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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工培训视频专辑封面(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教材视频)

2023-01-01 17:55:08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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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教材视频看你是在那里学习的了,应该是在6000-6800之间。根据需要考证还是需要陪护何种类型病人,一般理论和实操短期培训至少一周的。也有学校开展课程

1. 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教材视频

看你是在那里学习的了,应该是在6000-6800之间。

根据需要考证还是需要陪护何种类型病人,一般理论和实操短期培训至少一周的。也有学校开展课程班,时间可能比较久,按年度学习的。护工考证一般需要10天的。

护工一般学习基本护理、康复护理及特殊病人的生活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其中包括观察血压、脉搏、体温、呼吸等生命体征和口腔、会阴、皮肤、压疮的护理,为病人进行营养配餐、病人在床上肢位摆放、对病人进行心理辅导及一些常用康复器械的使用等一整套专业知识。

2. 养老护理员高级视频课程

护理员是指针对老弱病残等人在起居、饮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一般包括,一是制定培训大纲的依据;

二是培训课程的安排;

三是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

四是培训的方式方法;

五是培训的时间地点;

六是培训的保障措施;

七是培训的注意事项等等。

3. 养老护理师资培训教程

第一首先要有爱心要做到尊敬老人

4. 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教材视频讲解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和服务保障问题的社会保险制度。

护理人员对于长护险老人照顾就要更加的细心耐心,为这类老人提供全身心的服务。

5. 养老护理员培训视频教程

养老护理员证书应该是在当地的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其具体考试时间与地点会标明在准考证上的。

全国各地级市都有自己的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该单位负责当地所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该,该单位归当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管辖。

养老护理员:

作为新兴职业,将伴随全球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呈现需求大于供给的总趋势。

不可忽视的现状是从业人员素质低、收入低,导致整体水平低。

因此,一些有远见的部门及机构非常重视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表达能力与形体知觉较强。

有空间感与色觉能力。

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分四个等级。

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6. 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全套课件视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养老护理员高级实操和技能视频

我退休快10年了,对这个问题深有感触。

退休前我是做行政工作的,以前工作中的技能和经验在退休后基本派不上用场,刚退休的头两年在朋友的企业打过工,其实大家心里也很清楚,对方主要是想利用一下你的人脉和资源,而自己退休后也空虚无聊,正想打发日子,但终归随着时间的增长,个人价值会逐渐衰减,不需要别人暗示自己也会在这个团队中的位置显得尴尬。

绝大部分退休的朋友都是普通人,和教师、医生、法务等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上有本质的不同,如果单纯的从“退休后学什么技能最适合最实用?”来体现价值意义并不太大,现代社会正在向年轻化,信息化发展,作为一个已经退休普通人,无论是学习能力还是身体条件都跟不上节奏,可以说没是有半点竞争优势的。所以,我站在一个普通退休人员的角度认为,退休后学什么技能最适合最实用?要以自身条件作一个全面的评估和规划。我的建议是:

从服务家庭和社区的角度上,针对性的学习一些技能

如果普通退休人员没有独挡一面的专业技能,在自己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的角度上考虑,这一类的工作门槛较低,不需要很长时间的职业培训,凭自己以前工作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很快能进入角色,工作强度不大,既能打发时间,还能增加退休后的收入。这一类的工作很多,例如:快递收发,社区保洁,园林绿化,停车场服务,家庭老人陪护。

退休后掌握一些吃、喝、玩、乐的技能,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这方面的技能我觉得是最主要的,从概率上来讲,年富力强的时候如果没有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就别指望退休后能有很大的作为,退休后子女们基本上都已成家立业,自己也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重心就要放在怎样提高生活质量上来。从怎样健康生活,充实自己,快乐家人为前提,选择性的学习一些技能。

1、学习和提高美食制作方面的技能

退休后有大量的时间,可以静下心来学习和掌握烹饪技术,食材营养搭配方面的技能,把烹饪菜肴当做一种享受,经常给子女们分享自己所做的美食,这样不仅减轻了子女们的负担,同时也能享制作美食带来的成就感,有条件的朋友甚至可以自己种种菜,养养花。

2、学习一些基础的网络技能最实用,可以让自己的退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我身边有很多退休的朋友,他们以前对信息网络一窍不通,退休后有大量的时间学习和摸索,通过各种自媒体平台,用智能手机或电脑创作视频、图文文案,问答等题材发布在网络上,在打发时间的同时还能帮助更多的人,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技能和爱好,退休后的生活不再不再孤单

退休前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很多人会忽视了自己的爱好,退休后就显得无事可为,不知道怎样打发时间,其实兴趣和爱好是可以刻意培养的,当你专注一个事情,更加深入的了解后就会逐渐进入状态,让自己获得一种从前没有体验过的快乐。以下我以自己退休十年后的几点体会分享给朋友们参考。

1、能够提升灵魂的音乐素养

我退休前也喜欢音乐,这种喜欢只是建立在无意识的欣赏来打发时间,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偶尔也在某些音乐平台哼一哼唱一唱,算是自娱自乐,前几年我开始刻意专注某一种音乐题材,先是学习了一些基础的音乐理论,后来对西方古典音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有关小提琴方面的乐曲更是爱不释手,包括维瓦尔第,帕格尼尼,海菲茨,梅纽因,克莱斯勒等名家的作品,让人如醉如痴,当你渐渐领会到音乐语言所表达的情感后,人生尤如脱胎换骨,品味和情商将会得到极大的升华。

2、旅行不再是游山玩水,所见所得都是知识的积累

退休后的这么多年,我走遍了祖国的山川湖泊,每次旅行之前,一定会花大量的时间来做旅行攻略,单从这方面来讲,无论是从地理环境,风情风俗,旅行装备,掌握野外生存技能等方面都能学到很多知识,以至于子女们出行时,常常会征求我的建议才决定目的地和自驾线路。

3、学习一些医护方面的技能,给子女少添麻烦

人的年龄是不可逆的,身体各方面的机能都会逐渐退化,退休后学会一些医护方面的技能非常适用,可以在关键时候尽可能少给子女添加麻烦,遇到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不求人。

总结与建议:

退休后学什么技能最适合最实用?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总的来说我认为不必面面俱到,要根据自身条件来量体裁衣,对某些退休人员而言,学习某些技能可以在退休后创造价值,还有一部分可以让退休后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我们可以在有限的生命中尽量提升生活质量,健康生活,掌握的技能越多越是能给后辈减少负担。让他们更多的时间投入工作和事业中,看到这里的朋友如果还更多的建议或想法,请在下方留言,把好的建议分享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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