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百科 > 护工知识

医院护工的管理(医院护工管理制度)

2022-12-04 23:25:07     来源:www.dxfbaby.com
分享:
收藏本文          热度:
导语:1.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陪护人员必须持有72小时内本省核酸检测结果(粤康码和穗康码所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均可互认)方可办理入院,如您持有外省核酸检测结果,需配合加做一次本院的核

1.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

陪护人员必须持有72小时内本省核酸检测结果(粤康码和穗康码所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均可互认)方可办理入院,如您持有外省核酸检测结果,需配合加做一次本院的核酸检测。     

    如您来自中高风险及重点关注地区非阳性病例所在区(镇),须凭抵穗3天且抵穗后3天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必要时加做CT)办理入院。

    · 配合医院疫情防控要求  

     患者和陪护人员配合各楼宇、各病区入口执行“四必查一询问”,全程戴好口罩,注意个人手卫生,配合病区工作人员完成每天至少2次体温监测和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排查等,不得擅自离开病区,不得擅自离院。

    · 遵守医院探视管理制度:

    病房原则上不探视,鼓励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因抢救等特殊情况确需探视的,每次限1人,不可几人轮换,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做好个人防护。

     · 遵守医院陪护管理制度:

     非必要不陪护。确因病情特殊需陪护的,需征得主管教授批准同意、护士长确认登记,并请配合查验电子陪护证,严格实行一患一陪一证。陪护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严格执行手卫生,并与患者一同开展体温和呼吸道症状监测,按医院统一部署进行核酸筛查。

  · 其他情况:

    在住院期间,如您发现健康码变黄/红,请及时告知医务人员。   如遇突发疫情,请配合医务人员做好病房封闭隔离、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2.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及职责

护理不良事件管理是护理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现实工作中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是难以杜绝的。护理管理者的工作应立足于尽量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制度以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一、组织领导:成立护理不良事件评定小组

职责:护理不良事件评定小组负责对所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讨论,定性,向家属解答。需进行鉴定的提交医院差错、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二、管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由科室护士长负责每周登记,每月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讨论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对科室出现的护理不良事件,记录科室处理意见并上报护理部。

2、不良事件发生后,要本着患者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不良事件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要逐级上报发生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后果,并按规定填写护理不良事件记录。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相关记录、检查报告、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不良事件发生后,护士长组织质量安全讨论,分析发生不良事件的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追踪评价并记录。根据不良事件的情节及对患者的影响,确定不良事件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时限:Ⅰ Ⅱ 级事件≤2天,Ⅲ Ⅳ级事件≤ 7天,Ⅲ级以上事件,或每季度同类别事件≥2例时,运用PDCA改进)

6、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和个人,有意隐瞒,不按规定报告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理不良事件评定小组分析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改进护理管理制度。

3.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范本

一、护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二、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5分钟到科室,清点交班物品及药品,在接班者未明确交班内容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三、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写好各护理记录,整理好物品。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详细交班,并与接班者共同处理后方可离去。白班要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

四、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间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五、交接班方式和要求:

1、交清住院患者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手术、病危、病重、死亡人数以及新入院、抢救、特殊检查等,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写出书面交班报告、护理记录、留送各种标本完成情况。

2、床头交接:查看危重、抢救、大手术患者的病情,如:生命体征、输液、皮肤、各种引流管、特殊治疗情况等。

3、交、接班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清洁、整齐、安静、安全的情况。

4、接班者应清点毒麻药、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若数量不符应及时与交班者核对。

4. 医院护士的规章制度

一般来说,只要你不犯医疗错误,三甲医院的合同护士也是能干一辈子的。刚进入医院是合同是一年一签,满三年以后就是五年一签,这是医院基本的合同。在医院工作作为护士来说,只要你不犯医疗差错,没有原则性错误,医院是不会辞退你的,你可以干到退休

5. 医院护工的规章制度

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陪护最新规定是:需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核酸和抗原检测后进入过渡病房,住院患者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者严格执行一患一陪护制度。

患者每天进行两次体温监测,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谨家属及亲友探视,提倡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探视。住院期间原则上患者和陪患不允许离开医院,中途不准更换陪患。

6. 医院护工工作制度

1、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及主管护师、医师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对自己所分管的病人,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评估,制定护理计划,负责实施与评估。

3、按病人的护理级别及时巡视病房,了解病人病情、饮食、卫生及心理状态。

4、做好基础护理,坚持晨、晚间护理及出院护理。严密观察与记录危重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抢救治疗工作。

5、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地执行医嘱,按时完成治疗、护理工作,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6、随医生查房,了解病人的心理、精神、社会、文化状态并进行护理,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咨询、病人术前、术后教育、功能锻炼、饮食管理及出院指导等。

7、维持病房环境清洁、整齐,安静、工作秩序良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做好陪人管理、宣传卫生和防病知识,鼓励病人增强对治疗的信心,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介绍住院须知。

8、参加晨交班,听取夜班报告,危重病人床头交接班。

9、参加指定的护理教学及科研工作,指导下一级护士、实习护士和健康助理员工作,与配膳员及时沟通,、做好饮食管理。

7.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8. 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 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护理保险资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5%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0.2%的比例,从应划入在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按月代扣;

(三)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

(四)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五)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条 居民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保障范围和水平、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用。

第十条 建立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调剂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5%的比例划取,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保障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1%的比例划取,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统一用于延缓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建立全人全责护理服务模式和无缝衔接的护理服务保障机制,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及时、连续、整合式的照护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急性期后的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基本照护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失能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专护。由开设医疗专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二)院护。由开设医养院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三)家护。由护理服务机构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长期居家照护服务。

(四)巡护。由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失智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长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二)日间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日间托管照护服务。

(三)短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短期托管照护服务。短期托管时间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十六条 护理保险服务内容与形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能失智人员疾病特点、失能状况、照护需求以及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 护理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等级享受相应待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服务形式。

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护、院护、巡护和第十五条规定的长期照护、短期照护服务形式。

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巡护服务形式。

第二十条 参保人按以下标准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

巡护期间发生的出诊费、治疗费、医用耗材等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按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护理服务供给能力、资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协议管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急性期后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等整合式照护服务的能力,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以护理保险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按照人头包干定额结算和评估等级限额结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实施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项目管理和传播平台,对护理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护理保险实行标准化管理,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创新完善护理保险公共服务机制,探索志愿者照护服务“时间银行”储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护理保险参保人骗取护理保险待遇或者资金,以及违反护理保险管理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护理服务申请与提供、待遇支付、结算拨付、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护理保险服务、经办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市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鼓励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小型微型连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护理保险服务队伍能力建设机制,强化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费用从就业补助金或者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鼓励对家庭照料者进行照护技能培训,提升其照护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分类分步推进。其中,职工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居民医疗护理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生活照料等待遇根据资金筹集情况适时推进。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生活照料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9. 关于医院护工管理规定

医院对外面来的药互攻有什么要求?

护工这个工作一般都是在医院干的多一些医院的病人需要护工照顾医院对于哪里来的互攻?

我认为没有什么多大的要求只要能照顾好病人,有爱心,有耐心,照顾好每一个病人,这就是护工的职责也不在乎是哪里的人?只要有爱心就行

10. 医院护工管理制度内容

护理安全教育包括以下方面:

一. 切实加强护理安全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思想。 护理人员必须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参加每周的医疗安全教育学习,发现一次不执行按医院的规章制度处罚。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的理念,提供主动服务,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倡护理人员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服务于患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通过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夯实基础护理服务,在全社会树立医疗卫生行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我院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扩展资料

护理安全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2、提高用药安全。

3、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4、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

5、严格防止手术患者的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6、严格执行手卫生,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7、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8、防范与减少压疮发生。

9、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10、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