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主管的工作内容(护工主管的工作概述)
1. 护工主管的工作内容
护士长是行政职务,护师是职称。
护士长是医院任命的一种行政职务,每个科室里都有多名护士,必须选择一名业务素质比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护士担任护士长,领导全科室的护士开展护理工作。护师是一种职称,是初级职称的一种,护师在向上发展,就是主管护师相当于中级职称。护士长的人选可以是护师,也可以是主管护师,还可以是副主任护师,但职称与行政职务是不相同的,一般情况下都选择在全科威望最高的护士担任。
2. 护工主管的工作概述
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为先,应当先行实施必要而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护操作。
2、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3. 护工主管岗位职责
、协助整理患者的日常仪容仪表与卫生情况
有的患者行动不便,不能自己完成个人清洁,或者无法进行仪容仪表的整理,那陪护人员就需要帮助患者维护患者的仪容仪表,保证患者的卫生,因此在护理过程当中,护工陪护人员需要帮助患者进行口腔清洁、洗脸、梳头、擦身、换衣,并协助患者使用便盆与入厕等。
2、协助病人就餐并做安全陪护
护工陪护的职责除了协助整理患者的日常仪容仪表与卫生情况外,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的病人来说,认可度高的陪护人员需要协助患者满足日常营养的需求,所以需要协助患者吃饭喝水。与此同时,陪护人员还需要时刻关注病人的病情,尤其是病人出现一些异常的时候,需要及时告知医生,除此之外,要协助病人上下床、坐轮椅或者指导病人正确的活动关节等。
4. 护工主管的工作计划
陪护津贴(以吉林为例)的申请方法如下:
1、以吉林长春为例,首先进入进入吉事办的个人服务页面,点击医疗卫生。
2、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页面,点击男职工护理补贴领取。
3、进入男职工护理补贴领取页面,点击办理流程就可以进行办理
5. 医院护工主管的工作内容
护理领导是医院护理队伍中的基层管理者和组织者,是科室护理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指挥者。
护理质量的高低与护理领导本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
其工作优劣、素质高低、能力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护理领导的要求:
1.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病人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护士的榜样。
2.要有科学实效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3.有比较强的业务素质,包括理论和专业实践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建设。
4.善于处理各种人际关我觉得这是做一名护士长工作中最关键的部分。
5.要有长远的目光。
护理领导的职责:
1.在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业务指导下,根据对全院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计划,结合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护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复杂的护理技术或新开展的护理业务,要亲自参加实践。
3.教育本单位的护理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改进服务态度,认真执行医嘱、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发现和了解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医护联系。
5.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理业务技术,并注意护士素质的培养。
6.组织拟订护理科研计划,督促和检查计划的实施,及时总结护理经验。
7.了解病人的病情、思想情况。督促检查护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8.确定护士的轮换和临时调配。
9.团结本部门同志、搞好相互协助。负责提出本单位人员的升、调、奖、惩意见。
6. 护工主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7. 护工的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一、医务室仪器、药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分类存放合理,仪器要保持完好、清洁,有损坏及时维修。
二、要从规定的渠道定点购药,每隔一段时间检查一次医务室存放的药品质量和有效期;要建立药品购入、使用、废弃的登记账目。
三、对厂内的小伤小病的处置时,要科学用药、规范操作;遇厂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初步的诊断、处置,并提出进一步治疗的建议或立即转送医院。
四、 做好传染病、突发病的防范、监测、上报工作。
五、 做好防止厂内意外伤害、眼睛保健、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六、作好防火工作,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禁止吸烟,及时清理室内无用的易燃物品,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保管好本室的灭火器,并学会使用。
七、室内严禁存放现金,私人现金及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办公室。
八、 本室计算机、空调专人负责,使用后及时断电。
九、室内无人时必须锁门。每日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灯且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
十、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岗位职责医务室负责人,副主任医师。负责医务室的全面工作,包括医疗、护理、预防、保健、药品的采购、贮存、出入库管理及突发事情的处理、疾病防控、医疗保健管理委员会及离退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包括药费的审核、报销等一系列相关工作,负责体检、献血、计划生育、健康咨询、宣传和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所交办的工作。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协助做好医务室的各项工作。主管药师,主要负责药房的药品管理、划价、发药,药品出入库的验收、药品的清点、统计、记账和打印发票、收款、各项明细收费统计、发票软件的维护、心电图的使用、理疗、社保前药费统计、录入、输打明细、汇总、审报等,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协调和做好医务室的各项工作。护士,主要负责护理工作,如高压灭菌、消毒、换药、注射、预防接种、心电图、急救药箱药品的配备、药品效期的检查,理疗、药品的划价、发药、收款、药品出入库的验收、清点、统计、记帐和打印发票、明细单的打印、药费的统计、发票机软件的使用、维护、协助做好医务室的各项工作和去医保中心报销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报销明细的录入、汇总及上报,负责护理方面的工作及协助计生、献血、体检、预防保健、护理、高压灭菌、消毒、换药、注射、预防接种、急救药箱药品的配备、药品效期的检查、理疗、药品出入库的验收、清点、统计、去医保中心报销前的准备工作。
8. 护工主管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从一个笼统的角度来说,就是护理病人的,它所代替的是病人家属的工作,护工一般出现在医院里面或者个人家庭里,需要对病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护理,护工是病人的家属花钱请的,不是一件大众化的工作。
护工的职责包括:
协助维护病人卫生、仪表及仪容。
协助病人满足营养需求如喂饭、水,协助进餐等。
维护病人安全:协助病人上下床,坐轮椅,摆放体位及在指导下活动关节。
协助病人舒适并缓解焦虑。
协助医护观察病情如:发现病人发热、病人在输液时,液体突然减慢,或局部肿胀。
9. 主管护师的工作内容
从小学到毕业的简历然后到你的主管护士简历,都用书面文字写清楚,哪一年到哪一年是什么学历在什么地方
10. 护工主管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
严谨地说应该是护理专业毕业从事医院护士工作,需要根据自己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参加技术职称晋升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护理系列的中级职称,也就是主管护师,相当于其他技术职称系列的中级职称,比如主治医师,比如工程师等等。
11. 护工工作职责及内容
你好:护工职责:(一)、协助维护病人卫生、仪表及仪容。当病人因个人原因不能自己完成个人清洁卫生、整理自己时,护工帮其应完成,如洗脸、梳头、口腔清洁、假牙护理、擦身、更衣、协助入厕或使用便盆、便壶等。(二)、协助病人满足营养需求如喂饭、水,协助进餐等。(三)、维护病人安全:协助病人上下床,坐轮椅,摆放体位及在指导下活动关节。(四)、协助病人舒适并缓解焦虑。(五)、协助医护观察病情如:发现病人发热、病人在输液时,液体突然减慢,或局部肿胀科室护工职责1、在护长管理下,护士指导下完成基础护理工作及非技术性护理工作。2、完成晨、晚间护理:要求保持床单整洁。更换床套、枕套、平车套等。3、清洗器械,发收衣服,与各人员做好交接工作,负责与洗衣房清点被服,做到帐物相符。4、协助病人完成生活所需如:送便器、倾倒大小便、协助病人进餐、清洗餐具。5、护送病人检查(注意保暖、输液病情观察)6、收送上、下午各标本7、按科室要求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室内干净、整洁8、其它:如洗头、床上浴、清洗科内物品
扩展资料
在医院里,受雇用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协助护士对病号进行日常护理和帮助的工作人员,也有大多从事家政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