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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传染病隔离制度(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

2022-12-11 08:44:08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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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指的是隔离天数五天集中应该是指五天集中在酒店隔离,而两天则是酒店隔离完了之后在回家隔离两天。隔离,在医学上可分为传染病隔离和保护性隔离。幼儿

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

指的是隔离天数

五天集中应该是指五天集中在酒店隔离,而两天则是酒店隔离完了之后在回家隔离两天。

隔离,在医学上可分为传染病隔离和保护性隔离。

幼儿园传染病居家隔离制度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5、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表

1、晨检要求:

(1)保健人员要比幼儿早入园,做好晨检的准备工作,晨检器具盘里体温计、75%酒精、听诊器、压舌板、酒精棉球、常用外用药品、笔等。

(2)保健人员要衣着大方整洁、态度和蔼、笑容可掬地迎接幼儿入园。

(3)遇有保健人员出差、请假,应有接替老师负责晨检。

2、晨检内容:

一问:仔细询问家长昨晚幼儿在家的情况,有无不舒服、患病等异常情况,如有则记录在晨检草本上。

二看:仔细观察幼儿的精神、面色、皮肤、嘴唇,有无精神状态不好,身上有无出疹等。

三摸:摸摸幼儿有否发热、淋巴结肿大现象。

四查:检查一下幼儿手指甲和双手是否卫生,检查一下幼儿有否带危险品入园,检查一下幼儿衣着是否整洁。

3、晨检取牌:

绿牌:晨检合格者,领牌进班。

黄牌:身体不适但未带药的幼儿。

蓝牌:带药儿童,须填写“儿童服药单”

4、晨检特殊情况处理:

(1)遇有可疑发热幼儿安抚其坐在门口的小椅子上测量体温。

(2)遇有入园路上产生外伤的幼儿,给其进行简单的处理。

(3)对带药来的家长向其索要病历或请家长签字,并检查药名、标签是否清楚,药物有否过期,如有,则退给家长带回,保健药品一律不收。

(4)对不该带入幼儿园的物品由家长带回,如有幼儿带有贵重物品,一定在二人见证情况下退给家长。

(5)对班级全日观察幼儿和保健室全日观察幼儿给予安置。

告知家长并请家长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来园时必须带孩子参加晨检。

2、疑有疾病或传染病迹象,应主动与保健医生联系,我们将视病情进行全日观察、追踪、隔离。

3、不要让孩子带危险物品。

4、每天带手帕或餐巾纸,勤剪指甲、勤理发,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幼儿园晨检制度篇二

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入园,须在园门口接受值班老师的晨间检查。

晨检内容: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可疑者测量体温。

二看:一般情况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三问:个别幼儿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幼儿园常见传染病的隔离期限

隔离14天,是到目的地的第二天为隔离期的第一天。

具体隔离期开始时间以社区或是集中隔离点规定的为准,隔离期间每天需要配合做测温等健康监测,隔离期14天满后,经有关负责部门评估后,方可解除隔离。

入境中国需要隔离14天,所有入境人员应一律隔离14天,不分国籍。

扩展资料

我国在防境外输入这个环节上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对所有的入境人员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目的就是要做好从“国门”到“家门”的全链条的管理,最终达到“及时管控一代病例,有效预防二代病例,切实杜绝三代病例”这样的目标。

对于没有确诊病例或者没有无症状感染者的航班上的乘客也都采取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是否合适,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没有办法掌握到入境人员在境外登机前的接触史和暴露史,所以很难排除感染风险;

二是入境人员中是否存在无症状感染者,所以在入境之后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判断。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隐匿性较难发现,在入境后需要在集中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之后再做出进行诊疗或是解除医学观察的决定。约有70%输入病例的确诊,都是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进行的,所以对于所有入境人员进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是非常有必要的。

幼儿园卫生消毒及传染病隔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内容

要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心理干预方案,并建立教职工学生晨午检制度和健康巡检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消毒清洁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等“三案九制”

幼儿园传染疫情消毒隔离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幼儿园全部管理制度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晨检制度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全日观察制度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1、 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2、 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1) 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2) 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3) 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4) 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3、 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1、幼儿园食堂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定期年审。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每天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9、厨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10、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追究相关违规人员责任。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幼儿园 班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2、 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3、 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4、 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5、 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6、 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7、 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8、 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 9、 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 10、 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 11、 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 12、 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 、 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幼儿园服药登记制度一�p 晨间幼儿带药必须交班主任接收管理;二�p 服药的幼儿必须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三 �p家长将药交到班主任处,并按“服药登记表”上要求的内容登记幼儿姓名�p服药量等;四�p每天晨检结束,班主任负责一一清点核对所收药物.按时喂药。幼儿园传染病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经常接触密切,一旦传染病传入,极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三、 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卫生。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经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六、 认真落实托幼机构的有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七、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2、定期体格坚持制度: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二次,每学期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矫正缺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卡片,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有医院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一、每学期对保教人员、家长、幼儿进行1-2次健康教育。二、 每月对保教人员讲课一次,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三、每学期请专家卫生讲座一次。四、定期由教师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课。五、园内定期以黑板报,画画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六、每个班级要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一、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二、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个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四、锻炼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幼儿园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一)环境卫生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星期六),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厕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绿化美、环境美。(二)个人卫生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2、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3、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4、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带条干净的小手绢。5、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洗一次。6、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损坏灯具及时修理,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能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二、校园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五、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幼儿园预防疾病制度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率达百分之百。二、新入园幼儿应在健康检查卡上填好预防接种史,有专人登记备案。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五、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1.每学期开学初,总务组组织人员对幼儿园的电、水、煤气等重要部位及消防设备的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马上整改。2.每月对班级和部门的电线、开关、电器设备、门、窗、柜橱、煤气等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常规检修并记录情况。3.每周对重点部门、仓库等场所及消防设备进行一次检修。4. 建立每日巡视制度,每天对幼儿园的户外场地及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整改。5.夏天空调及冬天热水器、暖气机使用前请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幼儿园消防制度1、安全消防负责人对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2、定期检查各部门电线、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3、要经常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各部门电线、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各种电器使用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空调、热水器等用后应及时关闭电源。4、要经常检查和更新消防器材设备。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安全保卫干部统一负责。5、人人重视防火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一旦有火情,人人都要自觉参与扑火。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各自使用的场所、房屋,谁用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6、食堂应谨慎用火,做到火不离人,专人使用煤气,每天下班应检查关闭煤气开关;定期检查煤气、电源并做好记录工作。7、教育幼儿不玩火,教育教职员工节假日按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随地扔烟蒂,防止发生火灾事故。8、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并组织消防疏散演习活动。9、各班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观察,发现隐患,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理,因擅自动用造成严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劳动纪律制度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离开幼儿园,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4、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幼儿物品及幼儿园公家用品。5、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纪律15条》处分。6、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7、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8、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9、爱护园内花草树木,不随便私自采摘。幼儿园考勤制度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2、教职工因事假必须经园长批准,病假须出具学校医务室的转诊证明及医院病假单方能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3、因事需临时调班,必须园长批准,无大事不能随便调班。4、凡园规定的学习教研活动时间及集体活动时间,晚到者以迟到论处,不到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论处。5、当班或值班时间,一律不接待亲友,不接私事电话,不能因私事离开孩子。6、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班主任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包括观察、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并认真执行。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和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4、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5、主持召开每周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副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6、坚持下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8、坚持做好交接班工作,一般情况口头交接,重大情况要作书面交接。家长特殊要求、患儿药品、物品要登记交接。9、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养方法,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的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10、认真填写“家园联系手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交换意见。11、认真做好教研活动记录和每周教育小结,每学期写出质量较高的教育工作总结或论文一至篇。12、坚持英语学习,坚持用英语组织教学。园长职责1、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9、坚持入班听课,每周不少于三节。

幼儿园各类传染病隔离制度及流程

1、物理消毒方法: a:开窗通风。此为空气消毒首选方法,安全有效。 b:紫外线照射消毒,应达到1.5w/m3,照射30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过氧乙酸熏蒸消毒法:室内空气和光滑表面过氧乙酸熏蒸消毒用量1g/m

3、熏蒸时将过氧乙酸原液用水稀释成5%左右的水溶液,放置于搪瓷盆内(请注意勿与金属接触),放于有石棉网的电炉上,密闭门窗,接通电源,待过氧乙酸蒸发至数十毫升时切断电源,作用30-60分钟。打开门窗即可。此法为最严格空气消毒法,一般情况勿用。 传染病消毒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灭停留在不同的传播媒介物上的病原体,藉以切断传播途径,阻止和控制传染的发生。其目的: (1)防止病原体播散到社会中,引起流行发生。 (2)防止病者再被其他病原体感染,出现并发症,发生交叉感染。 (3)同时也保护医护人员免疫感染。 仅靠消毒措施还不足以达到以上目的。须同时进行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工作中的无菌操作,才能达到控制传染之效。

幼儿园传染病隔离制度的内容

幼儿园留观室管理制度

1、确定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在园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2、设立单独的隔离观察室,内设观察床,以供临时观察隔离时用,防止交叉感染及其它意外的事故发生。

3、隔离室内备有专用的床、被褥、盥洗用具和便具、诊察用具等,还必须与各班级严格分开使用并经常消毒。

4、认真做好各种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一定要立即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并严格进行消毒及检疫工作。

5、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隔离观察室已感染幼儿的护理工作。

幼儿园传染病隔离控制制度

这个要注意对传染病人要做到床边隔离,碗筷分开,接触病人时要戴口罩帽子,对病人的分泌物要埋藏,病人用过的物品要及时消毒处理,护理病人后要进行六步洗手法,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定时开窗通风。平时注意保持这样东西就好了,最主要的就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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