募捐,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5.12”四川汶川和“4.14”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她积极加入到爱心募捐的队伍,与居委会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在进行宣传工作,号召大家为灾区捐款,全力支援灾区人民,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出一份力发一分光。在平时的捐款中她也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为困难人员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心意。

四、关爱老人,奉献温暖

在去XX市福利院慰问演出活动中,为了给老人们奉献一台精彩的演出,XXX同志利用每天晚上和双休日的时间组织大家进行节目的排练。安排节目、组织演出人员、协调车辆、借服装、找设备等等都由XXX同志亲力亲为。在那一周的时间里,XXX同志从未在11点之前回过家,每顿饭就是一个面包对付了,她自己还要排练节目。很多事情大家都是看在眼里,还有人会劝她,不用那么拼命。但是她觉得:要做就做最好,一定要给老人们表演一场精彩的演出,让老人们也高兴高兴。在此后的日子里,她只要有时间就会去看望孤寡老人们。老人冬天的衣服不够暖,她就会给老人们送上一件棉衣,一条棉裤;老人的牙口不好,她就会给老人们买点鸡蛋、买点柔软的蛋糕送去;老人的床单坏了、她也会给老人买上新的床单、被单 她的行动也感染着更多的人来关心老人们。

她把对党的理想信念具体化为党员的先进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付诸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入到社区志愿者活动中,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平凡的她以一颗朴实无华的爱心,书写着自已的精彩人生,演绎着无私奉献的动人故事,她以实际行动告诉我们,爱不需要华丽的辞藻来表达,也不需要做出惊人的壮举,只要真心付出,真诚奉献,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爱心,散播爱心,就会使自己的人生更加快乐,就能使生活更加美好,为和谐社区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6. 社区服务环境保洁的任务

1、工作时间:早上六点到晚上八点。

2、休息时间:全年无休,有事情、想要休息只能请假。

3、工作内容一:打扫路面的垃圾。清理城市路面上肉眼可见和垃圾桶里的垃圾,将全部的垃圾收集起来,统一放到垃圾车里。

4、工作内容二:擦垃圾箱,保持垃圾箱的外表清洁。

5、工作内容三:清理地面的口香糖和粘在墙壁上、电线杆上的小卡片。

6、工作性质:十分危险。每天要在街道,马路上等等车行通过的地方清理垃圾。如果车辆不小心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大家开车一定要多注意。

7. 公园保洁服务工作

、为小家,为大家,搞好卫生人人夸。

  2、讲文明树新风,共建洁净家园。

  3、我们不仅要建设高大的房子,更要播种绿色的种子。

  4、少一件垃圾,多一块净土。

  5、整洁家园人人有责。

  6、人人齐动手,清洁美化我们的家园。

  7、讲文明,必陋习,从我做起。

  8、卫生整治,从我做起。

  9、净化环境,绿化大地,美化家园。

  10、环境人人爱,清爽自然来。

  11、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12、整治广告乱贴,实现城市美观。

  13、文明从细节做起,城市因你而美丽。

  14、全民发动,积极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活动。

  15、全民发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16、清洁城市,从我做起。

  17、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18、建新绿色生态村,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19、爱护环境就是珍爱健康。

  20、植树栽花种草,清污治乱除脏。

  21、环境卫生整治,从娃娃抓起、从家庭抓起!

  22、营造绿色环境,保护生存空间。

  23、和谐城市同建同享,环境卫生共抓共管。

  24、协力,整洁卫生!

  25、人人动手清洁环境,家家参与美化家园。

  26、乐居生态城,心系环卫情。

  27、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设文明整洁新农村。

  28、携手同绘仙县胜景,共建全国生态县。

  

8. 小区保洁绿化

一个保洁员最多只可以负责仅公一幢楼区(楼层约为10-20)!包括收垃圾,刮楼大堂玻璃,椅子等!

另外除楼层保洁员外,小区保洁员大概一个人负责四幢楼范围区域,不包公厕区与保安亭,四幢楼左右的范围职责为打扫落叶,时刻清理狗粪,清理绿化区位的垃圾,擦一下楼底的玻璃,有空的话需要清理小区水池落叶!当然狗少的小区工作量可扩大,而狗多则负责范围随之缩小!

9. 社区环境清洁服务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自然资源、文旅、扶贫、卫健、科技、妇联、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农牧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等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垃圾处置企业运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一体化模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乡、村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相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自然资源部门对于乡村环境整治中的项目用地应提前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维护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农牧分场)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洁人员工作时的权益保障;

  (二)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屋内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农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禁止损坏公物等行为;

  (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禁止折损树木花卉、践踏草坪等行为;

  (六)支持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采取奖励措施。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村镇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与城镇垃圾处理厂相邻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远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

  第十九条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处,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户在人不在的村(居)民宅基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经营管养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路穿越乡镇村屯的路段,地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九)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

  (二)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利用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根据人口规模,按照技术规范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农村厕所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开展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在有条件的农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第三十四条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村容镇貌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三十九条  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乡镇、行政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第四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清理社区、村庄内的废旧房舍、残垣断壁、私搭违建。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四十四条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及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 造成路面损坏污染;

   (六) 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七) 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八) 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

   (九) 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树;

  (十)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十一)在路边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

  (十二)人畜粪污露天排放;

  (十三)畜禽散养;

  (十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十五)其他影响村容镇貌及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畜禽养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抓好农户养殖增收及其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规模化养殖,引导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四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应实行院内或放牧饲养模式,禁止在村内道路及周边放养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建设必要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养殖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章  乡村道路管理

  第五十条  村村通、屯屯通农村公路由交通部门建管并负责绿化美化;村屯内主街路、巷路的修建、绿化美化和管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交通部门负责路的统计,林业部门负责绿化美化技术指导。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第五十二条  县级公路依法养护主体应在县级人民政府。县、乡、村级公路管理主体均在县级政府。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第九章  绿化美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主管乡村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乡村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五十四条  乡村绿化美化,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乡村绿化美化建设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其具体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一)国有林保护中心、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的绿化,由国有林保护中心和集体林场负责;

  (二)牧场、农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的绿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铁路、公路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由专用单位负责;乡、村、屯道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穿越乡镇村屯的公路绿化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机场、码头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及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七)苗圃、花圃、草圃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八)农田防护林,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九)荒山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留山的绿化,由经营者负责;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社区)内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种花美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各责任区完成绿化的时限及年度绿化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包保责任制,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做好绿化植被、设施的管护工作。绿化植被丢失、死亡或者患病虫害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更换或者防治,并负责补栽树木3年成活期的管护。绿化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恢复。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乡村绿化事业。

  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乡村绿化资金;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的乡村绿化资金;

  (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用于乡村绿化的捐赠款;

  (五)国家、省拨给的其它可用于乡村绿化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森林经营单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花、草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设施,防止破坏和火灾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病虫害防治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木、花、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各单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承担防治责任。

  第六十条  绿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恶意叼难保洁人员、损坏公物、践踏草坪花卉、折损树木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修复)或者清除;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清除的,代为修复或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堆乱放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美化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拒不防治或因预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鼠害蔓延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背造林技术规程,粗植滥造,徇私舞弊,达不到国家规定造林成活率标准,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损失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0. 社区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四大类: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各类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岗位。

2.城市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4.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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