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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宣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22-04-16 02:27:0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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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吉林省白城市已于2014年3月28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一、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

1、白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吉林省白城市已于2014年3月28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一、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两孩"政策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吉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2、宣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安徽省宣城市已于2014年1月22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表!

一、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安徽省单独二胎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书及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填写三份《生育证审批表》;

2、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孕检单及二张夫妻合照,前子女的准生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及独保费发放情况;

3、夫妻双方(或单方)父母单位出具证明其独生子女的身份,无单位的由其父母的户籍地出具。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三、安徽省单独二胎申请地点

可以在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网上办证平台"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四、安徽省单独二胎办理程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证指南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

生育证审批表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三份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照片夫妻合照2张。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医学出生证明前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

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独生子女光荣证已申请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递交此证及独保费发放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前子女准生证也称《生殖保健服务证》。

孕检单女方孕检的医学证明。

再生育申请书夫妻双方起草撰写并共同签字。

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村(居)委会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所需材料: 生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独生子女证明 再生育申请书 孕检单 前子女准生证婚育情况证明 生育证审批表 照片 医学出生证明 独生子女光荣证

3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宣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宣城市鳌峰中路41号

电 话:0563-3023010

3、晋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山西省晋城市已于2014年5月29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改,即山西省单独二胎政策自5月29日起实施。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只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对于政策落地前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可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4、运城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山西省运城市已于2014年5月29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改,即山西省单独二胎政策自5月29日起实施。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只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对于政策落地前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可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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