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云南省可休158天
1、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云南省可休158天
二胎产假规定一直备受想要生二胎的夫妻们的关注,各地的产假规定会略有不同,那么云南省有关二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
1、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云南省可休158天
二胎产假规定一直备受想要生二胎的夫妻们的关注,各地的产假规定会略有不同,那么云南省有关二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云南二胎产假一共可休158天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婚假增加15天,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意味着我省女职工生育,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还有60天,共计158天;婚假则有18天。
二、政策解读
1、符合条件夫妻,都可生育两孩
根据条例,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还对:二孩"的生育服务证等手续进行明确: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2、女方生宝宝,男方可陪护30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另外,针对社会关注的:婚假"、:产假",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1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这意味着我省婚假共有18天。
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记者查阅国务院规定后了解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那么我省正常的产假应该有158天。同时,条例还明确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期间云南老公可以好好陪爱妻坐月子了。
另外,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2、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河南省产假最多可休190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正在备孕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心自己当地二胎产假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河南省有关二胎产假的最新规定吧。
5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解释说明。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人最多可以休190天产假,婚假最多可休28天。
婚假增加18天 接受婚前体检再奖励7天
《条例》中对婚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也就是说,在取消晚婚假以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还可以多休18天婚假。
同时,由于在前期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这与人们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比例大幅度下降密切相关。因此《条例》中增加了:提倡优生,故里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一项,参加婚前检查的还将给予增加婚假7天的鼓励。
综上,参加婚检的夫妻,可享受到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的婚假。
产假增加3个月 配偶享受一个月护理假
开放二胎后,随之而来的是产假政策的备受瞩目,而产假究竟该怎么休?《条例》中提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如果你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产假。
《条例》还规定,在产妇休产假的同时,其配偶也可以享受一个月的护理假。值得一提的是,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 子女享受20天护理假
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
那么如何对这些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帮扶?《条例》中给出了具体解答: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生:二孩儿"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
目前国家已经全面实行两孩政策,在调研中有人提出,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
据省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这个问题涉及到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新《条例》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
《条例》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堆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也就是说,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收回。
三种情况下一对夫妻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不是一对夫妻就不能再生第三胎了?并不是这样的,《条例》中提出,家中已经有两个孩子,但符合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出台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再生育的夫妻,需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需缴纳人均年收入三倍社会抚养费
如果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新的《条例》中明确给出了答案。
《条例》中写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再开除公职,但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江苏女方产假最多可休149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想要生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注自己本地的产假规定,那么江苏省市有关二胎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2016年江苏省市二胎产假的规定吧。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正式公布并实施。记者留意到,相较于之前的修正案草案,最新颁布的新计生条例再次送来了一大波福利。小夫妻选对休假日期,婚假产假都可延长。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也就是说正常婚假为13天。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条例》又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两句补充条款: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那么如何定义:国家法定休假日"呢?周六周日双休日可不可以补休呢?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再婚夫妻生育条件更宽松
《条例》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做出这一修改。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深圳女方可休产假128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正在备孕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心自己当地二胎产假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深圳市有关二胎产假的最新规定吧。
据最新计生条例规定,现在深圳二胎妈妈可享受128天的产假,生育第一胎可休产假143天,前提是23周岁后生。
最近有市民咨询在深圳如何休产假,尤其是生育二胎产假天数有无变化。昨日,市卫计委回复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
据了解,今年2月,市卫计委曾发布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条例拟在广东省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为女方增加30天产假。如果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深圳妈妈生育二孩能享受到最短128+30=158天的产假待遇,如果遇到剖腹产等难产情况产假可再延长。但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产假怎么休?市卫计委表示,依据以下几个规定:
一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指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因此,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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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跟产假是直接挂钩的,他俩是一对好基友。所以,产假少了30天,生育津贴也少了30天的补贴。
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
二胎产假工资怎么算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二胎产假的相关法律法规
指标内二胎产假: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指标外二胎产假: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