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红线区(保洁员的红线标准)
1. 保洁员的红线标准
理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下班不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理应处罚。
任何一个单位,为保证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都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上下班打卡,就是为避免有些员工迟到早退。如果不对违规者处罚,制订的规章制度就失去了严肃性,以后人人都可以仿效。
2. 保洁员的奖罚标准是什么?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特制定保洁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晚19:3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30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新浪推荐清洁店铺
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六、检查各种保洁用品存量,协助主管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七、顾全大局,努力维护公司形象,及时处理好顾客、商家或兄弟部门有关保洁工作的投诉。
八、观察和掌握属下员工的工作的情绪,批评纠正指导及评估属下员工的工作成绩。
3. 保洁工安全红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第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
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六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
第四十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第四十二条 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四十三条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4. 保洁人员的红线标准
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随时巡查,保障所管辖区域内的清洁卫生,为学生提供满意的服务;工作中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二、工作中积极肯干,每天上午8点、下午1:30分开始打扫学生公寓卫生,做到楼道墙面无蛛网虫网、地面死角砖无污渍。
三、热爱本职工工作,对自己负责的清洁区要认真清扫,每天清理垃圾至规定地点,及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保持学生公寓的整洁清新。
四、爱护卫生工具,修旧利废,节约开支,工具用毕按规定地点整齐存放,及时清洗。
五、不擅自进学生寝室,不接受要学生礼品,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立即辞退。
七、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公寓的安全保卫,财产管理和创建“文明寝室”等方面的工作。工作中若发现学校财物或设备包括开关、灯泡、水龙头等损坏,应立即汇报,以便及时维修。
八、认真做好季节性卫生清除。特别在夏季,定期检查以做好消毒、灭蚊、灭蝇、灭鼠工作。
九、忠于职守,本着为学院师生负责的宗旨,做好公寓公共间的安全清洁工作。
5. 保洁员基本要求
1.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确因情况特殊,且身体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研究后报镇人居办同意,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2.热爱卫生保洁工作,具备一定的卫生保洁业务知识并常年在家的。
3.工作责任心强,不怕苦、累、脏。
4.思想素质好,服从意识强,遵守相关制度。
5.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6.能正确把握和协调农户关系,正确对待群众意见,文明工作。
6. 保洁员的工作要求及标准
要想开一家清洁公司,首先投资商需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办理所需要的手续,例如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以保证合法经营。同时,投资商还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
除此之外,投资商要租赁办公场地,面积不要太小,以方便与客户的洽谈。然后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其次,投资商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市场大小来招聘几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起码要能应付正常的家庭,单位,公司的清洁工作。
另外,也是基础条件,就是您要购买一些清洁的设施用品。这些设施小到家庭用的毛巾,钢丝球,玻璃喷水器,玻璃刮刀,伸缩杆,吸尘吸水机等,大到高空外墙清洗要用的保险带,水管,水泵,高压清洗机等。
当投资商完成以上的流程,一家保洁公司就开起来了。
保洁行业的市场前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城市建筑的出现,建筑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最为突出的是裸露的建筑物外墙和日益豪华的内部装修.建筑物外墙常年经受风吹日晒产生自然风化,大气中的各种尘埃附着在建筑物的外表,许多腐蚀性物质的直接作用也使建筑物外表遭到污染及破坏,失去了原有的风采,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形象.随着建筑物内部装修向高档化,复杂化,人性化方向发展,大量昂贵的装饰材料和配套设施得以广泛应用,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也极易受到污染。
所以无论是建筑物外部的清洗还是内部的保洁,都是传统清洁方式所不能满足的,都需要专业的清洗保洁服务。
伴随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以及人们对于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使得专业的清洗保洁服务日益受到关注与青睐. 爱国卫生,市容市貌活动以及国家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的活动也刺激着专业清洗保洁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物业保洁市场呈现出令人振奋的买方市场.另据信息产业部统计,国内每年潜在着3000亿元人民币的专业保洁市场需求。
7. 保洁员红线标准有哪些
1. 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岗位制度。熟悉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与要求,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
2.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清扫楼层面每日一次,揩擦楼梯扶手每日一次,拖擦楼层面每日一次,擦洗门窗及楼道附属物每周至少一次,清扫墙壁每月至少一次,全日保洁。
3. 及时清洁教室内地面和课桌、椅;窗帘每季度清洗一次。
4. 无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杂物;无积水、污迹;每5平方米内的烟头及相应大小的杂物不超过1个,外部垃圾及时处理,内部如有堵塞及时反映、疏通,外表无污迹,无粘附物
5. 卫生间随时清扫做到地面清洁,卫生器具无异味。
6. 负责做好责任楼门公共设施的损坏记录,及时上报主管。
7. 听取对保洁管理工作的反映与需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管理员汇报。
8. 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清洁用具,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9. 关注自身和他人安全,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与标准进行工作。
10. 不断学习环卫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整体素质,积极努力地树立和维护环境绿化物业中心的信誉和形象。
8. 保洁员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多元化
与传统保洁相比,都市家庭扩大了保洁服务的需求范围,从过去的家务、清洁等延伸到房间收拾、清洁清洗等,在众多保洁公司里面,服务范围广、行业名气高的是城市家庭的首选。
二,质量要求更高
不同保洁公司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不相同,但是客户对保洁质量要求较高,特别是一些高档小区、别墅等,客户追求高品质生活,对保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从业人员更加专业
保洁人员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客户要求专业的保洁人员提供服务。显然,保洁公司要加大人员培养力度,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
虽然市面上的保洁服务公司较多,但是在硬件建设、服务态度、工作标准、员工素质方面仍有差距。要想在行业中占有优势,必须要从客户的需求出发,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随着市民对保洁公司要求的增多,一些有实力的保洁公司成为市民选择的对象。比如说社区邦,着眼客户的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服务保障,真正帮助市民解决保洁问题,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9. 保洁员标准规范
社保缴费=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确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重新就业或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每月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