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