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二胎罚款规定,山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1、青海省二胎罚款规定
根据青海省现行法律,不符合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青海二胎罚款标准如下: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
1、青海省二胎罚款规定
根据青海省现行法律,不符合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青海二胎罚款标准如下: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满间隔年限的,一次性征收500元的社会抚养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2、山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目前为止,2017年山东二胎罚款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山东二胎罚款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山东二胎罚款标准2016年有何规定?根据现行的生育条例规定,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山东二胎罚款标准如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3、广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广东省二胎罚款规定正式出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2012年青海省二胎生育新政策
2012年青海省二胎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青海省生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青海省二胎生育政策: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此外,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规定,除了因为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条件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外,其他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5、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青海省晚育多加30天
自开放二胎政策后,许多家长都在关注自己当地的产假规定,那么青海省有关二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青海省二孩政策的相关消息吧。
一、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
青海省自去年3月27日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至今年11月底,累计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713例、审核批准709例,已出生单独二孩207人。从实施情况看,我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整体运行平稳、有序,符合政策人群生育意愿低于预测。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我省人口基数低,生育政策相对于外省而言比较宽松,为生育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基础,并提前释放二孩生育压力。
在关注:全面二孩"具体实施时间的同时,有关于夫妻婚假、生育假的时间规定也引发了热议。国家法律修订之前,鼓励晚婚晚育,而此次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二、可以申请青海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青海省户籍(不论城镇、农村户籍)。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三、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
目前施行的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此外,条例还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针对这一点,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具体天数,我省将结合实际情况,在新修订的地方条例修订出台后,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具体生育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