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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平台收费标准最新(医疗护工收费目录)

2022-12-24 11:40:0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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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医疗护工收费目录护工的具体工作是在医院或在家庭护理病人。正式职称应该是护理员。一般护理员,对一般病人的日常饮食起居、卫生、翻身、喂饭等的照料;特殊病人的照料需要

1. 医疗护工收费目录

护工的具体工作是在医院或在家庭护理病人。正式职称应该是护理员。一般护理员,对一般病人的日常饮食起居、卫生、翻身、喂饭等的照料;特殊病人的照料需要有一些有特长的如按摩、等的技能要求,即中级护理员或高级护理员。

2. 医疗护工收费目录最新

住院那些属于自费项目是乙类药的部分比例和丙类药的全部,还有就是护工的费用,个人洗漱生活用品。

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包括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丙类药品)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医疗机构自制(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包括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务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艺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含床上一次性用品)。

器官移植、交通事故

       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中,包括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超计划生育费。各种会议的医药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3. 住院护工价格

目前24小时护工价位一般在200元左右。如果管饭200元就可以了。如果不管饭就220元左右。现在好多人的思想依然守旧,认为做护工干的就是伺候人的活,说出去不好听。所以宁愿去打别的工也不愿意做伺候人的护工。

4. 医院护工价格

住家保姆陪护老人的价格,这要根据保姆的工作強度来定,还要根据各地的收入,如果是大城市照顾一个不能自理的老人而且住家是需要六干块。

5. 医院护工国家标准收费是多少啊

生活能自理 能下地的病人护理费为80元/天,生活不能自理且要24小时看护的病人护理费150元/天。

北京医院护工多少钱一天?一般是每天400元左右,北京护工多少钱一个月?一般一个月大概是12000元左右, 具体要看护理的病人情况,危重病人就贵些。护工照料半自理病人工作内容:

1:协助病人起床、穿衣、洗漱。

2:为病人准备一日三餐。

3:协助病人按照医嘱服药。

4:协助病人晒太阳。

5:清洁病人房间,保持室内通风。清洁餐具、厨房卫生。

6:给病人换洗衣服及床上用品。

7:协助病人晾晒被褥。

8:给同性病人洗澡、剪指甲、简单按摩。

9:陪病人购物。

10:陪病人看病、取药。

11:陪病人聊天、读书、看报。

6. 医疗护工收费目录表

医院里面请护工是不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用医保按规定支付。

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都是不可以报销的。

7. 医疗护工收费目录清单

年青岛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青岛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青岛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青岛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青岛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青岛经济数据

1、上年度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2、上年度青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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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护理费护工费

护理费天数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天数;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天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9. 医院护工额外收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5、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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