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隧工护木(桥梁隧道养护)
1. 桥梁隧道养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养护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养护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企业,是指从事公路养护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后,即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养护施工和技术活动。
日常养护活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鼓励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日常养护由具备相应养护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国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分为养护施工、养护技术两个序列。
各序列资质划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个类别。其中,综合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资质不设等级,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机电设施、交安设施五个专项。
第七条 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类别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养护作业。
(一)公路养护施工序列。
1.养护施工综合资质。
养护施工综合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丙级: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2.养护工程施工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工程施工。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交安设施养护工程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二)公路养护技术序列。
1.公路养护技术综合资质。
养护技术综合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丙级: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
2.公路养护技术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桥梁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隧道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机电设施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交安设施养护技术专项: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工作。
第十条 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六)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和技术能力的相应材料;
(七)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业绩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免于提交。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于做出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每年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少于两批次。
第十五条 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交通运输部资质证书样本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推进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息充分共享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报送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同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依法申请延续,或被资质许可部门做出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其所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企业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在资质许可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在上一次取得养护资质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十)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二)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严重失信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养护企业取得养护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养护企业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可积极探索网络监督、大数据分析等多元化手段。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撤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予以撤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部门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养护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公路养护项目;逾期仍未达到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部门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且从申请获得许可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或增项。专项资质被撤回一年后方可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原专项资质。
第三十条 企业违法从事养护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市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本行政区养护作业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另行制定,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及评估,需要调整时应当依法及时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见《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企业的《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由资质许可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和管理的相关程序、审查方式、材料提交等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开展公路养护资质行政许可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发的养护资质仍可在原作业范围和作业区域内使用,使用期满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 桥梁隧道养护工作经验
道路养护与管理主要研究工程力学、道路建筑材料、道路工程、道路养护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道路、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测与养护等。例如:公路路面的养护,桥梁与隧道的施工与养护,交通标志、护栏、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等。
道路养护与管理专业简介
道路养护与管理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工程制图、工程测量、高等级公路及大中桥与小桥涵的养护设计、养护工程试验和施工质量检测、养护施工组织设计、养护预算和施工组织管理的基本知识,具备道路养护与管理组织能力,从事道路和桥梁的施工、养护和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3. 桥梁隧道养护公司
毕业后主要面向公路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企业,主要从事:高等级公路的施工、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公路行业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土建、铁路、城建等工程的测绘、材料试验及施工设备、测绘仪器的销售、工程材料及产品加工、工程软件研发等技术工作岗位。
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专业可以考取安全员证、检测员证、养护工证、施工员证、造价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等多种中级上岗证书。
毕业生可以到高等级公路管理单位和各级公路施工、养护、管理单位及其它交通部门,从事高速公路、桥梁与隧道施工、监理、养护和组织管理等工作。
4. 桥梁隧道养护工作总结
金龙隧道左幅全长8693米,右幅全长8599米,是目前湖北省最长的公路隧道,该隧道地理位置极为特殊,隧道洞口海拔超过1000米,正处于沪渝向21公里长下坡和渝沪向26公里长下坡的顶点,高海拔、高落差、特长隧道的综合影响,金龙隧道一直都是鄂西管理处安全保障的重点隧道。
对金龙隧道沪渝向8599米的原水泥路面加铺6厘米沥青施工,是管理处在总结渔泉溪隧道、云雾山隧道加铺经验基础上,持续改善长大纵坡路段重点隧道安全通行环境的一项具体实践。
5. 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
该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
高速公路养护专业主要从事:高等级公路的施工、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公路行业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土建、铁路、城建等工程的测绘、材料试验及施工设备、测绘仪器的销售、工程材料及产品加工、工程软件研发等技术工作岗位。
6. 桥梁隧道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 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 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公式)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
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7. 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培训小结
试验检测工程师基础刘滢讲的很好很不错,刘滢的课非常受学员欢迎,刘滢主讲《桥梁隧道工程》《公共基础》,高校老师,一级建造师,多年来从事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试验检测师等建设行业培训,善于归纳总结,图文并茂,从考试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8. 桥梁隧道养护员能干吗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务员。公路养护工人有些是事业工勤人员,有些是企业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9. 桥梁隧道养护材料
1、总则-隧道养护的基本要求
针对性: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山岭隧道;
范围: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设施、安全管理;
养护的特殊性:根据隧道的地质条件、结构和设施状况、营运条件、病害等制定计划;
连续性:工后观察和监测;
施工安全:一般不中断交通;
技术资料及管理的连续性:设计、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等有关技术档案的完整性;
适应性:技术、经济性要求。
2、土建结构
土建结构是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 施 、斜 ( 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
土建结构的养护工作四个部分:
清洁维护
结构检查
保养维修
病害处治(加固、恢复、改造等)
土建结构的养护工作内容
清洁维护: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
结构检查: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
保养维修: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病害处治: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物设计标准,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
2.1 清洁维护
一般要求:经常性、周期性进行,频率综合隧道特点确定。
路面清洁:
高速公路 >1次/日,其他公路 >1次/月;
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必要时采用特殊方法。
顶板和内装:
顶板 >1次/2年;内装 >1次/季度,高速公路内装1次/月;
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湿法、干法清洁的选择。
排水设施清理和疏通:
>1次/半年,雨季应加强;
对纵坡较小的隧道或隧道的洞口区段应加强。
标志、标线:>1次/月
10. 桥梁隧道养护需要什么资质
公路养护资质分为三个类别,五个级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承包范围不同。
一类养护资质:可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乙级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