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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洁外包(医院保洁外包合同)

2022-12-13 15:40:4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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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医院保洁外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也就是俗称的包死价。2、固定单价,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1. 医院保洁外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也就是俗称的包死价。

2、固定单价,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

定。发承包双方针对施工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采取固定总价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包死价”承包价格下,无任何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

2. 医院保洁外包合同范本

一般看自己商谈的,押金都会在合同里说明,不过我给出的建议是两万,望好评

3. 医院保洁服务合同

先找物业公司谈一下,直接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还不签可申请劳动仲裁,如不签劳动合同超过十二个月,可要求确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赔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裁决后,如小区物业公司不履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前提是保洁工不能是己经退休了的职工,她和小区物业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4. 医院保洁外包投标书

职责范围,有以下2点,首先物业定位不能以管理者自居,而已服务者的姿态开展工作。

其次职责包括,保安,保洁,维护市场秩序等。

5. 医院保洁外包服务方案

需要看你与医院签订的合同是怎样协议的。

可以为一个月结算一次,如果是临时工的那种,也可以用日结算 一般月结算的那种,可以为现金支付也可以用银行支付,不过一般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直接用现金支付的。

6. 医院保洁承包服务方案

承接医院物业时,前期的工作是非常多的,在管理医院物业过程中问题比较多的就是基层员工经常要求涨工资一、承包医院物业前期工作,由于医院物业的具体种类比较多,主要围绕承包医院物业进驻,也是每个物业公司进驻医院物业前期无法避免的问题。

1.参与该医院物业项目的竞标;

2.对该医院进行全方位的布局、当前员工工资待遇了解;

3.标书指定并投标,中标后拿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院方签订新的医院物业服务合同;

4.和之前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工作;

5.物资耗材的采购和配送(包括保洁工具、清洁剂、清洗设备、工作服等);

6.人员招聘和原物业公司留下来的员工入职手续办理;

7.人员培训(包括技能培训、礼貌礼节培训、制度培训等);

二、承包医院物业中期工作,医院物业的前期工作做的差不多的时候,基本上就是中期的管理和不间断的培训工作,由于大多数的医院保洁人员年龄比较大,所以安全也是头号问题。

除了培训就是管理人员需要配合对员工的耗材发放、院方的突发问题解决等工作、公司交代的相关工作安排等。三、承包医院物业尾声相关工作,承包医院物业尾声工作一般是在合同期满撤离医院需要做的工作,相对前期工作而言工作要轻松很多,不再像入驻时那么的工作需要去做。大体内容就是员工工具的收回、工作服收回、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员工工资结算等相关工作内容。

7. 卫生外包合同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 医院保洁外包方案

1、各类保洁服务(门诊保洁、住院部保洁、外围保洁、手术室保洁、专项保洁等);

2、中央运送服务(包括病人、标本、药品、各类报告检验单等);

3、秩序维护服务:(包括:停车场管理、出入口管理登记、快速收发、健康码查验等);

4、楼宇维修服务:(包括:门窗维修、电器维修、线路检修、水管维修、管道疏通等);

5、食堂餐饮管理:(包括:配餐、住院营养餐、流食营养餐、员工餐、团体餐等);

9. 保洁服务外包合同

公司合同

甲方:

乙方:南京有方管道疏通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疏通管道、工程打孔、清理化粪池、防水治漏、水电安

装、清洗保洁、清洗管道、管道安装、外墙清洗、粉刷等。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第二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第三条 合同价格及结算

1.本合同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工程价款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

(¥_____),工程总价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税费

等。(乙方提供)。

2.工程完工后甲方负责派出有能力,能够负责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提

供票据(发票或收据)其他上交给甲方。

3.甲方验收后,确认合格,须向乙方付清工程合同协议的所有款项。

第四条 甲方工作

1 甲方代表------ 负责告知乙方工作进程,签认乙方工程量,负责工程

组织。审核乙方上报工程价款结算,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五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代表___.

2. 行使合同签约定的权利,执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

第六条 安全施工

第七条 竣工验收

第八条 环境保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份量

本合同一式两份(可根据需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日期2008年 月 日 签章日期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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