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招聘保姆(三明家政公司招聘)
1. 三明家政公司招聘
一般情况下,家长是可以进入三明学院的。但是在疫情期间,学校出于安全考虑,会限制家长进入校园。如果家长确实有事情要进入校园,就必须佩戴口罩,在校门口进行体温测量,体温必须正常,并做好身份登记,留下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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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条件
(1)三明地区学籍应届初中毕业生(2)须填报我校志愿,报名代码G59094(3)中考成绩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
2报名方式
(1)中考网上填报我校志愿 。(2)凡达到录取条件者,学校将电话通知考生到校缴费报名,领取录取通知书。
报名时间
以学校招生办电话通知为准。
3招生名额
高一新生计划招收11个班,550人,招满为止。
4提前招收美术,体育音乐特长生100人
(1)符合三明市2021年中考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的初三体、音、美特长生。
(2)报名时间:6月27日至7月11日
(3)报名地点:三明市实验中学教务处
如无法到校报名,也可扫描二维码网上报名。
(4)专业测试时间:2021年7月11日上午8点 测试地点:三明市实验中学
5收费标准
依据中考成绩收费,最低学费为0元/学期,最高学费为6000元/学期。(1)凡填报我校志愿且中考投档分达到三明一中录取线以上者,高一免收学费。若每次大考成绩名列年段前4名,第二年继续免收学费。(2)代办费800元/学期(教材、教辅等费用,多还少补),住宿费700元/学期,住宿生草席、被子等生活日用品及校服统一代购,按实际收费。
6国家助学金
家庭困难学生 1700元/学年;低保户家庭学生3000元/学年。
7三明地区招生负责人咨询电话
永安、大田:骆老师13950918680沙县、尤溪:陈老师18596800966明溪、清流、宁化:李老师13385982461将乐、泰宁、建宁:范老师18805080696三元区:邓老师13950985677梅列区:张老师1865092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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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是妇联直属单位。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以全国妇联组织为依托,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妇女创业指导、妇女人才服务、儿童成长指导、儿童健康指导、家政服务管理、婚姻指导服务以及会议展览策划等领域,妇女儿童中心是以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己任,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开发,依靠全新经营观念,通过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开创中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崭新未来。总的来说,妇女儿童中心是妇联的下属机构。属于事业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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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勤。整理档案,管理物资,协助做好文书起草、打印、收发、信息报送以及日常琐事处理等工作。
2、宣传岗位。负责消防宣传,消防教育培训,处理新闻稿件,采访(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组织参与宣传活动,讲座,现场灭火演习及疏散逃生演习等。
3、行政执法辅助岗位。消防的行政执法有,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防火检查、开业前消防检查、行政处罚等,均需要人员进行辅助,如对建筑工程图纸进行技术审核,检查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协助开展防火检查等。
4、计算机管理岗位。协助建设和维护网站,消防的内外网站和网络应用、通信应用很多,有119调度指挥中心,公安内部网办公系统,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车辆装备管理系统,被装管理系统,灭火指挥应用系统等。
5、秘书岗位。主要负责起草文件、讲话、信息、简报并处理公文。
6、其他岗位。根据所分配单位的不同,会有许多类似岗位。如人事管理辅助岗位,驾驶员岗位,对外服务大厅业务受理岗位,财务、审计、会计、出纳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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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个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厨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栏、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它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内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当自设废物容器,不得没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来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个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帮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 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选完成,也可以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暗蟑,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名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部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物的,处以5元罚款;乱倒垃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