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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构室活动规则(幼儿园建构活动室管理制度)

2022-11-25 23:41:33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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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幼儿园建构活动室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

幼儿园建构活动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活动室创设原则

(一) 儿童性原则: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不仅要富有童趣吸引孩子,还要让孩子参与到创设的过程中,孩子才是环境创设的主体。(二)适宜性原则:幼儿园的环境创设应该是和孩子的身心发展相适宜的,材料的多少和层次要符合孩子的发展需要。

(三)发展性原则: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不是随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根据教育目标和幼儿的现有水平作考虑,分期变换创设。

(四)艺术性原则:幼儿园的环境创设还要考虑到美感,给幼儿一个美的审美享受,需要教师利用智慧将教育目标融入到美的环境中。

(五)开放性原则:创设幼儿园环境,不仅要考虑幼儿园内环境要素,同时也要重视园外环境的各要素,两者有机结合,协同一致地对幼儿施加影响。

(五)安全性原则: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差。且好奇、好动、好问是他们的年龄特征,所以活动室环境的创设首先要突出安全性。当然,除了使用过程的安全还要注意精神环境的安全。

幼儿园活动室管理制度有哪些

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规章制度为活跃社区职工和广大居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维护社区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

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6:00—18: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器材不得向外借用。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六、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七、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幼儿园建构活动室管理制度内容

景成实验幼儿园设施先进齐全,老师认真负责,是一所教育质量很好的幼儿园。

杭州市景成实验幼儿园以父职教育和早期阅读教育为特色,现有竹清和永清两个园区,总占地面积8000多平方米,竹清园区位于北景园小区竹清路151号,永清园区位于北景园小区永清路82号,园内共有24个班的规模。

幼儿园创设了宽松、和谐的精神环境和丰富的物质环境,园内环境优美童趣、舒适温馨,室外活动场地宽敞开放、空气清新;设有图书室、建构室等专用室,开辟种植园地、饲养角、玩沙玩水等专用场地和设施;拥有多媒体设备,并为各班创设基础网络布线、配备数字彩电、电脑和钢琴等先进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幼儿的生活、保健、教育教学设施配套完善。

幼儿园拥有一支富有经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德才兼备的年轻教师队伍,教师高学历、高素质。

幼儿园建构室管理制度表

构建机制的意思是建立适当的体制和制度。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有不断创新的问题,社会环境不断发展,人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机制也要随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构建机制对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有利于对资源进行协同管理,使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高效配置,促进了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幼儿园建构室使用制度

没有相关法律标明九小场所,九小场所一般是消防部门的称呼。

“九小场所”是指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人员密集场所。具体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小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建筑不规范,安全保障差

有的设置在同一座平房建筑物内,有的设置在同一幢高层建筑物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通过民用住宅改建的,而且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甚至部分为违章搭建建筑,其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员工宿舍的布置等大多由场所经营者自行安排,随意性极大,安全保障差。

2、责任不落实,有效管理少

很多经营业主由于受“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作崇,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消防投入不足,消防器材配备缺乏,没有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没有落实相关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3、消防意识不强,自救能力弱

大多数“九小场所”上至业主,下至员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安全意识差,员工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灭火和逃生常识缺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发生火灾初期时的处置能力。

4、消防设施不齐,逃生条件差

大部分“九小场所”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且场所内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很难组织起有效的灭火和逃生,容易导致人员伤亡。

5、缺乏规划管理,火灾发生率大

目前,北塘大队部分农村街道小规模的“九小场所”现象较为普遍,且较为零散;但在城区街道内有的则是与其他场所、仓库甚至生活区连成一片,员工、居民在生产、生活上随意动用明火,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形成大面积火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和动火安全管理,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

“九小场所”的火灾特点:

1、燃烧猛烈,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2、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烟雾密集,烟气严重侵害被困人员。

4、水源缺乏,灭火救援难度大。

“九小场所”火灾的预防方案:

1、小点位火灾报警

专门针对小型工程应用的适用于小规模报警场所的低成本、小点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合现场设备可满足小场所的消防报警需求。

2、独立式探测报警

通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等采集现场信息,发生警情时,现场高分贝报警。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手机APP接收报警信息。

工作措施

出台工作手册,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

针对“九小场所”数量多,缺乏有效规范管理的现实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区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以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也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效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创新监管模式,做实“九小”场所网格化管理。

针对“九小”场所覆盖面广,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及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抓好“九小”场所消防网格化管理。利用网格化监管,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对辖区“九小场所”进行常态化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形成负面清单,实施“三色”问题清单管理。

齐抓共管,搞好部门联动。

一是依托安全社区创建,落实“九小”场所具体监管责任。通过安全社区创建强化全员参与,整合监管资源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中。二是公安和属地镇街加强检查监管。对辖区“九小”场所进行常态化排查,形成负面清单,按照“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要求逐一消除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联合执法。

加大对“九小”场所的专项整治力度,安排一定的专项整治经费,为整治工作提供保证。强化联合执法,由辖区镇街为主,公安消防、派出所、安监、工商、建设、供气、供电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全面取缔无证经营,规范有证经营,通过联合执法,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九小”场所消防监管,提高其自身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幼儿园建构活动室管理制度及流程

活动目标:

  1、能感知正方形。

  2、感知正方形在生活中的运用。

  活动准备

  大方纸、图片正方形图标、大小不同的各色几何图形

  活动过程:

  一、认识正方形:

  1、出示正方形图标,引导幼儿正确说出正方形的名称。

  2、请幼儿说出什么东西是正方形的,鼓励幼儿想一想在自己生活中见到什么东西是正方形的。

  二、游戏:给大方纸找朋友

  教师将大方纸放在桌子上,向幼儿展示各种色彩、大小不同的几何图形,请幼儿把各种正方形都放在大方纸上面,并鼓励幼儿边做边说:“大方纸我给你找到了正方形的朋友。”

  三、找班上的正方形:

  引导幼儿在活动室里找找,还有那些东西也是正方形的。(老师在教室里幼儿能看到的各个地方摆放正方形的东西。)

  四、激发幼儿到活动室外面找正方形的兴趣:

  老师带幼儿到活动室外面去找一找什东西是正方形的。

幼儿园功能室活动制度

维修制度有:一幼儿园领导,各班级老师对家长和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不得破坏设施设备。

二建立健全设施,对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

三在园长领导下,每学期对设施,设备普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年添置一定数量的保教设施设备,并做好登记保管工作。

幼儿园建构室活动方案

构建是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建立(多用于抽象事物)新的方案计划。

而兴建正在实施计划。

幼儿园建构室活动要求

好。

童年城堡幼儿园占地2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3500平方米。园内园外绿树成荫、花果飘香、鸟语成趣,环境优美。    

全园设15个教学班,教职工68人,一线教师都是经过层层选拔的学前教育专、本科毕业的专业教师。其中,高级教师1名,中级教师 7名,省、市、县级骨干教师 7名,这是一支乐教、敬业、积极投身幼教事业的高素质教师团队,是实验幼儿园的核心骨干力量,是进一步扩大师资队伍牢固的基石。     

幼儿园设有阅览室、美劳室、舞蹈室、建构室等多功能室,每个班级配有一体机、钢琴、空调、恒温直饮机、CD播放机、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二期工程综合楼正在建设中,办园基础条件进一步完善,为幼儿提供优质、安全、宽松、温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效保障幼儿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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