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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护工培训标准(2020年山西护工培训实施方案)

2022-12-18 23:05:05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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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2020年山西护工培训实施方案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

1. 2020年山西护工培训实施方案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 山西护工培训如何补贴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元凭发票赔偿。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十级伤残赔偿金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工资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山西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3. 护工培训项目

1、早上八点进行交接班 首先察看全护老人的皮肤状况有无病情变化等与夜班做好交接工。

2、做晨护工作晨护包括整理床单位及病室卫生等等有关卫生的项目。

3、9点半以后可以给老人们喂些水及水果等。

4、11点做好老人的餐前准备工作洗手带围裙准备好餐具等。

5、12点之前做好喂饭工作。

6、12点-2点老人午休时间护理员要做好巡视工作排泄物要随时处理。

7、2点-3点半做好晚护工作老人的个人卫生。

8、3点半-4点做好周程工作(每天安排不同的内容比如周一是消毒毛巾周二是消毒大小便器等)。

9、4点-5点喂水喂水果等零碎活及做好晚餐前准备。

10、5点半之前做好喂饭工作。

11、八点之前老人全部上床休息。

12、晚八-早八之间做好巡视及翻身等基本护理工作这些是全护区域护理员的每日工作不是很详细。

4. 2020山西省护士规培考试

2021年护士不会有规培考试。护理学规培考试的重点参照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

5. 2020年山西护工培训实施方案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复查鉴定,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二十八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聘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人事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伤残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工伤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6. 2020年山西护工培训实施方案及流程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7. 低年资护士培训计划要求

职业规划

正确适当的目标是职业生涯规划的核心,一个人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适的目标,有了目标,才会有动力。有句话说得好:如果你不知道你要到哪儿去,那么通常你就哪儿也去不了,所以,当你将脚抬起走路前先明确去哪里,这至关重要。现将我职业生涯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展示如下:

(一)年(第一年)

1、(第一个月至第四个月)

学习目标:熟悉医院、护理部和科室的规章制度;知晓各个班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掌握电子病例操作系统的使用方法。

能力目标:和科室医护同仁建立和睦友善的同事关系;能独立完成各个班次的工作内容;能积极配合护士长安排的工作任务。

行动计划:这个时期是我从学校进入工作环境,并在工作环境中逐渐社会化,实现从学生到护士转变,并为新的组织所接纳的过程。我要用饱满的精神和热情的态度投入工作,积极熟悉科室业务,使自己适应繁忙而多变的临床工作环境;上班时间和科室同事配合好工作,对不明白的地方不耻下问;利用休假时间浏览医院网页,关注医院政策和新闻动态,熟悉医院的运行机制。

2 (第五个月至第一年)

学习目标:基本掌握科室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与护理措施;精通各项基础护理操作;能力目标:能够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和护理能力,并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使自己在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不断增强护理科研素养和提高科研水平;英语水平不断提升,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行动计划: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结合临床病人的特点查阅相关书籍,再用书本知识指导病人康复;定期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多与领导、同事、病人互相交流,查漏补缺;每周定期到示教室练习基础护理操作,使各项操作得心应手;广泛涉猎中英文护理期刊或利用网络资源搜寻相关文献资料,在护理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了解国内外护理学专业的新进展,并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在护士长带领下进行相应的科研项目;努力学习好英语,每天利用课余时间,多读、多听、多练,让英语水平更上一层楼。

(二)年(第二年至第五年)

学习目标:熟练掌握护理“三基”内容;了解护理心理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管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放眼世界先进护理技术;提升专业英语水平。

能力目标:知识广博,临床经验丰富,操作准确、效率高;培养“爱伤观念”,正确运用移情技巧,培养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临床带教能力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能力。

职称目标:主管护师职务目标:临床带教老师或护士长行动计划: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广泛涉猎相关学科书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外出进修,扩展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地积累实践经验,探索科室专业技能;加强对公共关系学、组织行为学、管理学的学习,培养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协助带教老师完成护理实习生的带教任务,教学相长,在积累带教经验的同时,鞭策自己对专科知识的掌握;通过专门的培训班加强对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的学习;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至少完成两项科研项目;将护理科研纳入护士公共必修课程,讲解护理科研的基本内容并提高护理人员的科研意识。

(三)年(第六年至第十年)

学习目标:国内外临床护理新进展;新的教学模式;护理管理模式和理念。

能力目标:个人职业能力稳步提高,责任心增强;精通本科室的业务,能独立完成临床教学任务;能够接收比较重要的工作任务,管理能力得到锤炼;能比较周全的思考和处理问题,已成为工作中的主干。

职称目标:主管护师或副主任护师职务目标:护士长行动计划:查阅文献资料,收集国内外护理动态;争取出国进修的机会,“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和机制;尝试不同的临床带教方法,培养实习生的整体护理能力;以一名护理管理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管理经验;参加省级、国家级的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至少每年一篇,至少完成两项科研项目。

(四)年(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

学习目标:不断推陈出新的新理论、新技术;先进的管理模式。

能力目标:成为临床护理专家或出色的管理者;积累丰富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管理能力。

职称目标:副主任护师职务目标:科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行动计划:保持积极、乐观进取的心态,重新认识环境、评估自我,寻找新的挑战,保持职业新鲜感;与兄弟医院交流管理经验,定期参加护理管理培训班;发表高质量的、引起业内重视的论文至少每年一篇;完成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国家级甚至更高级别的奖励;参加相关书籍的编写工作。

8. 山西省护工培训计划

在疫情不严重的时候,小孩子在儿童医院住院是允许两个家属看护的,毕竟孩子如果太小,不好好配合,又要哄着孩子,又要找医生护士,忙不过来,但是疫情严重的时候,病房里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家属陪护,还不能中途换人,如果孩子病情很重,确实需要两个人陪护,可以去向主管医生申请,应该可以得到他的理解和同意。

9. 山西省护工培训

山西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证非常有用,可以持证在养老机构上班,也可以去住家护理老人,专业护理养老人员以后越来越吃香,中国人口己老年化,且独生子女家庭居多。非常需要更多的护理人员有此证的人工资会很高。

10. 山西省三级医院2020年度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

近几年护士资格证300分合格。护士资格证有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考试科目,两个科目的合格分数一样,均为300分。一个考试年度通过两个考试科目的,可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考试单独分数线主要集中在三区三州地区。一般会等国家护士资格证书发放完毕之后,根据各地区合格人员的分布情况调整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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