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有物业公司但是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无法签订服务合同,该怎么办?
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但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无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提问者的描述,该小区应该还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小区实行的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商应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以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小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前期业主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在购买楼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展商通常会向你出示,由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前期业主规约,这是为了保证小区物业管理不会有空档期。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这两份文件,了解小区的物业管理定位及物业管理收费情况,以免入住后对物业管理及收费不适应。
新建物业管理小区由于居住人口较多,对物业管理的定位及收费是要满足大多数业主的要求的,因此业主在选择居住小区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就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并与所选择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果提问者所在的小区达到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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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洁服务招标:
这个问题包含好几种情况,信息量比较大。简单说几句。首先业主购买新建商品房,物业履行的是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主体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前期合同期限属于条件合同,合同的终止日期是业主首次成立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是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协助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首位入住业主满二年,且入住率超过50%。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大会无关。
另一种情况是业委会改选,选取新的业委会成员,而新的业委会改选工作要在旧的物业合同到期前完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述工作的责任人是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如果基层政府机构工作到位也不会出现楼主说的情况。
第三,物业公司不遵守物业条例未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预警告知下强行退出,且业委会尚未组建完毕,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选择物业公司临时管理,组建业委会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综上情况不难看出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均赋予了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稳定居民生活的工作职责。所以楼主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工作衔接期或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