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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面保洁(水库库底卫生清理)

2022-12-17 21:00:41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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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

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意见》将陕西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项目,使陕西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将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意见》,2010—2015年,陕西省将优先治理存在安全隐患及水质不达标,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水源地。同时,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建筑物清拆、人口搬迁、排污口关闭及限制种养殖等。到2015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90%以上。

另外,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研究工作。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8%以上。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在陕西省14个较大的地表水源地建设23套水质常规项目自动监测水站,12套水质自动监测综合预警站和14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实时监测和预警。

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等措施,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加重的现状。同时,通过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在湖库内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2. 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方案

清理水库淤泥有以下4种方法:

1、水力学方法清淤主要是指采用水力学方法疏浚水库。这种方法是最为常用的,而且一般是在水库修建之初就由设计单位将其考虑在了主体工程之中。其形式有这么几种:用异重流排沙、设冲沙孔冲沙、用泄水底孔排沙。水力学方法的优点是:清淤工程不需要预先排空水库,也不需要停止运行。在清淤过程中,水库可以照常运行。该方法的缺点是:疏浚只能对挖淤进行有限控制,在洪水期间,已开挖的都分可能再淤塞。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挖淤需要淤泥运输装置和堆料场。

因此,必须在淤积物中预先设置排水系统。用水力冲沙法排沙通常是行之有效的,但这些方法的缺点是耗水量大,此外还须保证水库的重新蓄水量。

2、虹吸式清淤指虹吸式放水涵管工作时,先排除管内空气,使管内形成真空,此时涵管起虹吸作用,使水库的水沙从涵管进口上升到涵管的顶部,从而源源不断向下游涵管出口流出。虹吸式清淤一般设计成放水涵管的形式。虹吸清淤装置( 水力吸泥装置) 的优点在于:不需泄空水库 , 不必专为清淤消耗水量,清淤不受来水季节限制,可以结合各季灌溉常年排沙。缺点在于: 依靠上下游水位差决定输出流量的大小,清淤范围局限在坝前一定范围,且耗水量大,本方法适用于较大坝高的水库。

3、横向冲蚀是利用死库所特有的高滩深槽形态,依靠强烈的重力侵蚀与水力冲刷作用对淤滩进行破离与输移。其具体做法是在库首河床或库区支流沟口,设低坝(闸)挡水,截引河水到沿库周修建的渠道或管道内,居高临下,对淤滩进行冲蚀。横向冲蚀辅助工程包括三部分:一是取水设施,主要形式有低坝(闸)或扬水机械,其作用在于抬高水位,满足冲蚀所需要的流量,二是输水设施,一般形式有渠道,明槽或管道,其作用在于输送水流至待冲库段,三是冲滩设施,主要包括泄水口与集流槽,其作用在于将输水设施中水流有计划地分配和导引至淤滩表面,以利冲滩拉淤。

实践证明,横向冲蚀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1).清淤效率高;

(2).清淤成本低廉;

(3).耗水量少;

(4).应用范围广。对泥沙淤积严重,且水资源贫乏的干旱与半干旱地区水库较为适用。

4、引水冲滩法清淤

引水冲滩,其实质就是利用库区高滩深槽的淤积形态,截引河水到沿库周修建的引水渠内,人为地增大水流势能,依靠重力侵蚀与水力冲刷作用对淤滩进行破坏与输移。

3.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方案

1、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2、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3、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准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镶有假牙的同学,应将假牙取下,以防呛水时假牙落入食管或气管。

  4、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

  5、在游泳中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

  6、在游泳中,若小腿或脚部抽筋,千万不要惊慌,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跃动作,或用力按摩、拉扯抽筋部位,同时呼叫同伴救助。

  7、在游泳中遇到溺水事故时,现场急救刻不容缓,心肺复苏最为重要。将溺水者救上岸后,要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呕吐物和泥沙等杂物,保持呼吸通畅;应将其舌头拉出,以免后翻堵塞呼吸道;将溺水者的腹部垫高,使胸及头部下垂,或抱其双腿将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做走动或跳动"倒水"动作。恢复溺水者呼吸是急救成败的关键,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可采取口对口或口对鼻的人工呼吸方式,在急救的同时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4. 水库蓄水前库底清理与消毒

当然需要啦,长时间不消毒,细菌会越来越多,会给人们皮肤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温泉水是直接接触皮肤的,如果选择消毒设备的话,我建议选择丹麦进口的消毒设备,比国产的要好,杀菌彻底,可以彻底清除池壁和管道生物膜,并且可以彻底清除藻类,没有残留和味道。

温泉水中致病菌毒的存在和来源:

人们常常有一种温泉水“自动”消毒理论:"温泉是一种流动的活水,泉水里的硫磺成分有消毒杀菌的作用……"这是错误的。第一,温泉除了硫磺泉外,还有很多种如碳酸盐泉、食盐泉、碳酸氢钠泉、单纯泉等等,都不 具备消毒功能;第二,温泉在自然流放的过程中会有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藻类、真菌以及细菌的存在,温泉池也可能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致病性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污染。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建议的浴池微生物监测项目包 括粪便性大肠杆菌群、大肠杆菌以及绿脓杆菌。若粪便性大肠杆菌群与大肠杆菌的含量低于1cfu/100ml,代表水 质良好。

由于国内大部分温泉业者都采连续换水以及提升浴池清洗频率的方式,来维护温泉用水清洁。但此一运作方式,一旦遇到游客人数过多,或是浴池之突发性粪便污染,消费者立即暴露在致病性微生物之高感染风险中。

温泉的致病性微生物来源除了粪便之外,也有可能来自于人体的唾液、伤口和黏膜组织。例如感冒、生病或受伤的泡汤客,他的伤口或黏膜组织就有可能释出病原直接污染温泉池水,若有人直接接触这些存在致病性微生物的温泉就有可能造成感染。另外有部分的细菌或原生动物能在温泉水体中滋生,也会由接触者的呼吸道或真皮组织进入人体,引起疾病。例如温泉温暖、潮湿、富营养源的环境就很适合军团菌、绿脓杆菌以及阿米巴原虫的滋生。这类微生物常常侵犯原来即有其它疾病或免疫系统较差的人。

一般来说,当水温在31-36℃之间,水中又含有丰富有机物时,这类菌可长期存活,城市中的军团病主要由孽生在空气加湿器、蓄水系统、空调系统等潮湿环境中的军团菌引起。

2002年日本爆发大规模的军团症感染,共有166个病例全是因为泡温泉所引起,日本政府调查显示:一成七以上的温泉中有军团菌的存在。军团病是一种呼吸道感染疾病即大叶性肺炎,其病菌大多存在于浴池、温泉等公众场所的水汽中。

5. 水库垃圾清理

会吃掉所有小鱼跟鱼卵

清道夫不能放生到河里,清道夫作为外来物种,虽然会清理一些污垢垃圾,但同时,清道夫也会吸食其他鱼类等生物的卵,危害渔业发展,而且清道夫天敌少,繁殖速度快,会生殖泛滥而严重破坏水生态,所以,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清道夫不能放生到自然河流中。

6. 水库库区清理

水库清淤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写清淤申请书等待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7.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措施

撒卫生球,不是禁止鱼开口,是把鱼呛到远处去,不让它靠岸。

8.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第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行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育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且生知讽培训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卫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行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问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利用新材料制作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售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上述设备及用品。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了解情况,领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和采样检验。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和收治病人的医疗单位,除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并责令进行情洗、消毒;

(三)责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停止供水期间由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城镇公共供水必须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井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未经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的;

(二)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供水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复验,从事供水的或者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

(三)供水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供给禁止供给饮用的水的;

(四)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五)未按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记录

满足三峡工程蓄水需要,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航运畅通,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为水库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等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在蓄水前必须进行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包括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及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等。

10. 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计划

第一条 为了保护高州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州水库水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水库保护区域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保护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州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染防治、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州水库水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水质的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对在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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