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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的计算标准

2022-06-05 07:00:1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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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如果是因工作出差,可以认定工伤,但要回用人单位办理,却不妨碍双方协商赔偿。但注意首先要划清责任,如果是你的安装不合格造成的伤害,你需要负主要责任,如果是客人使用不当由客人负

如果是因工作出差,可以认定工伤,但要回用人单位办理,却不妨碍双方协商赔偿。但注意首先要划清责任,如果是你的安装不合格造成的伤害,你需要负主要责任,如果是客人使用不当由客人负主要责任。主次之间赔付金额差别很大。营养费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  (3)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会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5.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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