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保洁(龙泉驿区保洁工作护工)
1. 龙泉驿区保洁工作护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残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三)残疾等级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和财产的统计项目及核定计算方法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一)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或长期使用(6个月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经批准认定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第十九条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全部评定标准流程,视为该项指标能够完成,即该项指标达标,否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流程,坚持与生活现状相结合,确保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五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签署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的: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丧葬补助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据实限额报销,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六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第三十一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体现差异性。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三十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第八章 救助供养终止
第三十七条 特困人员由于自身属性或所处境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第三十八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四十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三)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其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等。
第四十五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许可、法人登记等证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改善供养条件,提升服务管理质量。
第四十六条 采取撤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事餐饮、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
第四十九条 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办理入院手续,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其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照料协议,明确照料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随时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转诊和丧葬处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规范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第五十三条 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管理,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医养结合的模式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应逐年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每月15日前发放到本人。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困供养金可以按季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第六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或者减发、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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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双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双平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东大街城隍庙广场8(K)楼2层8-32号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长治市建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荣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8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店上村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山西亲倍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2237227
法定代表人:王晶 成立时间:2014年3月26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长兴中路A派公寓9楼904室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舒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平花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0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北关三巷85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小李跑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敏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城区北董村新建路4号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长治市新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2065032
法定代表人:王赛利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7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西大街人民公园对面三楼
注册资本:40万人民币
屯留县堃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靖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9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路村乡许村254号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山西淮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3919636
法定代表人:李晋生 成立时间:2014年5月30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惠丰街21幢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潞城市金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3512349 ; 3551161
法定代表人:王淼 成立时间:2014年6月26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府西南路东海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襄垣县科美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义岗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襄垣县王村镇高家沟村(高水斌院内)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沁县悦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平 成立时间:2014年8月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沁县友谊街007号
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长治市诚信帮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成立时间:2014年9月9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城北街7号36号楼4单元201室
注册资本:2万人民币
长治市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彩艳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9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延安南路167号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武乡县欣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6443087
法定代表人:史冬梅 成立时间:2014年9月22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武乡县墨镫乡墨镫村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山西巧媳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珍 成立时间:2014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城东北路36号院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长治市洪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卫中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水淹地乡镇局住宅7排6号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长治市郊区同诚助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彩霞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17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金口村153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郊区新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郊区长北永安巷小区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长治市康乃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4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延安南路167号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长治市居家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枝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0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5号15幢232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易鼎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红建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城镇麟绛西大街97号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山西宅易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瑶瑶 成立时间:2015年3月9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世纪苑南区8号楼2单元602室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2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八一路147号Z39号楼302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威洁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义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6日
注册地址:壶关县奋进街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长治市好运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 成立时间:2015年9月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建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壶关县志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晓宁 成立时间:2015年9月2日
注册地址:壶关县古城路商业街南关卫生所二层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长治市睿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8155535
法定代表人:卫成斌 成立时间:2015年9月8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长子县丹朱镇坝里村28号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长治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2169485 ; 2169485 ; 0355-2169335
法定代表人:王翠燕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英雄台牛家圪道7号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子县爱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树庭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注册地址:长子县丹朱镇丹顺社区河西村010号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山西嘉信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高新区翟店镇羌城村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红阿姨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小红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27号三楼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武乡县启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平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5日
注册地址:武乡县丰州镇泰安巷15号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长治县美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红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百货公司后院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小红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杰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金潞苑小区1号楼4单元701室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襄垣县宏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3185443 ; 0355-8195443
法定代表人:李央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布鑫广场A1号楼2单元5层东户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屯留县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7582390
法定代表人:程祥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屯留县麟绛镇郭村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壶关县雅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慧琴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壶关县龙泉镇老东河村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壶关县杰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杰 成立时间:2016年1月7日
注册地址:壶关县龙泉镇北庄村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长治市鑫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 成立时间:2016年1月11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西大街人民公园对面二楼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山西绿色宜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慧亮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2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天晚集北路希望巷6号金碧园六府苑小区1号楼2单元2404室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长治市福盛四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宇鹏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9日
注册地址:长治高新区捉马小区东六排6号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黎城天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成立时间:2016年3月9日
注册地址:山西长治黎城县东阳关镇龙王庙村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山西易安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2160159
法定代表人:田俊丽 成立时间:2016年3月28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820号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潞城市力德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明 成立时间:2016年4月6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潞康小区29号楼3号车库
注册资本:8万人民币
长治市甜月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55-3726777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 成立时间:2016年4月12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城区柏后东街144号门面房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屯留县明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 成立时间:2016年5月9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屯留县麟绛镇西街村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长治市佳家乐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3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107号1号楼1单元09户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襄垣县两沁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源 成立时间:2016年6月8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贵江沟71号1排1户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长子县绿净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伟伟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注册地址:长子县丹朱镇庆丰村三八巷184号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长治市小天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萍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4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淮海八院第C区4号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长治市幸福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静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8日
注册地址:长治市天晚集南路中港浅水湾小区5号楼207室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3. 龙泉驿区保洁工作护工招聘
成都龙泉全日制大专学校有四川护理学院,四川旅游学院,成都航天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长江大学
4. 龙泉驿区保洁工作护工招聘信息
尊敬的院领导您好:
作为一名热爱护理事业的新人,我非常喜欢自己工作,更热爱自己的工作。出于本人办事的执著,对工作认认真真、坚持原则,纵然工作中不断有棘手的问题出现,也能在我积极的应对中,把它完成的很好。工作中,繁杂的事宜、纷乱的内容无处不在,付出的汉水与辛苦数之不尽。对待工作的热情度不言而喻,仅从带动身边的同事也随之热情的投入工作中的状态即可看出。在我的带动下,同事们也纷纷极枳的投入工作、互帮互助,以医院为家,并有了良好的团队意识。我愿付出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工作,在集体中发挥自己力量,多为医院效力。现本人申请领导能够给予本人绩效工资的上调,望领导批准!谢谢!
5. 龙泉驿区全城保洁公司,龙泉驿全区保洁服务,单次收费
1、当茶具上的一般污渍可以用碱水清洗,同时,也可以用肥皂、洗衣粉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净。
2、在冬季洗刷薄胎瓷器茶具时,要控制好水温,以防冷热水的交替使瓷器茶具发生爆裂。
3、当彩色瓷器茶具出现泛铅现象,可以先用棉签蘸上白醋擦洗,再用清水洗净。
4、在每次喝完茶后,一定要把茶叶倒掉,然后把瓷器茶具用水清洗干净,因此,茶具就能保持明亮光泽。
5、瓷器茶具因经过长时间的浸泡而上了茶色,但这茶色用清水是洗不掉的。这时,你可以挤少量的牙膏在瓷器茶具上面,用手或是棉花棒把牙膏均匀的涂在瓷器茶具表面,大约过一分钟后再用水清洗这些茶具,这样,就能很容易的清洗茶具上的茶垢。
6、如果瓷器茶具上有开片或冲口裂纹等现象,污渍容易“沁”入其中,这时,则可以用牙刷蘸些酸性液体进行刷洗。陶瓷茶具是经过高温煅烧的,釉质致密,透气性差,传热较慢、保温适中,与茶不会发生化学反应,沏茶能获得较好的色、香、味,而且这类茶具造型美观、质感丰富、装饰自然,极具欣赏价值。所以用盖碗泡茶出来的是真正的茶味。特别是比较好的瓷色泽洁白、通透,有一点什么“脏”东西都很明显。所以用陶瓷茶具喝茶很注重清洁功夫。
6. 龙泉驿区家政保洁
公租房以5年为一个期限,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但龙泉驿的公租房应是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