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护工服务定义(医院护工服务规范)
1. 医院护工服务规范
(1)护理评估:是护理程序的第一步,指收集服务对象生理、心理、社会方面的健康资料并进行整理,以发现和确认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 (2)护理诊断:是在评估基础上确定服务对象的护理问题,列出护理诊断,以描述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 (3)护理计划:是对如何解决护理诊断涉及的健康问题做出决策,包括排列护理诊断顺序、确定预期目标、制订护理措施和书写护理计划。 (4)护理实施:是按照护理计划执行护理措施的过程,以达到护理的预期目标。 (5)护理评价:是即将服务对象对护理的反应与预期目标进行比较,根据预期目标达到与否,评定护理计划实施后的效果。必要时,应重新评估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引入护理程序的下一个循环。
2. 医院护工服务规范标准
护理规培就是在岗前要通过医学院校护理专业系统性正规的培训,而后取得具有国家教委认可的医学护理专业才能上岗工作。
护理规培的步骤:
第一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
第二阶段实践培训阶段,由带教老师对常用的手术器械的名称及用途进行了实物介绍,同时示范了规范的洗手、刷手、穿手术衣、戴无菌手套、铺无菌桌等基本操作及正确的穿针引线方法。
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
3. 医院护工服务标准
护理费赔偿在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多少钱一天,各个地方都不一样,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医院护工服务规范最新版
护士礼仪五大基本原则:
行为仪表端庄大方
语言态度和蔼可亲
操作技术娴熟准确
护理服务主动周到
工作作风认真严谨
请护理礼仪的具体要求
让病人感觉:亲切、信任、温馨
第一、容貌服饰美
护士必须衣帽整洁,头发不宜过肩,前面露发3-5公分,后面的长发可用发网套住。夏日必须穿长连裤袜,颜色只可是白色或者肤色。禁忌裙子与鞋子之间的隔断。护士应该淡妆上岗,化妆是为了彰显你相貌的优点,遮掩相貌的瑕疵。护士由于职业的关系,化妆后应有一种“清水出芙蓉”的效果。
护士服:
护士服装要整洁、大方、大小长短适宜;不外露里面衣服,下着肉色丝袜或者白裤;腰带平整,衣扣扣齐
护士帽:
燕帽要戴正、戴稳,距发迹4-5厘米,用法卡固定,发卡不得显露于燕帽正面。
护士鞋:
软底,坡跟或平跟,颜色以白色或奶白色为主,干净舒适,与整体装束协调。
禁忌:工作场合禁戴戒指、手镯、手链、脚链、耳环等,工作需要可戴手表。
第二、表情
恰当的表情也是护士容貌美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护士应该提供微笑服务,这种笑应是发自内心的。为了使你的笑容自然真诚,你可以在内心想着高兴的事情,让会讲话的眼睛里流露出更诚挚的笑意。保持嘴角略微上翘,中国古代讲究笑不露齿,如果你牙齿还可以的话,你可以露出上面正中的6颗牙齿。也可以在内心发“一”的声音。掌 握的这几个要点,你就可以拥有令人愉悦的笑容了。护士的眼神要友好、关注,有神采。把握表情,带给患者热情、轻松、自然的感觉。微笑是一种“世界通用语言”,是一种高水准的服务。护理工作中,护士微笑能消除病人陌生感,缩短护患间的距离。
微笑的力量:病人焦虑时,微笑能给病人安慰;病人不安时,微笑能让病人镇静;病人怀疑时,微笑能使病人信任.
微笑原则:热情真诚、轻松自然、自信、适度。
微笑禁忌:假笑、冷笑、怪笑、嘲笑、媚笑、窃笑、怯笑、勉强、做作、放肆、粗俗。
但是,当病人病情危重或者不治身亡的时候,应该表情庄重,积极抢救病人,安慰家属。你若保持机械的微笑表情对待家属,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行为举止美
站立姿势:一个训练有素的护士在街上行走,应该有那种在千百人中,能单凭你背后的走姿就可以大致推断出你的护士职业的效果。护士的站姿要求:头正颈直,嘴角微微上翘,双眼平视,两肩外展,双臂自然下垂。挺胸收腹,收臀并膝,两脚脚尖距离10-15公分,脚跟距离3-5公分。两手交叉于腹部,右手四指在上,握左手食指。这是规范站立姿势,主要用于比较正规的场合,平时的时候可以采用自然站姿,即在规范站姿的基础上双手自然垂于身体两侧。
端坐姿势:坐姿显示了一个人的文化素养。护士坐在椅子上,应该左进左出,从椅子后面走到椅子前面分五步,然后,将右脚后移半步,稍微侧头,顺左眼余光,抬左手从腰间往后下挪动理顺白大褂下摆,缓缓落座,臀部占椅面的1/2-2/3。
行走姿势:在站立姿势的基础上,双手臂自然前后摆动30度左右,双脚落地在一条直线,不要扭动臀部。要求抬足有力,柔步无声。
下蹲姿势:要求侧身顿下,先后移右脚半步,左手整理衣服,缓缓下蹲,挺胸收腹,调整中心,收回右脚。注意不面对他人蹲下,也不要背对他人蹲下。
护士端盘的时候,应用双手拇指和食指掌住盘的两侧,其余三指分开托于盘的底部,原则上要求双手不能触及盘的内缘,需要开门时不要用脚踹门,可用后背开门。
进病房时要先敲门、做到“四轻”(即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走路轻);
患者向你走来时要起身相迎,患者行动不便时要出手相助;
在为病人测量血压、心率和脉搏需要接触病人人的身体时,要先将手搓热;、
在为病人做暴露操作时要用屏风遮挡;
在护理操作时应认真、细致、规范,着力的轻重、范围大小要适当。
在与患者交往中,不要面无表情、皱眉头,也不要表现出不耐烦和漫不经心;
另外,工作时不要穿响底鞋,不要用脚开门等等。
第四、手势礼仪
基本要领:介绍某人或指示方向,右臂向右侧展开;请坐等手势时手臂伸向前左、右侧,正前方;引领方向双臂摆幅度一定,动作轻柔庄重。
护士通过注意这些举止、形体语言,可使病人消除顾虑、减少紧张情绪。手势作为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日常交际中使用频率主,范围广。
禁忌:不卫生的小动作手势;不稳重的手势(乱摸等);不尊敬的手势(手指对病人指指点点,掌心向不勾动某个手指招呼他人等)
第五、护士的言谈礼仪
古希腊著名的医生希波克拉底曾说过,能治病的有两种东西,一是药物、二是语言。
基本要领:
礼貌性:平等、尊重、同情、真切、耐心、热情;
规范性:语言纯正、吐字准确、口语化、通俗化;
情感性:同情体贴、语言和气、亲切;
保护性:患者所倾诉的心思要注意保密,不可传播。护士应遵循的言谈礼仪
多用礼貌语言,(如您好、谢谢、请、对不起、打扰了等)尊重患者;巧用安扶性的语言,交流注意患者资料
注意语言的艺术,注意情感交流。
交谈禁忌
个人隐私;命令语气;令人反感的主题;患者敏感的主题;非议旁人的主题。
示范:
一位病人向护士询问时,护士应站起来。
护士:“您好!需要我帮忙吗?!(主动询问)
病人:“我想看看今天有没有心血管专家门诊。“ 护士:“请您稍等,我来查一下。”
护士:“对不起,今天没有,明天上午有心血管专科的陈主任坐诊,如果您不着急可以明天上午8点来。如果您今天感觉不适可以到内科门诊先做初步检查和治疗。”(礼貌解释)
礼貌用语可消除护患之间的误会,大大增加护患之间的信任,以取得更好的合作。
护士在不同护理场所的礼仪
在办公室
基本原则:尊重、端庄、大度、协作。
保持服装整洁规范,仪表端庄大方;
胸怀宽广大度,增强协作精神。其他护士忙时,可以主动帮忙,以解决病人的燃眉之急;
遵守制度,举止礼貌得当。
在日常工作中护士自学地按照协作单位严格要求自己,不但可以塑造良好的形象,同时恰到好处的举止也会赢得病人的赞赏和尊重
在病房
基本原则:礼貌,稳重,细致,耐心。
进病房后应面向病人,初次见面要先问候后自我介绍。
出病房也要面向病人,可配合适当的告别用语、点头或眼神。出病房时有其他护士进入,应先出后入,有“尊者”入应先礼让“尊者”先入。如有其他客人同时出病房,要按照长者、女士、来宾优先的礼仪,为其开门,请客人先走,自己最后走,并随手关门。
在走廊和医院院内
基本原则:规范、礼让、稳重、大方。
护士通过走廊进应右行,避免多人并行,最多两人进行,一般应单排行走。
遇到同事可点头或问好,遇到病人不便要主动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如果推着治疗车与病人相遇应微笑礼让病人先行,如果病人让路一定要向其致谢。推车进电梯应该最后进入,面各电梯门站立。
保持安静,走路应不慌不忙,稳重大方,避免给病人造成心理上的紧张。
接待门诊、急诊患者的礼仪技巧
导诊护士是人们进入医院首先看到的医护人员,代表着医院的形象,导诊护士要特别注意得体外的外在形象和礼仪规范。
基本要领
迎接礼貌、热情:“大爷/大妈/先生/女士,我是门诊的导诊护士,请问我能帮您做什么?……
指示明确、清晰、对方明白身后再返回工作地点;
接待争论患者,护士应迅速反应,沉着果断;
病人多为急躁,门诊、急诊护士应病重、耐心地对待病人,门诊护士要注意控制好门诊候诊区的气氛和秩序。
说话要轻,语言力求简单明确,行之有效。适时地给予患者安慰。
对不同年龄阶层患者的礼仪方式:
对老年患者对礼仪技巧
老年人是特别需要关怀对群体,他们非常在乎别人对待他们对态度,因此要对老年患者表现出略高于他人的尊重。
基本要领
选择合适的称呼,如果不知道可礼貌询问(请问大爷/大伯/老先生怎么称呼您呢?);
多使用敬语,多询问老人的意见和感觉;
要细致耐心,动作轻柔;
可以加以适度的肢体语言,比如有些老人的听力不好或身体不便,可辅助其完成诊疗。
从语言和行动上要尊敬老人,不要将医护人员的意志强加给老年患者。
对年轻患者的礼仪技巧
年轻人生病时容易烦躁不安,情绪波动大,易愤怒,沮丧、抑郁。而且年轻病人主动性强,对于年轻病人要注意态度和蔼,口气委婉。
基本要领
举止要落落大方,干脆,自然;
语言文明,语气平缓,多用协商口气;
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年轻患者;
分清楚身份——护士和患者,不要搀杂个人问题;对待异性患者要掌握分寸,不卑不亢,以礼相待。
总之,基本的要求就是挺拔、自然、优雅、美观。大家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勤于摸索,总结出适合自己的行为规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所有有健康需求的个人和集体服务!
5. 医院护工服务方案
这个特别好使用,首先用多芬的洗发水把头发清洗干净,使用两次效果更佳,然后用多芬的护理涂抹在头发上,轻轻的按摩头皮,停留5到10分钟之后,用水冲洗洗干净,然后再用多芬的护理液涂抹在发稍,然后吹干即可。
6. 医院护工服务内容
护工有时也被成为护理工,指在医院里,受雇担任病人生活护理的人员。
一般都是家属自己雇佣的。
(一)、协助维护病人卫生、仪表及仪容。
当病人因个人原因不能自己完成个人清洁卫生、整理自己时,护工帮其应完成,如洗脸、梳头、口腔清洁、假牙护理、擦身、更衣、协助入厕或使用便盆、便壶等。
(二)、协助病人满足营养需求如喂饭、水,协助进餐等。
(三)、维护病人安全:协助病人上下床,坐轮椅,摆放体位及在指导下活动关节。
(四)、协助病人舒适并缓解焦虑。
(五)、协助医护观察病情如:发现病人发热、病人在输液时,液体突然减慢,或局部肿胀。
7. 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
一、医院各岗位必须实行岗位管理。
二、岗位管理制度覆盖范围:经人社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岗位管理分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四、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由省人社部门确定。
五、岗位设置原则:
(一)严格标准;
(二)以人为本;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四)因事设岗、按岗定人。
六、三类岗位的管理部门
(一)专业技术人员
1.医、药、技由医务部负责管理;
2.护理由护理部负责管理;
3.其它技术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二)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三)工勤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七、建立健全三类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撰写,医务部、护理部及各职能科室负责建立及修改。全体
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建立健全岗位考核评价机制:
各科室建立考核、评价记录,医务部、护理部及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管。人力资源部
负责考核合格后的聘岗、调资等。
8. 医院护工管理办法
一、分级护理工作制度。
二、病区管理制度。
三、护士值班、交接班制度。
四、护理查对制度。
五、医嘱执行制度 。
六、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七、抢救工作制度。
八、急救药械管理制度。
九、药品、器械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
十、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十一、消毒隔离制度。
9. 医院护工服务规范内容
常用的护理工作方式 一 功能制护理 功能制护理最早受工业流水线影响,形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其特点和缺点。 二 个案护理 由一位护士专门负责照顾一~二位病人,适用于各种监护病室或抢救危重病人时。这种护理方式可以对病人实施细致全面的护理,满足病人的各种需要,有较高的护理质量。但需要较多的护士和较多的费用,工作效率不高。 三 小组护理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小组护理的方式开始在西方国家实行,具体方法为将病区护士分为二~三个小组,每护理小组负责照顾二0名左右的病人,由一名学历较高,有经验的护士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工作。此方法虽然可以弥补功能制护理的不足,为病人提供连续性护理。同时也能建立相互合作的小组精神,有利于发挥每个护士的能力。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病人的整体需要。 四 责任制护理 责任制护理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医学模式转变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比较理想的护理方式,八十年代我国的一些大医院也开始试行,但受条件限制没有能够推广。其特点和缺点。 5 整体护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医院吸取责任制护理的优点,开展了整体护理模式。整体护理模式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方法,为病人提供身心整体护理。整体护理模式病区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护理指导思想,制定护士职责和评价标准,合理配备护士人员编制,设计各种护理表格以及标准护理计划和标准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健全医院的各种支持系统,为整体护理模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护士从大量的非专业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增加直接护理病人的时间,提高护理质量。整体护理模式是现阶段比较理想的护理工作方式,但也存在对护士要求高,护理表格书写烦琐等缺点。应用整体护理模式时主要应掌握整体护理的思想,具体工作方法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灵活采用
10. 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1. 护工服务要求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住院病人原则上尽量不要陪护,如果病情原因确实需要陪护,则只能是一人陪护。陪护员需要办理陪护证,且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只能在医院规定的区域内活动。确需离开病房时,例如,陪病人去门诊检查等需要到所在科室的护士站办理出门证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