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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图)

2022-12-07 04:15:31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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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①长廊台阶地面的清洁:每天清扫,每天拖洗,且每月固定时间清洁齐全面刷洗一次。达到目视干净、无污渍、无杂物。②室内展厅及办公区每星期清扫、拖二次,保

1. 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

①长廊台阶地面的清洁:每天清扫,每天拖洗,且每月固定时间清洁齐全面刷洗一次。达到目视干净、无污渍、无杂物。

②室内展厅及办公区每星期清扫、拖二次,保证无明显积尘。

③楼梯扶手保持洁净,手抹不脏手,无积尘。

④厕所每天清扫二次,视情况拖洗,周末或节假日增加次数,保证旅游厕所干净无异味、洗手液、纸巾等及时更换。

⑤展厅内的讲解台、桌每星期抹2次,无灰尘。

⑥过道墙角位置目视无蜘蛛网,墙面无明显污染。

⑦博物馆内道路每星期清扫2次,保持无杂物,无积水,无污渍。每半年冲洗一次。

⑧所有污水井,无沉积物。

⑨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每天倒一次,做到无异味,无污渍,无积水,无杂物。

2. 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图

(一)各办公区的卫生制度

1、各办公区内物品要分类摆放,办公台上禁止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2、各办公区卫生清洁要划责任人,应每天做好地面、墙面、桌面等办公设备的保洁工作。

3、办公区内禁止抽烟,如有需要可到抽烟室。

4、严禁在办公区域内挂放衣物,员工更-衣公司统一配备更-衣室及更-衣柜。

5、严禁在办公区域内进餐或吃零食。

6、行政部巡检小组每周应三次到各办公室查看,及时发现提醒并在卫生记录表上填写卫生巡视结果。

7、各办公区应执行敞开式办公,上班期间各办公室门应完全打开。

(二)公共区域卫生制度

1、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划分具体负责人,每天的清洁工作应在客户进店前完成,并不定时的多次进行,确保客户视线可见范围内的整洁。

2、展厅地面、玻璃幕墙要求无尘、无印、无油污,清洁透亮。

3、卫生间地面、墙面、镜面要求无水渍、无污垢,清晰可见。

4、卫生间要求时常通风无异味,客户可视范围内无杂物摆放。

5、展厅、客休区等地烟灰缸要时常清洁,不允许有三个以上烟灰头存放。

6、所有客户区域要做到人走杯清,及时把物品归位保持整洁。

7、公共区域行政部卫生负责人要不定时巡查,目的做到客户可到之处,处处空气清新,处处干净整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3. 展厅保洁怎么打扫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

4. 展厅保洁的清洁流程有哪些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

5. 展馆保洁服务标准

①长廊台阶地面的清洁:每天清扫,每天拖洗,且每月固定时间清洁齐全面刷洗一次。达到目视干净、无污渍、无杂物。

②室内展厅及办公区每星期清扫、拖二次,保证无明显积尘。

③楼梯扶手保持洁净,手抹不脏手,无积尘。

④厕所每天清扫二次,视情况拖洗,周末或节假日增加次数,保证旅游厕所干净无异

6. 保洁大厅清理流程

开始清洁之前要先把准备工作做好,这样也避免来回取拿工具浪费时间、造成二次污染。开始动手前先将必要的保洁用具如水桶、毛巾、拖把、洗涤剂准备好,清洁的时候也可以在房间中间铺上小垫子放置这些用具。

第一步:先用扫把、吸尘器等将家里表面的灰尘清扫一遍。

第二步:根据从里到外的原则,一般先从位置最里边的主卧开始清洁;拖地板的时候要注意从角边往中间、从里边往外边的原则来进行。

备注:卧室内的衣柜等家具,也要遵循由上而下的清洁原则。

第三步:主卧、次卧清洁之后,再做书房的清洁。

第四步:阳台的清洁应先从护栏开始再到玻璃;清洁玻璃时,先将纱窗拆卸下来清洗干净放置晾干,随后再从上至下清洁玻璃框,随后用玻璃刮清洁玻璃表面;此时纱窗基本晾干,再装回原处。

第五步:转至厨房开始进行厨房清洁,厨房清洁要注意用随身携带的小工具擦拭高处、边角以及平时容易忽视的地方。

第六步:回到客厅进行客厅部分的清洁。

第七步:最后将公共卫生间进行全面清洁。

关于家庭保洁:几个有用的小窍门

1.热杯盘会在家具漆面留下一圈烫痕,用煤油、酒精、花露水或浓茶蘸湿的抹布擦拭即可;也可涂抹一层碘酒或凡士林油,隔两日再用抹布擦拭即可。

2.家具上的商标擦掉后会留下不干胶的残留物,可用粗橡皮擦去,效果不错。地板上的口香糖也尝试这种方法。

3.家中白色桌面、白色椅子很容易弄脏,不妨试着用牙膏挤在干净的抹布上轻轻一擦污痕便会去除。但注意用力不要太大,以免勿伤漆面。

4.如果家具漆面擦伤但未触及木质,可用同家具颜色一致的蜡笔或颜料在创面涂抹覆盖,再用透明的指甲油薄薄抹一层即可。

7. 展厅保洁管理制度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垃圾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收缴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环境补偿)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激励政策)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建设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市)县规划,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

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配套公示)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七条(设施改造)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拆除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规划)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利用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产品包装减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快递包装减量)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绿色办公及生活)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倡导减少一次性用品)

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

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垃圾减量)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垃圾减量)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置设施,集中收运、处置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并推广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利用。

鼓励将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修剪树枝、种植花草等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就近生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展会垃圾减量)

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回收)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机构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管理责任人)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人义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三)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

(四)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第三十二条(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禁止混投)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第三十四条(大件废弃物投放)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第三十五条(提高投放准确率)

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六条(分类投放监督)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应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报告投放人所在社区,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劝导,并可采取公示、报告所在单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三十七条(清扫保洁)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分类收运监督)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分类收集要求)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作业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分类中转及贮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应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进行拆解、分拣和利用,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设施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收集后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或者直接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置。

第四十一条(收运单位义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抛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六) 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设施;

(七)不得拒绝应当收运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转运设施管理单位义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置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按照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安装监测系统及设备,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清运车辆停放)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主干道除外)。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四十四条(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或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分类处置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置。

机关单位、学校食堂、大型餐饮企业、住宅小区等可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并将餐厨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等。

第四十七条(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置)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置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置。

第四十八条(禁止违规利用餐厨垃圾)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四十九条(处置单位义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交监测报告,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条(社会团体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基层社区治理)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社区发展治理部门统筹协调居民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区治理内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五十二条(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对已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适当给与补贴。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行业自律)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五十四条(文明创建)

本市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考评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市)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服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采购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内容、要求、标准作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严格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同约定。

第五十八条(联单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信息系统)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六十条(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六十一条(执法联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二条(信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相关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三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可采取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督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展会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处理展览展销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分类投放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收运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至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转运设施运营及处置单位责任)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餐厨垃圾处置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规和违约责任)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例外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及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垃圾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展馆保洁服务方案

与主承办方洽谈场馆租赁合作,立项咨询。

1、主办方立项咨询;了解主办方展会主题、时间、地点、展览面积等基本信息。

2、场馆实地考场:场馆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办展需求。

二、签订场馆租赁协议

1、确定租赁合同,场地租赁面积、时间、定金支付方式、尾款结算等。

2、相关手续的审批、申报。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批文办理。主承办单位自主办理,展馆协助。 布展前 一个月办妥批文(国际展必备)、布展前20天办妥消防、治安手续和其他(如广告、餐饮报批)等批文

三、场馆服务支持

1、展馆服务团队与主承办单位团队沟通落实展会综合服务方案。

展馆运营部:展位位置图,展位主场搭建方案、展品储存,展品报关运输方案、商务方案等。

展馆后勤部:电力,水、气接驳,空调、网络、电梯、悬挂、清洁等。

9. 展厅保洁岗位职责

1、保洁员根据行政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2、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电梯内、电梯间、茶水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四遍,每周用肥皂水拖一遍。

3、负责会议室、贵宾厅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4、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地面卫生,清扫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5、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6、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7、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8、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9、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10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

10. 展厅清洁及流程

拖展厅地板放花露水拖比较干净?

我们备好清水后在里面倒入一些花露水与酒精,酒精可杀菌、消毒而花露水中含有香氛,拖地后屋子中可充满清新的味道。之后,我们再撒上一些小苏打,小苏打具有不错的清洁、去污效果,若是地面有难以清洁的污渍,这样可轻松将它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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