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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团队建设(幼儿园的团队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2022-11-26 13:48:55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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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幼儿园的团队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幼儿园团队建设是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随着幼儿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幼儿园必须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重视教学和科研成果,不断

幼儿园的团队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幼儿园团队建设是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

随着幼儿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幼儿园必须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重视教学和科研成果,不断更新幼儿园的教学方法。因此,加强团队建设,让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师相互结合,充分发挥个人智慧和集体智慧,通过集体智慧提出新的方案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提出符合当前教育形势下幼儿园发展的改革和实际操作方法,才能不断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学效果。

2.幼儿园团队建设是提高幼儿园综合实力的有效途径

幼儿教育涉及许多方面,如语言、数学、音乐、体育、美术等。因此,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也是各学科、各领域专业人员的整合。只有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让教师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才能帮助教师快速成长,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园的教学实践和管理实践,提高幼儿园的综合实力。

3.幼儿园团队建设是处理复杂问题的必要条件

幼儿园接触的群体主要是表达能力差的儿童和渴望爱自己孩子的父母。在幼儿园的日常教学和管理中,他们经常要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如果他们粗心大意,可能会失去孩子和家长的信任,影响公众对幼儿园的赞誉和社会评价。因此,幼儿园只有搞好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加强教师之间的合作,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

4.幼儿园团队建设可以提高校园凝聚力

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和管理任务,幼儿园必须采用团队工作的形式,使团队成员能够相互补充、相互学习,把教师的个人发展目标提高到集体目标,提高工作的士气,形成更好的工作状态,从而提高校园的凝聚力。

二、团队建设的概念和内容

在进行团队建设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团队建设的相关概念、概念和内容。

1.团队构成要素

团队的构成主要包括五个因素,即目标、人员、方向、权威和计划。对于幼儿园来说,团队建设的共同目标是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塑造良好的社会影响,进而实现整体商业价值和个人价值。在团队构成的五个要素中,最重要的是“人”。对于幼儿园来说,这里的“人”也包括一线教师。它还包括为幼儿园正常运行服务的管理人员和后勤支持人员。只有在团队建设的范围内考虑每个人,才能促进团队建设的有效实现。“定位与权威”是指幼儿园工作开展前的人员分工

团队精神是团队建设的内在支撑,是确保团队建设成功的根本因素。只有建立良好的团队精神,才能真正实现团队建设的目标,提高团队人员的管理水平。幼儿园团队精神分为三个层次:凝聚力、合作意识和高昂的士气。这意味着在加强团队沟通。

幼儿园团队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幼儿园团队目标可以考虑近期和远期。结合幼儿园的相关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来写,可以以周计划,月计划,学期计划来写。

重点就写一下所期望达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团队,我们应该从教育、保育、活动、文化建设等方面来做来怎么做,实现这样一个团队。

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 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 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团队建设与管理的策略有哪几个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团队建设与管理的内容有

整体建设目标:通过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稳定骨干教师队伍,造就拔尖人才,培养若干名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形成和聚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相当知名度的学术创新团队,建成一支整体水平较高、充满活力的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通过贯彻实施国家及教育部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计划”,造就一批国际国内一流学者和优秀学科带头人。

通过实施学校的“院士工程”、“紫江学者计划”、“优秀团队计划”、“优秀后备人才计划”和“博士后培养计划”,形成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的学科梯队。

师资队伍建设,将围绕学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进行,通过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和博士后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师资队伍建设,从而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在幼儿园的团队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基本理念(一)幼儿为本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二)师德为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三)能力为重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一)职业理解与认识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8.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9.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三)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10.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11.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像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12.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13.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14.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15.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四)个人修养与行为16.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17.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18.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19.勤于学习,不断进取。20.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专业知识(五)幼儿发展知识21.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2.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策略与方法。23.了解幼儿在发展水平、速度与优势领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掌握对应的策略与方法。24.了解幼儿发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适宜的对策。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六)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26.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基本原则。27.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保育和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28.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29.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30.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七)通识性知识31.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32.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33.掌握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特点与基本知识。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35.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专业能力(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36.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让幼儿感到温暖和愉悦。37.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让幼儿感受到安全、舒适。38.创设有助于促进幼儿成长、学习、游戏的教育环境。39.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九)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40.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41.科学照料幼儿日常生活,指导和协助保育员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工作。4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43.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十)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44.提供符合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的游戏条件。45.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游戏活动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的游戏。46.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充分体验游戏的快乐和满足。47.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十一)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48.制定阶段性的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49.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50.在教育活动的设计和实施中体现趣味性、综合性和生活化,灵活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十二)激励与评价52.关注幼儿日常表现, 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53.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5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十三)沟通与合作55.使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进行保教工作。56.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幼儿进行有效沟通。57.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58.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59.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十四)反思与发展60.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61.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62.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三、实施建议(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学前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三)幼儿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园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幼儿园绩效管理机制。(四)幼儿园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保教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简述幼儿园管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关键字词:保育和教育、基础教育。

考点2: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关键字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018年3月17日上半年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证《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

1.关于学前教育任务最准确的表述是( )。

A.促进幼儿智力发展 B.促进幼儿身心的快速发展

C.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D.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学前教育的任务。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明确提出,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考点3: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简答题和论述题。纵观2011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的教资考试中均没考查这一要点,因此要对该知识点进行记忆,小心提防。

考点4: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关键字词

试述幼儿园管理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角色意识

角色即一个人的社会身份。 个人能否扮演好各种各样的角色,首先在于他是否有明确的角色意识。

幼儿园园长从担任园长的那天起,甚至就任园长之前就应该对自己的职务性质、地位权力和任务有明确的认识,也就是对自己的职、责、权、利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彼此互相制约的。

一个人被任命或选聘为园长以后,他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法律即赋予他必要的权力,以此来指挥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赋予了他相应的责任。

二、素质意识

办好一所幼儿园的关键在园长,当好幼儿园的园长关键在管理,管理的好坏关键取决于素质的高低,所以说园长素质是有效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园长要具备哪些素质呢?我认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自觉按照园长的任职条件来要求自己。既要懂业务,具有指导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活动的能力,又要做到一专多能,博学多才,成为全园教职工政治上和业务上的“领路人”,切实做到“精”、“新”、“正”、“诚”。

“精”就是精品意识。 精心设计、精益求精的办好幼儿园每一件事。“新”就是改革创新,不断进取。“实”就是脚踏实地,实实在在的干。“正”就是一身正气,作风正派,言行正直。“诚”就是真诚诚恳,以诚相待。

三、目标意识

园长从上任的第一天起就要考虑把幼儿园办成什么样子——幼儿园的总目标是什么?长期、中期、短期目标是什么?硬件部分的目标是什么?软件部分的目标是什么?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应采取什么途径方法等等。

首先:摸清情况,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采取了个别谈话、日常观察、园务会反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如我设计了职工问卷:幼儿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你认为如何解决?你的特长是什么?不足有哪些,如何调整?你对园长有哪些要求,需要园长帮助解决什么问题?在幼儿园今后的发展中你有什么建议等等,摸清情况后,及时对症下药。

其次,精心审计幼儿园的发展目标,召开全体教职工发挥,大力宣传幼儿园发展目标,以目标激励每位教职工,团结一致,向目标奋进。

四、民主意识

现代管理中心决定了以人为本管理。园长要管理好幼儿园必须要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教职工是幼儿园的主人,管理幼儿园是她们的民主权利,他们对一些重大问题有权参与讲评和管理。 园长要通过民主管理,做好人的工作,为广大职工创设一个人有利于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思想,确定依靠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意识,具备较强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幼儿园团队建设与管理的内容有()

1、《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对幼儿教师的个人修养与行为的要求有: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勤于学习,不断进取;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2、《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三)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

10.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1.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像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

12.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

13.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

14.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15.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6.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7.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8.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9.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20.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幼儿发展知识

21.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2.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3.了解幼儿在发展水平、速度与优势领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掌握对应的策略与方法。

24.了解幼儿发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适宜的对策。

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

(六)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

26.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基本原则。

27.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保育和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

28.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29.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

30.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

(七)通识性知识

31.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2.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3.掌握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特点与基本知识。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

36.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让幼儿感到温暖和愉悦。

37.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让幼儿感受到安全、舒适。

38.创设有助于促进幼儿成长、学习、游戏的教育环境。

39.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

(九)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

40.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

41.科学照料幼儿日常生活,指导和协助保育员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工作。

4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

43.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十)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

44.提供符合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的游戏条件。

45.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游戏活动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的游戏。

46.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充分体验游戏的快乐和满足。

47.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十一)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

48.制定阶段性的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49.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

50.在教育活动的设计和实施中体现趣味性、综合性和生活化,灵活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

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主动学习。

(十二)激励与评价

52.关注幼儿日常表现, 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

53.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

5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

(十三)沟通与合作

55.使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进行保教工作。

56.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幼儿进行有效沟通。

57.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8.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59.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0.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

61.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2.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