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卫保洁(湖南保洁服务公司)
1. 湖南保洁服务公司
长沙专业的外墙清洗公司哪家好;只要是正规的清洗公司,都是有纪律约束的,都是很好的 。。。
并且清洗公司(保洁)也是通过培训后才能上岗的,加上是取得有家政服务(高空操作证)上岗证,持证上岗。
清洗公司(保洁)都会认真做好服务(保洁员),是要达到满意后才会走人的。
(长沙金胜清洁 长沙星航清洁 长沙德洁利家政 等都是比较好的外墙清洗公司)
2. 湖南保洁公司排名
长沙市月嫂公司排名如下:
TOP1
华嫂家政
湖南华嫂家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母婴保健师(俗称月嫂)、育婴师、家政师服务为核心业务的湖南省家庭服务企业。公司2015年度蝉联中国家庭服务百强企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广场。
TOP2
华天e生活
成立于2016年,是湖南华天云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提供在线预约的到家生活服务平台,主推产品为洗衣到家接送服务与家政服务 湖南华天云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TOP3
长沙天鹅到家
到家集团旗下以提供上门服务为核心业务的到家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涵盖家政、丽人、搬家、速运等众多领域 到家集团于2014年7月成立。
TOP4
长沙阿姨来了
成立于2007年,家政行业知名品牌,专注于母婴、育儿、家务、养老、月子会所等家庭服务领域发展的公司 阿姨来了是家政行业的知名品牌,首创了家政经纪人的服务模式,专注于母婴这块。
TOP5
中泰家政
专业从事家庭服务业,集保姆/月嫂/育婴师/催乳师/老人陪护/保洁/家装维修/管道疏通/产品配送及各项开荒保洁类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机构 湖南省中泰家政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家政。
TOP6
万众和家政公司
成立于2000年,集社区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传播等服务体系完善的新型社区便民连锁服务实体集团 万众和品牌于2000年由5名下岗人创立。
TOP7
湘女家政
成立于1984年,集母婴护理/家政服务/养老照料/婚恋交友/就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机构 长沙市湘女家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长沙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全资创办。
TOP8
友乾月嫂培训
长沙友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高端母婴技能培训、高端母婴服务、高端家政培训、菲佣式保姆服务、英式管家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家庭服务企业。
TOP9
好孕妈妈
成立于2014年,专业从事母婴护理/育儿早教/家庭管家/产后康复/家庭摄影/海外生子/家庭护理等服务及培训的公司 北京好孕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创立于2014年3月。
TOP10
金海家政
湖南家政行业知名企业,专业提供母婴护理、育婴早教、日常家政、育婴师培训等服务项目 湖南金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湖南省专业从事家政服务十五年之久的家政服务企业。
3. 湖南保洁公司
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5号,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403,其经营范围为:
物业管理;物业清洁、维护;市政管道清理、疏通;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清洁服务;家庭服务
4. 湖南环卫保洁公司排名
可以
长沙宇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田志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不含金属)(限分支机构);石材养护;建筑物外墙清洗、翻新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日用品、清洁用品的销售等。
长沙宇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在长沙工商局登记注册,我们真诚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本单位考察与指导建立业务关系,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著名的楚汉名城、屈贾之乡、伟人故里--长沙,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高岭小区29栋1单元601室,我们一直以服务顾客为前提,恪守信誉,一切以使合作客户获利更多、发展更快为宗旨,以用户满意为终目标。本着品质、高效发展、热情服务的办事原则,致力于打造业内品牌,诚挚邀请新老客户在经济建设大潮中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5. 湖南环卫保洁招标公告
(一)统一改造标准
1.统一产品标准。化粪池产品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原则上选用无害化、防腐性能好且具有防渗漏功能的一体缠绕式或二八式玻璃钢三格化粪池,是省、市主管部门指导名录内的产品,且必须能提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产品采购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生产厂家质量责任及质保年限等。
2.统一模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单户“三格式”化粪池、联户“三格式”化粪池、“三格式”化粪池+“小微人工湿地”、下水道集中管网收集等四种模式。
3.统一技术标准。农村厕所(户厕与公厕)改造应结合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等进行合理布局。改(新)建农村厕所及化粪池应尽量远离水井或其他地下取水构筑物(间距大于5m),防止污染水源。户厕应入室,没有条件改造入室的,可采用多户共建一个小规模的无害化卫生公厕。排气管应安装在第一池,靠墙固定安装,外观应和住房建筑协调,高于户厕屋檐或围墙墙头50厘米,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米。三格化粪池顶部设置清渣口和清粪口,直径不小于20厘米,第三池清粪口可根据清掏方式适当扩大。清渣口和清粪口应高出硬化地面不小于10厘米,若硬化后达不到此高度时应在口沿加装井筒。
4.统一编号规则。本年度户厕实行统一编号及段号分配,户厕地面硬化后编号,规则为“建造年份后2位数+ 5位数字”(共7位数字)。各乡镇(街道)改(新)建的户厕编号起始至终止编号分配详见附表,编号开始两位“22”为年份。编号要采用拓印的形式,牢固、明晰地体现在厕屋或化粪池地表等位置。
5.统一验收标准。室内:厕屋结构完整安全,厕屋有照明、通风及防蚊蝇等设施,墙面平整,地面防滑;厕屋地面高出室外地面10厘米以上。室外:化粪池整体及各格池间不渗漏;进粪管内径不小于10厘米,与排便孔密封紧固连接;三格化粪池顶部高岀地面不小于10厘米,直径不小于20厘米;清渣口和清粪口应加盖;有锁闭或防坠装置。安装使用:浴室与厕屋共用的应将便池设置不小于15厘米的高差,并防止洗涤、厨房等其他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化粪池安装位置合理,不高于厕所;化粪池粪污半年检查并清掏一次,不影响进粪管和过粪管的畅通;化粪池区域上方不堆压重物,应有禁压、禁火标志。
(二)统一规划放样
1.科学合理规划。化粪池选址位置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人员进行规划,要与厨房形成有效隔离。采用三格化粪池改厕模式的应单独规划管道,防止厨房、洗澡水进入化粪池,防止降低无害化处理效果;采用集中管网式模式的水管排污道主线路由镇村统一测绘设计,做到科学合理。
2.统筹公厕模式。农村公厕优先选择在农贸市场、门前三小、幸福屋场、乡村旅游资源村、美丽乡村创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段,由乡镇(街道)统筹选址进行改(新)建。原则上各地新建公厕的样式和造价相对统一。
(三)统一施工队伍
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进行改厕施工。
2.施工完成后,施工队伍要负责指导农户做好后期养护等工作。
(四)统一监理验收
1.探索建立改厕监理机制。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和合同对改厕施工质量、进度、造价、验收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等进行监理。村级督促监理人员对化粪池到村后的外观质量及安装前后的渗漏情况进行查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压实监理责任。
2.建立健全评估验收机制。乡镇(街道)在施工完毕及时组织村委及施工单位进行逐户初验及整改,对农户档案进行逐户整理,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档案整理一户。待全镇年度改厕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请正式验收。县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对辖区内改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依据标准逐村逐户查验,建立验收台账。第三方机构完成验收后,县乡村振兴局按照不低于30%的样本数据进行复核。将第三方评估和县乡村振兴局复核纳入改厕工作专项考核内容。
3.试点建立后期运维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已建好的村民微信群及村务公开平台,及时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回应群众诉求,开展改厕后期回访,把正确使用户厕、维护管理户厕落实到每一个改厕户。
6. 湖南环卫保洁公司有哪些公司
中国十大环卫保洁公司,排名不分先后1、【仁仁洁集团】 主要工作范围 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扫清运、垃圾分类运营、园林绿化、公共设置维护。等环卫一体化项目。仁仁洁集团在海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云南、贵州、福建、浙江、陕西、河北、河南、山东、新疆、内蒙古等五十多个省市县建立了近200家分公司。
2、中联环境3、北京环卫4、龙马环卫5、重庆环卫6、寿光环卫7、中航环卫8、盈峰环境9、桑德环境10、锦江环境
7. 湖南环卫保洁企业标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领取行驶证。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违规取土,禁止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从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国家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支持保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8. 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100-3300平方米,但是在较为发达的城市,人均劳动量大幅超标,最高的地方达到每人每天10000平方米。
全省的环卫机械化程度偏低,机械化清扫率最高的长沙也仅有扫路车73台,非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远低于住建部提出的40%的标准。
高劳动强度下,湖南环卫工人收入偏低,49.9%的环卫工人月工资在1000元以下,42.1%的环卫工人月工资在1000-1500元,正式工人工资最高是长沙2400元/月。
9. 湖南环卫网
还行吧
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订市区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
四、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对违反环卫设施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指导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湖南环卫保洁 哪些公司中标多
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1981年04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京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通信线路施工;送变电工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机具租赁、自有房屋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服务;电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输电线路铁塔、线路器材加工、制作;电力材料销售;承包境外送变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从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业务;生产、销售特种钢丝绳;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