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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的国家政策(防洪法解读)

2023-10-07 18:46:29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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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防洪法解读1、汛期企业员工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2、汛期的巡查工作应加强,时刻注意企业的所有设备及重点部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3、汛期如果上级发出

1. 防洪法解读

1、汛期企业员工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

2、汛期的巡查工作应加强,时刻注意企业的所有设备及重点部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3、汛期如果上级发出险情通报或本站出现险情,企业员工立即取消倒班休息,全力以赴参加抢险。

4、防汛物资企业设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5、险情出现企业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听从指挥,服从领导顾全大局。

6、完善防汛预案,同时要不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演练,使企业员工能够熟练掌握防汛技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 防洪法 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3. 防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4. 防洪法解读意义

文物法和防洪法之间的大小是不容易进行直接比较的,因为它们所涉及的领域和目标不同。但是从法规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来看,防洪法可能更为重要。首先,防洪法对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非常关键。防洪法的目标是制定措施来预防洪水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并确保公众的安全。这涉及到灾害管理、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国家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而文物法主要涉及到保护、管理和传承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文化遗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文物法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在直接影响公众安全和福祉的程度上可能相对较低。总的来说,虽然无法直接比较文物法和防洪法的大小,但从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来看,防洪法可能更为重要。

5. 防洪法2021

近年来,为应对区域城镇化发展造成的突出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国家相继出台各项流域规划,推动了流域防洪减灾措施的完善、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及流域综合管理。当前,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已成为重大国家战略。多项新法规、新政策的发布进一步强化了流域协同治理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随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形成,以流域为基本单元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愈发重要。如何以水与土地资源及相关生态特征为本底进行区划研究是本期着重探讨的方向。研究人员和规划师应当综合各类生物、地理、地质和气候等环境要素,承担跨专业、跨领域资源整合的职责,在各级流域尺度上应对生态和环境问题。

6. 防洪法全文2017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7. 防洪法2018最新版

1. 标准不一致2. 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异。通常,防洪工程对土地和房屋的占用会给受影响的居民带来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受影响的土地、房屋的市场价值、使用权等因素。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合理的补偿。3. 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防洪工程的顺利进行。

8. 《防洪法》

为加强公司防洪防汛工作,便于配合上级单位及当地政府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降低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防汛总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讯方针,“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理念,贯彻全员科学防洪的指导思想,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抢险及时,确保施工人员及物资设备安全度汛。

二、工作原则:

防汛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分级实施的原则

三、成立防汛组织机构

组 长:包厚德

副组长:管寿财、俞河建

成 员:祝永海、蒋显俊、周本强、孙三虎、熊润寿、各矿硐负责人。

四、防洪防汛措施

1、建立防汛预警机制,地测部门负责根据天气预报,通报天气预报及天气形势,并负责对水位、洪水流量作实时监测和预报,发现险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3、了解公司辖区内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

4、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及时检查地面防洪设施及井下通讯设施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地面设防汛材料库,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按规定准备各类防汛物资,以满足应急要求;

7、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汛期施工期间必须对所有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成立防汛督查小组为确保汛期的安全生产,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到人,有险情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启动紧急预案;

9、各施工单位根据防汛工作的特点地理环境分析找出更具体和详细的防汛区段和部位,派人看守昼夜监护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处理;

10、建立汛期值班制度

(1)防汛值班人员在汛期必须24小时待机。

(2)防汛值班人员在汛期公出、私事,必须向总指挥请假。

(3)防汛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4) 防汛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防汛措施四到位:

1、防汛人员到位:

为保证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公司成立了防汛领导小组及抢险小分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防汛抢险组织工作,全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防汛物资到位:

认真落实防汛区域防汛物资清单,及时调整防汛区域防汛物资、配足编织袋、铁锹等防汛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有效处置重大险情,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3、预警机制到位:

强化预警机制,建立汛期巡检及汛情、灾情汇报制度,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防汛措施。 

4、隐患排查到位:

结合实际,制定防汛工作检查提纲,将硐口、职工宿舍、边坡、排水沟、排土场、配电房等确定为防汛重点部位,并编制检查表并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确保发电设备和防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9. 防洪法解读视频

  疫情期间,大多数人选择宅在家中与外面危险的环境隔绝,而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群默默为大家服务的志愿者,不畏艰险,不辞辛劳。他们放弃了家中舒适的环境,而是每天早早出门,无偿为大家服务;他们放弃了安全的宅家生活,而是每天早出晚归,与过往的行人和危险的环境打交道。他们是和医生一样值得尊敬的人,也是人群中最美丽的人。

  如果要用一个词语来形容志愿者,我觉得是坚持。曾经有个名叫朱治平的志愿者,一生有2000多个小时在做志愿者活动,只可惜他32岁时就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了。像这样一生都在坚持做志愿者的人还有很多,他们是真正的天使,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疫情期间,有无数善良的志愿者,不管是炎热或者寒冷,依然每天坚持履行志愿者的义务,无私的为大家服务,这一点着实令人感动。例如,我们小区的志愿者每天坚持站岗,在小区门口为大家测量体温,从来不喊累,不怕苦。从他们身上,我感受到“坚持”这个词的精髓,也感受到了温暖善良,这就是人间的真情所在。

10. 防洪法20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第十条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 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县(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