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福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1、德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山东省德州市已于2013年11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一、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新内容:5月30日,:单独两
1、德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山东省德州市已于2013年11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一、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新内容:
5月30日,:单独两孩"政策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备受关注的是,政策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另外,我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
二、可以申请山东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办理山东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2、福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福建省福州市已于2014年3月29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将第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删除。
二、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明确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五、: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具体步骤是: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3、广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广东省广州市已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将广州市:双方或一方为广州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一、广州市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广州市:双方或一方为广州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广州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广州市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广州市户籍的,向广州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广州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广州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4、杭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浙江省杭州市已于2014年1月17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一、杭州市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杭州市:双方或一方为杭州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杭州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杭州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杭州户籍的,向杭州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杭州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杭州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5、苏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江苏省苏州市已于2014年3月28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一、3月28日,江苏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政策实施时间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江苏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