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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费给谁(护工费谁承担费用)

2022-12-08 04:25:0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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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护工费谁承担费用根据护工的性质可以得知,护工日常的费用开支主要是工资、福利费、使用机器设备费用以及护工所需护理用品等,那么护工涉及的会计分录主要有以下科目: 1、管

1. 护工费谁承担费用

根据护工的性质可以得知,护工日常的费用开支主要是工资、福利费、使用机器设备费用以及护工所需护理用品等,那么护工涉及的会计分录主要有以下科目:

1、管理费用——工资

2、管理费用——福利费

3、管理费用——折旧费

4、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

5、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7、现金或银行存款

2. 护工费一般是怎么赔偿的

一般来说是一百元一天左右,但具体要看伤残级别和人数

3. 护工费是什么费用

早上十点出院是付要付一天的护工费,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出院当天要办理出院手续,结清所有费用(包括当天的护理费)。

如果护工是夜间护理的(比如零点到八点),那就要支付护工费。

如果护工是白天护理,就根据其上班时间(比如八点到十六点),支付相应的费用,不需要支付一天的护理费。当然,具体支付的金额数目,应该是和医院及护工友好协商的结果。

4. 护工费由谁出

护工费一般也是自己先垫付的,等到交通事故案子结清了以后,该由哪一方赔钱就由哪一方赔钱,毕竟护工的费用不能够拖

5. 护工费谁承担费用怎么算

医院的工会啊,他是不包括饭钱的,但是如果碰到好的雇主,他是给那个护工费提供吃饭的我们在坪石固我们在平时故宫的时候是一天按一天一宿算嗯,如果碰到好的雇主呢?

给你多加钱也得看病人的程度,如果有的人是骨折了,他一天一宿的也需要照顾,让的另外加钱也得需要6000多块钱

6. 护工费赔付标准

护理费按照规定和证据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请护工的费用怎样规定?

南通市2021年护工陪护费,南通市附院24小时陪护200一220,三餐费另计;第一人民医院24小时200元左右;瑞慈医院,第三人民医院180一200元之间,吃饭呢自己解决,也有客气的主家也会提供一顿饭或二顿饭,或者另给20元订饭。

其实做护工也很难做的,特别是晚上睡不好,甚至沒得睡,并且还不是一二天的事。

8. 护工费是多少

南京医院的护工费一天是200元,家里没人陪护的老人医院是一定要家属请护工的,就算老人都能自理也要请的,怕发生意外。病人如果是要在康复科治疗,护工费还要多。现在病人的护工费确实是病人的很大负担,除了医药费住院费,护工费也是大头,困难的人家确实病不起。

9. 护工费属于护理费用吗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因为车辆都有交强险,有的还有商业险,所以,都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是由家人陪护,可以要求对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家人就不能再要求赔偿误工费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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