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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22-04-25 11:00:07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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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怎样可以在云南省生二胎呢?云南省二胎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1、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怎样可以在云南省生二胎呢?

云南省二胎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2、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我国关于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与城市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农村夫妻即可合法生育二胎,而无需冒着赴港生二胎的超生风险。

3、城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虽然赴港生二胎算超生,但近年我国已放宽计划生育独子政策,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无需冒着超生的危险赴港生二胎。而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中关于各地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城市户口及农村户口的差别上,我们先来看看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4、计划生育二胎的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在2009年1月1日出台并开始实施,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你超生的话100%要承担一下条例处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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