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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你应该明了这6点(2)

2022-03-06 06:12:08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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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你应该明了这6点(2)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

1、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你应该明了这6点(2)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你应该明了这6点

两个人情感破裂,选择离婚后,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一个,便涉及到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旦离婚问题,涉及到有关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往往就会变得比较麻烦。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下面这6点你需要了解。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参考法院的规定

  祝某为某企业班干部,朱某为某报采访记者,两人婚后与祝某母亲住在一起,一年后生一男孩取名小勇。小勇满周岁后基本由祝母带领生活,由于祝某与朱某感情不合以及工作上的原因,朱某离家分居。在小勇三岁时,祝朱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其他方面均达成协议,唯有在对儿子小勇的抚养权方面争执不下。祝某认为孩子从小在自己身边长大,并由其母照料,对其母已有很深感情。朱某则认为自己已做绝育手术,在生活方面,她同样也能给小勇妥当安排。双方互不相让,诉请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对小勇成长的有利因素,判决小勇的抚养权为朱某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面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得知朱某已做绝育手术,同时对小勇的生活已作妥善安排,虽然生活环境改变,但从长远看,随其母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遂决定孩子由其母抚养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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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了,孩子总得跟一方。那么,在法律上,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跟着妈网百科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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