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意外伤害要护工费合理吗
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3.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护工费用如何规定
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运费单价什么部门可以给出鉴定
运费单价归当地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做出鉴定,根据《物价法》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有资质。
价 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 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 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国 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 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