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沙河保洁(邢台沙河保洁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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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2. 邢台市保洁招聘信息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表彰名单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15名)
姓名 备注
万佐成、熊庚香(女)夫妻 万佐成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熊庚香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
王兰花(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王兰花热心小组党支部书记
王绶琯 生前系北京天文台原台长、名誉台长,中国天文学会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余善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
完德尖措(土族)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热贡龙树画苑画师、青海省一级民间工艺师
张莹莹(女) 广东省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桂梅(女,满族) 云南省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张菊香(女) 辽宁省金秋医院名誉院长
张超凡(女) 吉林省超凡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周永开 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离休干部
周维忠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仪征市供电分公司滨江业务所运维采集班副班长
都贵玛(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脑木更苏木牧民
曹鹏 上海交响乐团离休干部
崔崑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蒋诚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玉河村村民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10名)
姓名 备注
王亮 陆军步兵学院学员
朱海义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青泥社区居民
汪勇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汉分部经理
张旭峰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居民
陈陆 生前系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庐江县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
陈素珍(女) 福建省蓝天救援防灾减灾中心总队长
拉齐尼·巴依卡(塔吉克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提孜那甫乡提孜那甫村护边员
赵利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村民
盛恩利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市彭山供电分公司谢家供电所台区经理
崔译文(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13名)
姓名 备注
王刚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支队长
支月英(女)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负责人
刘习明 长沙生殖医学医院院长
杜海宽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机务段包头运用车间电力机车司机
杨波(苗族)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宋金和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博物馆日军侵华罪证陈列馆分馆馆长
周飞虎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重症医学科主任
胡拥军(哈萨克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一团六连职工
郭万刚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
徐振明 吉林省通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离休干部
谢立亭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牌坊街社区居民
路生梅(女)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
糜林 生前系江苏省镇江市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22名)
姓名 备注
艾爱国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焊接顾问
尼玛扎西(藏族) 生前系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刘虎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 祁发宝系新疆军区某部军官;陈红军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营长;陈祥榕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列兵;肖思远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班长;王焯冉生前系陆军某旅班长
孙景坤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村民
李俊贤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原院长、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李夏 生前系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出荆州乡监察专员
杨孟飞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研究院探月工程三期探测器系统总指挥、总设计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邱海波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何巧(女)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连钢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别专家
张伯礼 天津中医药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共卫生总师
竺士杰 浙江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桥吊班大班长
赵庆祥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桥东供配电中心供电抢修一班班长
黄诗燕 生前系湖南省株洲市政协副主席,中共炎陵县委书记
梁小霞(女) 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
景海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员大队特级航天员
赖宣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七星小学副校长
樊锦诗(女) 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
戴明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0部队部队长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8名)
姓名 备注
刘羲檬(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
张志旺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王明庄村村民
张顺东、李国秀(女)夫妻 张顺东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李国秀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
张舜华(女) 安徽省芜湖市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退休医生
陈重私 中建一局北京分公司海口国际免税城项目部机电部机电工长
段肇谊(女,土家族)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竞业里社区居民
徐玲玲(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老干部科二级主办
章宬(女)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序号 姓名 职业
1 李增军 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原党支部书记
2 李斌 北京公交集团941路乘务管理员
3 张琳 中国联通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4 张莉华(女) 北京利民恒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彭兴利(满族)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中榆树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6 周儒欣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 王伟 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双河北里社区居民
8 梅爱平(女)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魏太务村村民
9 杨晖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魏丰 生前系天津市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离休干部
11 王金铃 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报账员
12 崔蕴 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副主任
13 王辅成 天津师范大学退休干部
14 林则银(女,布依族) 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宝翠花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15 高燕梅(女) 天津市河东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16 王玉华(女) 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道月环里社区居民
17 未淑云(女,蒙古族)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建局退休职工
18 邝秀兰(女) 河北省望都锦秀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 苏海东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滨海村渔民
20 李铁申 河北省承德市审计局驾驶员
21 杨爱公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辽城乡石门村村民
22 范振喜(满族)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23 汤宝俊 生前系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级警长
24 杨会芳(女)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幼教特教中心教师
25 王雪(女) 山西锦丰泰和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6 高文毓 生前系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退休干部
27 甄利民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28 冯玉堂 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红道养老院院长
29 温军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博诚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30 郭子涵(女)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台北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
31 宰红斌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正高级工程师
32 王春仙(女)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惠安村村民
33 张子玉 山西省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4 付兵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艺之苑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35 谷瑞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居民
36 张春生(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办公室科员
37 卢仁峰 中国兵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焊接技师
38 巴特尔(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玉泉区大队南二环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39 韩佳彤(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心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40 乔来生(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布哈岱村村民
41 程凤娟(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村村民
42 朱天民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3 牛红生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三区齐7站站长
44 兰郡泽(满族) 辽宁省抚顺市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45 史忠玲(女)、毛桂艳(女) 史忠玲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机扫公司一线清扫职工;毛桂艳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垃圾排放分公司移动垃圾箱保洁员
46 郭旗(女) 辽宁省盖州市众力佳和多宝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
47 刁克剑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48 许迎春(女) 国家管网北方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职工
49 郭丽华(女,满族)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四家子镇扎兰村村民
50 钟敬英(女) 吉林省通化市正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51 杨琳(女)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园区阳光口腔门诊部执业护师
52 张吉林 吉林省白山市个体出租车驾驶员
53 谷凤杰(女) 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河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54 于砚华(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
55 吴亚琴(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
56 张清江 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三个顶子村村民
57 赵艳霞(女,满族)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大阳镇得胜村妇联主席
58 王丹阳(女) 黑龙江大学学生
59 刘显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快乐义工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
60 孙刚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个体货车驾驶员
61 李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驾驶员
62 张发祥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饶河农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63 孟繁中 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64 高馨玉(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检验大队大队长、主任法医师
65 刘明启 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大架子屯村民
66 赵红娣(女) 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社长
67 王怀花(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银河小区居民
68 刘燕飞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69 严正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团队长
70 施德华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象社区居民
71 王友农 生前系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72 衣爱娟(女)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梅桥村村民
73 陈帼英(女) 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74 马善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公司锦屏支局支局长兼投递员
75 许鹏 生前系苏州蓝天救援队队员
76 杨晓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
77 李爱云(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
78 陆旭东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城中队二级警长
79 沈亚秋(女)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城中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80 张景宏(女)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卫生院退休职工
81 朱丽华(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丽华中医诊所所长
82 沈云如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派出所民警
83 杨明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锦绣学校教师
84 陈金英(女) 浙江省丽水市兴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
85 俞明德 浙江省温岭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86 林爱莲(女)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龙祥村村民
87 俞细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96812部队49分队技师
88 戴清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科技局离休干部
89 闻国庆 安徽省池州市第二中学退休教师
90 严明友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朱湾镇朱湾中学退休教师
91 余静(女)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92 刘双燕(女)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93 蒋荷芝(女) 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94 吕云娥(女)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儿科原副主任医师
95 游文晃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社区居民
96 彭松辉 福建省漳州市名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主管
97 汤金德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新春村村民
98 傅光明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9 杨春 生前系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 杨善文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大田乡中心小学教师
101 黄思林(女)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半岭村村民
102 江满凤(女)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龙潭景区保洁员
103 周发春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礼城村村民
104 胡红霞 (女) 生前系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南源村村民
105 钟光平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佐龙乡富裕村党支部书记
106 廖竹生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半迳村村民
107 孙滨生 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钣金工
108 周林香(女)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仙岩镇吴家社区塘底小组村民
109 曹有红(女) 江西省鹰潭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中心主任
110 田象霞(女)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街道西区社区党委书记
111 徐军 山东省临沂市孤贫儿童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团团长
112 路兴路 山东省济南信息工程学校学生
113 陈淑明(女)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申家村村民
114 王传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115 班书举(女)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玉河村村民
116 徐秀玉(女)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居民
117 李东亮 河南省商丘市帮扶商丘好人协会会长
118 牛振西 河南省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队长
119 赵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20 尚广强 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 贺新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孟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22 周遂德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道东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123 孙梅丽(女)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永兴社区居民
124 姚海军 河南宇信物业管理公司职工
125 刘发英(女,土家族)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花坪小学副校长
126 黄思镇(土家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7部队下士
127 万其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三里乡大沙河村村民
128 熊子勋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政协文史委员会原副主任
129 孙红梅(女)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三工厂高级工程师
130 易从梅(女)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村民
131 赵福兰(女,壮族)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八庙村村民
132 徐金娥(女) 湖南省汨罗市爱行天下志愿者协会会长
133 黄厚瑜(女)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老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
134 段意花(女) 湖南省益阳水文站退休职工
135 黄黎明 湖南省娄底市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
136 谢运良 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137 邹晴(女)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学院学生
138 彭艮凤(女)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排头村村民
139 李慧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心血站退休干部
140 柯石磷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141 谢惜丹(女)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谢渡村村民
142 李兰(女) 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143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144 管向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145 陈燕梅(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中心小学科研主任
146 胡珍(女)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147 李莎(女) 生前系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148 谭连乔(女,毛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力发电总厂退休职工
149 唐基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富民社区居民
150 陆秀缎(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东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1 曾馥平 中国科学院环江喀斯特农业生态试验站常务副站长
152 杨宁(女,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3 唐翠玉(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茶油村妇联主席
154 廖木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安平镇中庆村村民
155 闫文英(女) 海南省五指山市鸿雁爱心志愿者协会理事
156 李王花(女) 海南王花爱心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157 亢会元 生前系江苏南通三建公司富力海洋公园项目部工人
158 柯昌芳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分公司石盘13队退休职工
159 徐咏梅(女)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60 符木里(黎族)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中心学校教师
161 农国切(壮族)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消防救援站特勤分队分队长
162 陈霄 生前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委员
163 王日芳(女,黎族)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石村村民
164 袁镇涛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退休干部
165 刘鸿 重庆市江津区洪江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166 彭勇祥 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五龙庙社区个体经营者
167 刘明静(女) 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关溅小学教师
168 袁玉兰(女)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椅城社区居民
169 李顺清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
170 来代俊 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白鹤村村民
171 张崇华(女)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纳溪区税务局退休干部
172 梁强 四川省遂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原主任
173 鲁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
174 樊建川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
175 李凯 西南石油大学党委宣传部网络文化与管理科科长
176 张信威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九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177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178 董贵生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听涛园老兵俱乐部负责人
179 王华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茶园组村民
180 石丽平(女,苗族) 贵州省松桃梵净山苗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81 卢方建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公安局莲城派出所辅警
182 刘旭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183 刘付昌 、郭德刚 刘付昌生前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山水社区居民;郭德刚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居民
184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
185 姜涛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成型部有色金属焊接班班长
186 刘秀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实验高中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187 余晓惠(女,布依族)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188 吴志宏 生前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党委副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补干村第一书记
189 余运清(女)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司法局遮岛司法所所长
190 唐新华(白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河畔社区居民
191 段金辉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
192 桑南才(傈僳族) 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泸水市称杆乡邮政所所长
193 李恒(女)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194 张子权 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级警长
195 周琼(女,基诺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养镇街区个体工商户
196 拉巴卓玛(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197 罗太桂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监督部纪检监察专责
198 尼玛次仁(藏族)、旺久多吉(藏族) 尼玛次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保卫专干;旺久多吉系西藏山南潇湘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199 冷小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吉日派出所河坝林警务室四级警长
200 朱祥务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亚东大药房主治医师
201 古桑旦增(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政协主席
202 扎西央宗(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下水乡唐布齐村村民
203 央宗(女,藏族)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职工
204 王世绍 西安交通大学原纪委副书记
205 常再来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龙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6 简杨阳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气化分厂操作工
207 唐孝标 陕西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8 杜发荣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军干所离休干部
209 徐立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7416厂固体火箭发动机燃料药面整形组组长
210 计棕英(女)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北极镇白保村村民
211 现水玲(女)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四原村村民
212 尹建敏(女,满族)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13 於若飞 甘肃蓝天救援队理事长、队长
214 杨雪(女)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小学教师
215 商思秋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玉路社区居民
216 陈宗新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新胜村村民
217 田仲虎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花桥村党支部书记
218 刘小凤(女)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高级工程师
219 妹妹(女,藏族)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达拉乡牙拉村甘沟组村民
220 王海涛(回族) 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主任
221 巴才洛(藏族)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盐桥南路特勤站站长助理
222 孙万红 青海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长
223 许国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
224 郭晓荣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225 李玉兰(女)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退休干部
226 钱建华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职工
227 张仁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石窝村村民
228 晁世峰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金滩乡金滩村村民
229 王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230 郑凯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迎水桥车站干塘车间调车指导
231 李耀梅(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
232 丁建华(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岭村党总支书记
233 杨伟(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234 高小芳(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35 蒙旺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护林员
236 冯玉琴(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康养中心院长
237 程冬珍(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小学教师
238 苏玉琴(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苏玉琴志愿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239 居马泰·俄白克(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包扎墩牧区库克苏温泉卫生院医生
240 李运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阿克苏消防救援支队库车市长宁路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241 王成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康都街道花园街社区居民
242 沙勒克江·依明(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街道哈尔墩社区居民
243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创伤中心急诊内科主任
244 沙尼汗·艾塔木(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文化路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负责人
245 阿依努尔·阿不力米提(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老干部处处长
246 卜现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四团三连退休干部
247 张继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禹润农业灌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排子灌区站运行维护队配水员
248 黄艳(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护理部科护士长
249 李洪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一社区居民
250 张西京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51 唐光友 生前系湖北省咸宁军分区离休干部
252 王建东 空军航空兵某旅飞行员
253 万芝利(女) 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护师
254 籍尹来(女) 武警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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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05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路520-1-1华科大厦5-D1、D2,法定代表人为程晓飞。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机器人的研发与销售;物联网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智能自助售卖机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与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家用电器、数码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以及各种智能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产品的设计、研发;新材料工艺的研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零售洗涤用品;洗涤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洗涤服务、汽车清洗服务 ;保洁服务、家政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智能自助售卖机的生产;家用电器、数码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以及各种智能设备的生产;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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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沙河经济开发区举行20万吨玻纤生产线一期点火投产暨二期建设开工仪式。
该项目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板块的重点项目,总投资21亿元。目前,一期工程已全部完工,所有设备均已完成调试;二期工程计划2022年一季度点火投产。两条生产线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创造产值10亿元、利税3亿元以上。
据悉,两条玻纤生产线均采用自主研发的无硼无氟玻璃配方、浸润剂配方、大漏板等核心技术,具有绿色环保、智能高效、节能低耗的特点。同时,生产线所采用的技术,均为国内当前先进的主流技术,总体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记者了解到,未来在充分消化吸收新建玻纤生产线新技术的基础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玻纤制品深加工规模,打造制品深加工生产基地,并组建玻璃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建设复合材料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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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正康能源有限公司效益很好,职工待遇很好。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清洁煤,制气的生产和销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气,氮气,硫磺,硫酸氨,液氮,炉灰和炉渣的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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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厂都招的,你可以到沙河镇镇政府门口,只要不是下雨都有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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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章贡区目前没有教师招聘面试入围名单的规划。
章贡区是中国江西省赣州市的一个市辖区,是赣州主城区,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和信息中心。章贡区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建制设县;宋定名赣州;1999年6月撤原县级赣州市设区。
章贡区下辖7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解放街道、赣江街道、南外街道、东外街道、章江街道、黄金岭街道、沙石镇、水东镇、水南街道、湖边镇、沙河镇、水西镇、潭东镇、潭口镇、蟠龙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沙河工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