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百科 > 保洁知识

室内保洁标准(室内保洁服务标准)

2022-12-11 23:15:26     来源:www.dxfbaby.com
分享:
收藏本文          热度:
导语:1.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1.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 保洁服务管理标准

六级服务(指导价1.1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拖洗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地面每月刷洗1次,大理石地面半年打蜡1次,公共设施每周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每周擦拭1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保持电梯轿厢清洁,每日全面清洁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消杀2次,发现墙壁有污渍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日清扫1次车库的纸屑和垃圾,每月擦洗2次门窗等公共设施,每月清扫1次地下室管线,每月进行2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2次,2小时内目视无垃圾,灯具每月清洁2次

标识、宣传牌、雕塑、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2日擦拭1次,雕塑每2周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保洁 每日清洁2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室内外墙面每月清洁3次,监控探头每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清运2次,每日擦拭1次,每2周清洗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每日定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每月消杀1次

3.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细则

物业保洁的日常管理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优质、高效、洁净、舒服、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通过清洁的日常管理可以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翻新周期和减少物业装饰材料表面自然损坏、人为磨损,保护物业装饰材料,取得既经济又能保持物业美观的效果。物业保洁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其日常工作必须要做到当日清。

一、物业保洁日常管理内容

物业保洁日常管理工作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日常保养工作

日常保养工作指的是几乎每天都需进行的或每年进行密度十分大的工作。如道路的保洁、绿化带的保洁、楼梯间的保洁、垃圾的收集与处理等。

(二)周期工作

周期工作指的是定期的保洁。如对管井的清洁、地面的护养等。

(三)专项工作

专项工作是针对集中情况或某种事物进行的工作。如小区卫生消杀、新入住住户装修的垃圾处理、暴风雨来临前后的工作等。

二、物业保洁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责任要分明

物业保洁管理是一项细致、量大的工作,每天都有垃圾要清运、场地要清扫,涉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每一个地方。因此,必须做到责任分明做到“五定”,即“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对物业范围的任何一个地方均应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并明确清扫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保洁要及时快速

垃圾每天都产生,灰尘随时会落下。因此,保洁工作要体现及时性。对每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做到日产日销,并建立合理的分类系统。

(三)计划安排要合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订出清扫保洁工作每日、每周、每月、每季直至每年的计划安排。

4.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有哪些

居家隔离管控标准

1、根据实际情况对隔离户实行贴封条、设置提醒标志等措施,确保隔离期间整户不得外出。

2、落实被隔离人员单人单间居住。

3、落实“一对一”、“人盯人”措施,确保每一户都有人管控。

4、有管理台账,做到每人一表,每个社区、小区一册,详细登记隔离人员基本信息、随访记录,随访人、管护人名单。

5、确保每天两次随访、测量体温,关注身体、心理状况。

6、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迅速转运就诊。

居家隔离工作操作细则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郏县居家隔离人员操作规范制定如下:

一、凡确定居家隔离的人员,医学观察14天。要相对独立居住(最好有单独卫生间的单间),避免与家人接触,三餐专人送取,餐具用后消毒,卫生间定期消毒,拒绝一切探访,避免交叉感染。

二、对居家隔离人员工作人员每天上门测体温两次,专人负责,“人盯人”“一对一”,记录详实,对隔离人员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都要关注,有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三、隔离期间必须戴口罩,多通风,勤洗手。在隔离期间未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医学观察14天后由工作人员报乡镇卫生院,县疾控中心下发解除告知书后,解除隔离。

四、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村(社区)、工作人员分别将病情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送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县级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五、有居家隔离人员的户,其家人均不得外出,生活物资、清运垃圾等由社区的工作人员负责。

六、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居家隔离人员与其家庭成员的共享区域必需最小化,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保持窗户开启)。

七、其他家庭成员尽量不进入隔离区域,如必须进入隔离者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并丢弃口罩之后,进行双手清洗。

八、要与隔离者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与隔离者有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隔离者居住空间后,须清洁双手。准备食物、饭前便后也均应清洁双手。

九、家属应尽量减少与隔离者及其用品接触。杜绝共用牙刷、香烟、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并消毒。

十、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如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十一、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隔离者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或者用洗衣机以60-90摄氏度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将隔离者使用的床品放入洗衣袋。不要甩动衣物,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自己的衣服。

十二、戴好一次性手套和保护性衣物(如塑料围裙)再去清洁和触碰被隔离者的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表面、衣物或床品。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5. 保洁服务内容及标准

好慷的保洁服务都是4小时标准化的,一个人清洁的范围是80-120平方。他们的服务标准就是“6区40项108项标准”。6区就是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阳台、餐厅。6区再划分40项,一共要达到108项服务标准。听上去很讲究吧。

6. 家庭日常保洁服务标准

  清洁可达到清除体表污垢,促进血液循环,满足自尊、愉悦心理的作用,是每位老年人最基本的需要。个人清洁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有:

  1、按服务计划提供服务。

  2、老人能自行进行个人清洁卫生者,养老护理员督促并视需要协助老人做好清洁工作,视需要提供物品如热水、清洁床单、被服等。

  3、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无异味。每天起床时洗脸、整理床单位和个人衣饰;人睡前洗脸、洗脚;饭前便后洗手;卧床老人每天早晚拍背、视情况每周洗头1~2次;每2周~1月更换床单、被套、枕巾,必要时随时进行清洁。

  4、清洁工作时,注意保持一定的室温,避免对流,防止受凉。

  5、按操作规范进行每一项清洁工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老人健康受损

7. 室内保洁工作内容及标准

1、空气清新度:之所以把空气清新度放在新房装修保洁标准的第一点是因为新装修好的房子里含有甲醛、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在空气中挥发,室内空气清新度不好会严重影响着保洁人员的身体健康,所以在新房装修保洁过程中要注意空气清新度。

2、整体室内温度:新房装修保洁工作安排妥当就能让整体居室卫生保持良好的状况,简单来说就是冬暖夏凉,冬天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2℃,夏天的室内温度不高于30℃,室内的相对湿度不大于百分之65,让人处于一个舒适的空间内。

3、室内净高:这是在新房装修保洁标准中不能忽视的一点,适宜的净高可以给人一种良好的空间感,就是室内净高不能低于2.8m,否则会使人感到压抑,而且过低的室内净高二氧化碳的浓度也随之增高,影响室内的空气质量。

4、自然光线:新房的室内有充足的自然光线能很好的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和有效的挥发装修中的产品的甲醛,开窗注意通风,保证室内的采光性,室内每天的日照时间最好大于1小时,还能提高机体的免疫力。

8.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规范

7S管理主要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和节约七个方面。

1、整理:正确区分物品是否有用,工作现场只保留必要的物品。

减少磕碰机会保障安全,增加工作现场作业面积。

有利于提供工作效率,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情绪。

2、整顿:将物品放在应该放的地方,将物品摆放规则有序,并且进行标识提醒。

工作场所简洁清爽,物品摆放井井有条,能够有效减少拿取物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保障了生产安全。

3、清扫:清除打扫工作现场的卫生,不仅仅指工作垃圾、机械设备油污,也包含了生产物料垃圾。

工作现场的干净能够让人有一个愉悦、舒心的工作环境,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设备的维护也能提高产品的质量。

4、清洁:清洁不是具体活动,而是一种制度与管理。其目的是使整理、整顿、清扫约束成一种管理制度并且长期坚持下去。

认真坚持维护清理、整顿、清扫,能够有效避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有效提升企业员工工作效率。

5、素养:素养是7S里面的最终目的,素养的提升能够让员工成为一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优秀员工。

具备良好素质的员工能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更好的推进7S管理工作。

6、安全:不仅是要保证员工的人生安全,同样包含了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

减少由于安全锁带来的各种经济、人员、设备损失。

7、节约:节约指的是对时间、空间、物料、人员等方面的合理节约使用。

充分发挥各项的最大效能,减少浪费,创造一个高效率的工作环境。

9. 室内保洁服务标准要求

1、家庭保洁如果按面积收费一般做一次性保洁1-2元左右,100平米也就100-200元。

2、家庭背景如果按时间收费一般25-45元一,100平米月2。

3、如果家里是刚装修的首次保洁一般4-6元一平米左右。

4、如果包月做家庭保洁,一般100平米约70-150元之间,取决于你一个月打扫几次。

10. 室内保洁服务规范

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各项设备,对车辆的清洁不仅仅是车身表面,更包括发动机舱、轮毂、毂仓、后备箱边缝、内饰等等...

.先打开你的汽车引擎盖,用“龙卷风”温和清洗发动机表面,和藏污纳垢的边边角角。

再借助预洗液对附着于漆面的,脏污进行初步的软化,专业的清洗液有效清除,车身及玻璃外部的各种虫尸。

途虎的工作人员从仪表台按键到空调出风口,每一个角落、每一处细节都不放过,都会小刷子和抹布进行细致的清洗,连狭小的缝隙都洗的干干净净,超!细!致!

洗完之后才知道,什么叫做一!尘!

不!染!简直是挑不出一点毛病,比刚买的时候还要干净!!

精彩推荐
家政厨师招聘(厨房厨师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