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激励工资怎么发放(护工奖励机制)
1. 护工奖励机制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男方的护理假(陪产假),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参考资料:百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护士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3. 护工奖励机制是什么
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下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对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的身份、休养时间、休养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根据《办法》,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办法》规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休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的医疗、护理、生活、教育、娱乐等服务标准和流程。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离院的,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后接回。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
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转院后的相关工作。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对象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相关医疗保障规定办理;转院后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办法》明确表示,要建立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重复安排休养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时作减分处理;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优抚对象意外伤害、走失等情况的优抚医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利用多余床位为优抚对象提供短期休养服务,每期休养时间自行决定。
4. 护士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
1.按工作任务分配。医护奖金可按工作任务分配。假如你承担了较重的工作任务,你就可以多分点奖金,假如你承担了较小的工作任务,那你就应该少分点奖金。工作任务的轻重就决定了应得奖金的高低,所以这也算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分配方式了。
2.按上班班次分配。医护奖金可按上班班次分配。一般医院的工作,都是分三班倒的,班次不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工作量也不同,当然工作压力也不同了,因为班次的不一样,接待病人数也会不一样,一般白班的工作量虽然大一些,但是工作的人员要多一些,总体工作也没有晚班的累,所以经常上晚班的人在分配奖金的适量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
3.按职称高低分配。医护奖金可按职称高低分配。一般在医院里都是很讲究职称的,职称高的人,一般在分配奖金时都会分配得高一些,因为职称是需要经过无数次的考试换来的,所以只要你凭实力考上了高职称,因为你有付出,就多分一些奖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4.按工龄长短分配。医护奖金可按工龄长短分配。在医院工作,其实还是很需要讲究稳定性的,一般在医院的工龄长,那你为医院贡献和付出得比较多,那在分配奖金的时候,多跟你分点,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你到单位的时间较短,工龄短,那你少分配点奖金也是无可厚非的事
5.按考核结果分配。医护奖金可按考核结果分配。一般为了发放奖金,或者是为了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医院每到年底都会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就是医护人员分配奖金的一种参考,一般考核结果较好的人,就可以多分配点奖金,考核结果不好的人呢,就会少分点奖金。
5. 护士激励机制
9月12不是不是护士节,5月12日才是护士节,这一天,是全世界护士的共同节日。在中国称为“国际护士节”。这个光荣的节日其实是跟一个伟大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 她就是弗罗伦斯 -南丁格尔(FlorenceNightingale)。1860年,南丁格尔在英国圣多马医院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正规护士学校,并撰写了多部护理学专著。 她的办学思想由英国传到欧美及亚洲各国,南丁格尔因此被誉为近代护理专业的鼻祖。
1910年,南丁格尔去世。为纪念南丁格尔对护理事业所作的贡献,国际护士理事会1912年将她的生日定为国际护士节,以激励护士继承和发扬护理事业的光荣传统,以“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病人,做好护理工作。正因为秉承了这样的理念,激励了广大护士秉承光荣传统,为促进患者康复、减轻痛苦,为增进人类健康,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6. 护士奖励机制
每一年,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护士得奖励待遇都有所不同。
基本不变的是现今奖励。大约在1000-2000之间。还有发放省级优秀护士证书。凭证书,可以免费在工作城市的规定景点游玩。安徽黄山景区,曾经为医务人员免费开放部分景区门票。能享受到此殊荣的人可谓有幸。今天是护士节,抗疫离不开她们的辛苦付出。祝奋战一线的护士们,青春永驻,笑口常开。
7. 护士奖励制度
只要你是公立医院的正式职工,护士是有年终奖和十三薪的,因为公立医院是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医院的护士和医生一样,都属于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工资是财政拨款发放,有的地区是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到了年终都有年终奖和十三薪的。
8. 护工的奖惩制度
答:护理工作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助人为乐,在社会上受到好评,为医院赢得荣誉。
2、见义勇为,为保护医院财产、病区安全及患者安全做出贡献。 3、服务态度好,经常受到患者、家属、周围同志及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