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保洁计划(环卫年度工作计划)
1.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纲要》为指导方针,落实教育局和教研室工作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以科研为先导,努力提高工作成效。加强教育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园质量。
(二)加大教研力度,全方位地开展教研活动。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素质。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保教质量提高。
(五)做好保健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快乐健康成长。
(六)架起家园联系的桥梁,促进幼儿协调发展。
(七)抓好幼小衔接工作,为进一步的学习打好基础。
(八)充分发挥后勤作用,切实做好保教结合。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园质量
学期之初,我们将由上至下制定各项计划,如:园务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各班学期工作计划、周活动安排计划等,并在制定计划时注意计划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为确保这些计划的认真实施,并进行客观评价考核;
(二)加大教研力度全方位地开展教研活动
抓好教材的学习与研究,更新教师教育观念,鼓励教师不断创新,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强化职业能力,提高教师业务、促进每个教师的自我发展,为我园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1、组织教师针对各科教材教学中的困惑点开展研讨活动,把理论学习与教育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的促进教学的有效性。
2、开展创造性游戏的研讨活动,在组织创游的过程中,通过观察、评价来分析幼儿的游戏水平。在各年段开展观摩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幼儿的游戏水平。
3、加强对教师基本功的培养,在教师中开展研讨活动,使教师们能充分运用教育理论来剖析备课的思维过程,提高教师分析教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加强教研组活动质量的管理,组织保教人员互相观摩,学习教养经验,交流研讨,不断改进教育技能方法。
5、组织论文评比工作,鼓励教师著作发表。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素质
1、继续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切实加强教师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敬业奉献的自豪感和敬业爱幼的责任感。
2、抓好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组织听课观摩等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3、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和岗位练兵,为教师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提高各教师爱岗敬业的思想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到关心和尊重每个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协助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好教师参加市的岗位培训考核。努力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保教质量提高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创编各类型游戏,以激发幼儿提高学习兴趣为主要目的,促进幼儿智力的开发。
2、坚持在幼儿一日生活管理中体现健康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全园做到无责任事故,杜绝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3、环境创设要为教育教学服务。按照幼儿智力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层次地投放游戏材料。提高教师游戏活动的指导能力。
4、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各种教育活动,把素质教育推向深入。利用“妇女节”、“劳动节”、“植树节”“六一”等节日开展活动,培养幼儿丰富的情感。
(五)做好保健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快乐健康成长
1、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制度,专人定期检查园内各类设施,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自我保护教育、安全教育,每周一节安全教育课,时刻做好防范工作,确保幼儿、教师、园财产的安全。
2、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做到动静结合,培养幼儿的饮食、睡眠、盥洗等良好卫生习惯,培养幼儿生活自理能力。切实做好离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衣服、头发等,并且要组织幼儿游戏或学习活动)。
3、加强户外活动管理,调整幼儿户外活动方案并认真实施,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运动量达标。
4、加强晨检力度,认真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并及时将幼儿情况向家长反馈;切实做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工作。
5、培养幼儿良好学习习惯,如坐姿、书写姿势等;定期调换幼儿座位,保护幼儿视力;教育幼儿保护牙齿。并利用家长园地向家长宣传,达成家园共育。
6、加强幼儿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堂、炊具、幼儿餐具的清洗、消毒等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幼儿食品采购、进出仓、验收的管理,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7、加强幼儿午睡管理,值班人员时刻注意幼儿午睡动态,同时做好幼儿被褥的清洗、紫外线消毒、曝晒工作,提高幼儿的午睡质量。
8、加强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特别加强幼儿“文明礼貌”教育、卫生习惯教育。
9、重视提高保健人员的理论水平并能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保健计划,并做好幼儿保健工作的宣传。
10、加强春季幼儿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把幼儿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六)架起家园联系的桥梁促进幼儿协调发展
1、巩固我园为做好家长服务工作所制定的若干项措施。根据家长的意见,结合园内条件,随时增加必要的服务项目。
2、定期向家长开放半日活动,请家长参加我园重大活动,征求家长对我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
3、根据季节和节假日情况,做好向家长做好宣传栏工作宣传预防疾病及安全问题的教育。
4、教师及时与家长沟通孩子的发展情况,以便争取家长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班级家长宣传栏向家长宣传科研任务的意义和班级的具体事项与工作。
(七)抓好幼小衔接工作为进一步的学习打好基础
1、平时运用故事、主题活动、游戏等多种形式来加强幼儿的思想教育,从中激发幼儿热爱集体、关心集体、为同伴服务的好思想。
2、注意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教育幼儿按时到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排队做到静、齐、快。做好值日生工作。诚实、不说谎话。同伴之间团结友爱。集体活动遵守秩序,不吵闹,认真参加活动。
3、培养幼儿良好的坐、写、读姿势。上课时做到注意力集中,认真倾听老师及其他小朋友的讲述,养成要说话先举手的好习惯。要求幼儿发言时要讲完整话、普通话、响亮话。按时完成老师课堂上布置的作业。(如绘画、折纸、手工小制作等)爱护书本、学习用品等。
(八)充分发挥后勤作用切实做好保教结合
1、在保教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强化教养员的保育意识。
2、保证园内环境清洁美观,随时清理垃圾堆物。
3、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本着为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发展负责的态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从园舍设备的使用与维修角度出发消除不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制度。重点是全园卫生安全要求和食堂管理,其次,各班教师把安全工作纳入日事议程,利用有利时机加强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九)继续做好档案整理及网站建设工作。
四、各月工作安排:
二月份
1、进行招生报名编班工作;幼儿入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环境卫生、环境布置等;
2、参加工作会议及计划(制定班培养目标、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的制定;
3、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学习;
4、安定幼儿情绪,加强班级常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5、组织新教师见面课、教师听课活动。
6、特长的组织及艺术节的排练工作。
7、充分利用白板教室做好每周教研工作,,组织科任教师进行省优质课竞赛课例听课与课例研讨评价;
8、加强各项消毒工作,预防春季常见病,切实做好各项卫生消毒工作;
三月份
1、根据天气情况给幼儿增减衣物,做好各项保育工作,加强良好习惯和饮食卫生教育;
2、各班级安全工作排查;常规工作检查与评比活动;
3、开展主题教研活动:开展“我的好妈妈”的主题活动;
4、利用白板室通过课例或其它方式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5、各班软木主题墙的设计活动
四月份
1、艺术节节目验收工作。
3、全园亲子动手“蛋糕DIY“活动
2、教师的教学比武活动及家长开放日活动。
五月份
1、做好“五一”的幼儿安全教育工作,通过课例或其它方式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3、筹备“六一”的各项工作。
4、开展“欢庆六一”家园同乐亲子活动。
六月份
1、根据天气情况给幼儿增减衣物,继续做好各项保育工作,加强良好习惯和饮食卫生教育;
2、衔接班“走进小学”社会实践活动。
3、加强班级常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4、衔接班毕业典礼。
七月份
1、教学质量测评及教职工各项考核工作;
2、各班做好期末工作小结,整理相关资料;
3、清点财产、资产、资料归档;
4、做好下学期招生工作准备以及暑假工作安排。
2.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模板
公共卫生特别服务岗是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报告的编制,负责做好职业卫生年度工作总结的工作。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一般毕业于公共卫生专业,公共卫生专业是通过组织社会资源,使用预防医学、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社会科学等技术和手段,为公众提供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一门学科。
3.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表
本周主要教育目标:1、了解天气对人类的影响,初步了解白天和晚上的形成。2、继续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做好值日生的工作。3、带孩子去民俗村进行秋游活动,激发孩子热爱大自然和领略祖国各地风情。4、培养幼儿专注的习惯,会听指令,有任务意识。能用连贯的语言表述。5、爱护幼儿园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上午活动内容安排时间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教育活动安排教师主导活动消防安全演习:快快跑到操场去美术兴趣班分组教学活动数学:自己取物分解(一)分组教学活动1、外教英语2、美术活动:绘画“船”分组教学活动1、数学:自己取物分解(二)2、音乐:行进的小乐队分组教学活动1、语言:诗歌:好孩子2、TPR英语:(复习及亲子游戏本辅导)幼儿自主活动美劳区:手工制作《小风车》语言区:看图书讲故事。感知区:让幼儿了解到(各种玩具的玩法。表演区:鼓励幼儿表演学过的歌曲律动或爸爸妈妈教的表演等。结构区:用各种积木积塑等搭不同的物体。娃娃家区:鼓励幼儿扮演不同的角色。蒙台梭利教学内容:折、组成短句、认识奇数。户外活动院子认识一些植物自选足球区体能:找朋友游泳池游戏:切西瓜骑小车阅览室自选书籍餐前活动儿歌欣赏:从小爱祖国音乐欣赏:梦幻溪儿歌欣赏:最亮最亮五颗星故事:狼和七只羊故事欣赏:黑猫警长
4. 环卫工作目标任务及工作计划
周例会分三点进行
第一点简单说下本周员工出勤情况(满勤和不满勤)设定一个奖罚制度,比如经常满勤给点生活用品,消毒液呀,肥皂啊之类的,不满勤看情况处罚。有助于更好管理员工。
第二点重点讲下本周工作进展或者有没有因为工作不当投诉之类的。给大家一个积极向上的方向。
第三点简单说下下周的安排计划。
解释下:环卫也分好多种岗位,有扫大街的,或者其他等岗位,按照工作来看开会时间,第一点第三点简单说。第二点重点说下。注意时间,环卫工也不容易,说时间太长的会,会占用大家工作时间。
5.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1、负责街道辖区内的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督促、检查、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环卫工作日常事务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夏、秋季节的灭蝇灭鼠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
4、负责落实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发动居民群众搞好本区域的环境卫生。
5、负责清洁卫生费的收交管理工作。
6、负责对清洁工队伍的管理教育,落实划片包干责任制,确保街道、居民院落干净整洁。
7、负责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法规,《城区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落实奖惩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持之以恒。
8、负责大街小巷、单位、家庭院落卫生的督促、检查、评比,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9、负责辖区内垃圾的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10、负责落实各项环卫工作的措施和制定环卫工作制度。
6. 环卫年度工作目标
一、长效管理目标 通过对各类公共厕所进行长效管理,使公厕卫生状况持久改观,达到卫生厕所标准,营造良好的卫生、投资和旅游环境。
二、长效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范围内由城管系统直接管辖的环卫厕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及各类开放性经营服务场所的社会厕所。
(二)内容:在强化公共厕所日常卫生管理的基础上,长期整治各类公厕存在的“脏、臭”问题。
三、长效管理内容 1.将公厕管理纳入城管局等单位的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实施长效管理。 2.坚持相关单位定期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通报的形式在全区通报。对长期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公厕,城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严处。
(一)城管部门负责环卫厕所的长效管理工作,对范围内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各类公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文化部门负责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单位附设卫生间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五)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园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六)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七)环保局负责对“脏、臭”问题严重的公厕内空气质量进行采样监测,为依法处罚提供依据。
(八)工商分局负责对所管辖单位内的公厕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九)其他社会厕所如车站、宾馆、饭店、加油站等的公厕由产权和管理单位负责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十)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公厕的监督。
各行各业负责自己管辖的单位厕所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
7.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怎么写
1、工作时间:早上六点到晚上八点。
2、休息时间:全年无休,有事情、想要休息只能请假。
3、工作内容一:打扫路面的垃圾。清理城市路面上肉眼可见和垃圾桶里的垃圾,将全部的垃圾收集起来,统一放到垃圾车里。
4、工作内容二:擦垃圾箱,保持垃圾箱的外表清洁。
5、工作内容三:清理地面的口香糖和粘在墙壁上、电线杆上的小卡片。
6、工作性质:十分危险。每天要在街道,马路上等等车行通过的地方清理垃圾。如果车辆不小心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大家开车一定要多注意。
8. 环卫局工作计划
环保局科室很多,直属事业单位也不少,各单位之间关系复杂,弄清要花不少时间。
办公室
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安全、保密、行政效能、政务公开、后勤、接待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负责党组议定事项督办;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承办成都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环保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及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查,环境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组织环境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本市重大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拟定重大环境保护政策;负责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规划与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和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统筹协调全局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负责组织提出环保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局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生态补偿政策。
环保产业与科技监测处
负责制定并实施环保产业规划、助推环保领域“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和环保产业生态圈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示范工程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环保专家数据库管理;负责推动和规范我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组织管理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组织对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指导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审查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后评价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安全项目除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统计报告;建立并动态管理污染源数据库;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政策;负责水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企业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市域内跨流域水环境问题;负责组织测定水环境容量,组织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规划、政策;拟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测定土壤环境容量,承办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等持证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推行循环经济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的申报登记;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企业涉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制度、规划;承办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功能区划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测定大气环境容量,承办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负责组织对企业涉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
自然生态保护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和生态示范创建;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相关创建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环境应急与信访处
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应急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市)县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年报;负责组织指导区(市)县和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以及相关人员培训;负责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挂牌污染投诉事项督办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办;负责督察全市环境信访工作落实情况。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全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输变电等电离、电磁辐射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处置及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宣传教育与改革研究处
、和人事处。
以上摘自成都市环保局官网
每个环保科室都有一条或几条业务线,我只对其中几个科室业务较熟悉。题主应该从事环保信息化行业吧,欢迎以后多交流
9. 环卫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环卫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采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或者选用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 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超过2米。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树叶等应及时进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列车驶入市区前应关闭车上厕所。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 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带粪兜。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机动车辆须配备保洁工具和设备。
第十六条 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渣土应及时清除。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
因建设单位施工造成垃圾、粪便清运停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清运和处理。设区的城市应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减少砂、石、水泥在市区的运输和堆放。
第十七条 凡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定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和建设。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及公共厕所等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多层和高层公共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具有上下水条件的,一律建成水冲式厕所;对已建的旱厕、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或重建。 在主要街道、繁华区、旅游区,新建的水冲式公共厕所,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方可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展览馆、体育场馆、封闭式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必须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由上述单位负责建设,并负责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全日保洁。 居民区、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内部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下雪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单位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粪便,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并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无力处理的,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负责保持摊位周围的清洁。废弃物按时倒在指定的池站内。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对城市垃圾、粪便应及时收集、清运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服务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以及化学、生物、药物等生产研究单位,对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公共垃圾场(站)或任意抛弃。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由楼上向楼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0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环卫工作管理及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栅,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士,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士。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士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撤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大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笼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