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擦洗护栏(环卫清洗护栏美篇)
1. 环卫擦洗护栏
洒水车! 洒水车又称为喷洒车、多功能洒水车、园林绿化洒水车、水罐车、运水车。
洒水车适合于各种路面冲洗,树木、绿化带、草坪绿化,道路、厂矿企业施工建设,高空建筑冲洗。具有洒水、压尘、高、低位喷洒,农药喷洒、护栏冲洗等功能。
2. 环卫清洗护栏美篇
简介:淮安市荣佳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9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教学具、教学用品、电教软件、音乐器材、体育器材、美术器材、多媒体电教用品、健身器材、课桌椅、餐桌、学生床、婴儿床、玩具、服装、窗帘、校园智能化设备、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环卫器材、保洁用品、通用技术实验室设备、探究器材、科学探究数字化实验室设备、黑板、职业学校模型设备、高等院校仪器设备、床上用品、照明器材、路灯、景观灯、护栏、围网、理化生实验室仪器、理化生实验室设备生产、销售等。法定代表人:彭玉红注册资本:3038.18万人民币联系方式:0517-80873888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100号
3. 环卫擦洗护栏的作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4. 环卫擦洗护栏图片
环卫作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四大类+后端处理(4+1),分别是清扫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公厕运营再加后端的垃圾处理。
第一类是清扫保洁工作,利用人工或机械作业对需要进行环卫保洁的区域或设施进行清洗,其目的是去除保洁区域表面的固体垃圾和粉尘。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种:
(1)清扫、洗扫作业:分为人工作业和机械作业。机械作业是利用带有喷嘴、扫刷、刷盘等装置的洗扫机械设备,采用一定压力的水流冲洗路面,使其表面的污物和垃圾被吸附至容器。
(2)洒水降尘:利用带有洒水功能的车辆,对路面进行洒水并保持湿润,从而达到降温降尘的作业。
(3)抽吸路面粉尘:利用带有吸盘的专用车,对路面灰尘进行抽吸的作业。
(4)抑尘作业:利用多功能抑尘车的喷雾功能,对空气的尘埃进行抑制的作业。
(5)护栏清洗:分为人工清洗和机械化清洗。机械化清洗主要是利用带有水枪喷嘴的环卫车,使用高压水流对护栏边面污渍进行清洗的作业。
(6)下水道吸污、排污:利用下水道疏通车的专用吸通功能,对堵塞的下水道进行疏通、垃圾清理的作业。
(7)路面融雪、撒布:在雪天,利用除雪环卫车的扫盘对积雪道路进行积雪清扫,同时会利用喷洒设备撒布融雪剂防止路面结冰的作业。
(8)站台、路面等附属设施清洗:多数采用人工清洁为主,对公共区域的玻璃橱窗、座椅等设施的擦洗作业。
第二类是垃圾分类。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对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一来减少了垃圾处置量,缓解了污染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的问题,二是大大提高了收运及处理效率,分类的垃圾按照不同的规格送至不同的处理厂,实现有用垃圾的"变废为宝"的再利用、无用垃圾的填埋焚烧处理。
第三类是垃圾收运作业,指的是对固态废物垃圾进行收转的操作。按照收转垃圾的不同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种收转作业:(1)生活垃圾压缩收运:首先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装箱,然后利用带有压缩机的压缩式垃圾车,对收集的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装运的作业。(2)餐厨垃圾收运:餐厨垃圾区别于生活垃圾,指的是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餐厨垃圾收运指的是利用专用的餐厨垃圾车,对垃圾进行集中密封处理的操作。(3)桶装垃圾收运:对已经分类密封的桶装垃圾进行运输的作业。
第四类是公厕运营作业。公厕运营作业主要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公厕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内地面、便池、门窗、墙体等清洁和维护工作,另一部分为公厕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对化粪池的清理和墙体外观的维护粉刷等。
第五类是后端垃圾的处理,目前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处理方式以焚烧和填埋为主,资源再利用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后端垃圾处理作业可分为以下几种:(1)垃圾分拣:利用带有分离技术的分拣装备对收集来的垃圾进行种类筛选的操作,对有回收价值的垃圾可进行资源再利用。(2)生活垃圾填埋:对收集来的生活垃圾,在集中地点(一般是填埋厂)进行填埋处理的作业。(3)生活垃圾焚烧:对生活进行集中焚烧,并利用焚烧产生的热能进行发电的操作
5. 环卫工人擦洗护栏
作业安全
一、环卫清扫作业方面
1、清洁工人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
2、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
3、采取错时保洁,特别是早晨第一次普扫时,一定要在上班车流量高峰期到来前完成,一般在七点钟之前,而且必须要将道路清扫彻底干净到位,这样在接下来的巡回保洁中,可以把重点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要是晨扫不彻底,在车流量高峰期时再去扫机动车道是非常危的。
4、清洁工人在打扫和保洁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栏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保洁小车不能太靠近车行线停放。清理主车道上的成堆泥土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 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并做好防护措施。(注、处理突发
事件、人员较多的情况下设置警示锥并现场有管理人员指挥)
二、机械化作业方面
全面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减轻环卫工人作业强度,降低安全风险:
1、员工乘车在车辆停稳后以序上下,不抢上抢下,不住头手伸出窗外,严禁外人乘车,
2、汽车修理工必须定期做好车辆的大修、小修等检修工作,车辆因检修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维修人员经济责任
3、司机必须定期检查车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车辆不带故障上路。
4、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酒后驾驶。
5、司机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
6、垃圾装卸工作业时,必须站在桶边一侧装车作业,细心作业,防止车上拉圾跌落伤到自己及行人,不得将杂物悬浮于车顶,垃圾装车完毕车顶必须加盖或者罩网。
7、洒水车洗路作业时,必须按亮作业指标灯,遵守交通规则,作业中不准逆行。辅助工在路边合理指挥车辆行驶,并注意自身安全、站在司机能看到的位置。
人身安全
一定期体检:参加社区体检或环卫工人免费体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让家人放心,对自己负责
二、天气因素;天气不好、车速过快,车主或驾驶员视线受阳碍、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举报出行工具: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等需要检查,刹车系统、不允许私自安装遮阳伞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四、严禁酒后上岗、杜绝酒后驾驶
6. 环卫工人保洁护栏清洗
一)、 环境卫生总体要求
1、地面应无积水、尘土、油迹污渍、口香糖、杂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2、竹林、灌木、花丛和草坪中无杂物纸屑、烟头、砖头等。
3、对园内以下设施设备:如:垃圾桶、游客休息座椅、道路两旁的路灯灯杆、音响喇叭和落地塑像立面、长廊立柱、花廊花台、桥面等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4、水池及湖边的各种石阶、小路、石台面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5、水池、水面应做到:无白色垃圾及漂浮物。
6、所有喷泉及假山应做到:水池周边及装饰物无污痕。
7、园内的雕塑、道路引导牌、导游图,解说牌等应做到:无灰尘、无污渍。
8、保洁用具应干净整洁。
9、操作间清洁用品应摆放整齐,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无蛛网。
10、栏杆、栏架、玻璃、各类专栏、标牌(包括指示标牌、警示标牌)、灯杆、各型桌椅凳、花池瓷砖每日擦洗,无灰尘污渍、涂画及张贴物。
11、大门、广场:
(1)花台:台内无垃圾、无杂物,台体侧面及台边无污迹、无积尘。
(2)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3)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4)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5)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6)门窗: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8)玻璃:表面光洁无迹、无水迹、无明显积尘、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9)宣传栏:无污迹、无水渍、无灰尘。
(10)垃圾桶:无灰尘、无水渍、无污迹。
(11)道路清扫合格率达 100%,保洁合格率达 95%,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七无、七净”的标准。
七无: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头、无积水、无痰迹、无积泥积灰。
七净:下水篦净、树池净、绿化带及周边干净,路沿石净、人行道净、车行道、边沟
干净。道路冲洗应达到路面整洁,无痰迹,无残留垃圾,边沟无污泥和其他污物,下水篦不应堵塞。
(二)、 卫生间 清扫保洁工作内容及要求
1、镜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
2、面盆及台面干净无水渍。
3、便池及便槽内外干净无污渍。
4、门框、门面、窗框、玻璃、墙面、墙角、天花板、饰物及其他设施设备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5、保持地面洁净、无污物、无迹印。
6、室内无苍蝇、蚊虫、空气流通无异
7. 不锈钢护栏清洁
用胡萝卜加鸡蛋壳清洗。具体做法如下:准备材料:胡萝卜、鸡蛋壳。
1、首先切一小段胡萝卜,做饭炒菜剩下的头尾也够用了。
2、然后把胡萝卜放在火上烤一会,目的是让它变软,方便擦拭。
3、用胡萝卜擦拭不锈钢器具里外。
4、擦拭好后,用一张湿巾把残留的胡萝卜渣和烤时形成的灰擦掉,烧水壶很光亮,初步达到清洁效果。
5、用胡萝卜清洁不彻底的话,可把碎鸡蛋壳放进去,再添些水,然后盖上盖子用力摇晃。
6、摇晃几分钟后,打开盖子会发现水垢少了很多,盖上盖子接着晃动,直到水垢去除干净。
7、光洁如新。用这种方法不仅能清洁干净,最重要的是不伤器具。
8. 环卫擦洗护栏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防护栏怎么清洁
不锈钢清洗步骤一:
对于任何东西我们在清洗的时候都会先将其大部分污渍去除,常用的方法有冲洗或者擦拭,而我们今天要讲到的不锈钢就是选择擦拭的方法将不锈钢表面的大部分的灰尘擦去,让不锈钢整体看起来比较的干净。
不锈钢清洗步骤二:
我们家里的不锈钢盆子大多的朋友都是采用的水洗方式,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家里面的不锈钢盆子在水渍干后总会留下一些痕迹,由此可见,不锈钢并不适合用水洗,这样不仅洗不干净不锈钢,长期下来还会有损不锈钢的光泽度。
10. 护栏清洗刷
黑色。我觉得铁护栏可以涂成黑色的油漆,这样可以显得比较大气。上面的尖头可以涂成红色的,这样比较显眼,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
现在流行多采用的是氟碳漆,它耐阳光很好。酚醛、醇酸已很少有人用了,太低档了,味大,且不易干。
特殊性能
(1)优良的防腐蚀性能—得益于极好的化学惰性、漆膜耐酸、碱、盐等化学物质和多种化学溶剂,为基材提供保护屏障;该漆膜坚韧—表面硬度高、耐冲击、抗屈曲、耐磨性好。显示出极佳的物理机械性能。
(2)免维护、自清洁—氟碳涂层有极低的表面能、表面灰尘可通过雨水自洁,极好的疏水性(最大吸水率小于5% )且斥油、极小的摩擦系数(0.15 — 0.17 ),不会粘尘结垢,防污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