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雇用合同(雇保姆的合同)
1. 保姆雇用合同
24小时保姆范本?
经甲乙双方同意现签订雇佣合同,在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的家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打扫180平房屋卫生,做三餐,机洗衣服,辅助照顾2岁的宝宝,宝宝衣服手洗,月休两天。甲方给乙方在每月的某某号前开工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需提前一周告知对方。
2. 雇保姆的合同
保姆是不能租赁的,可以雇佣,合同,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合同有效期写明白就可以
3. 保姆雇佣合同
劳动部门:单位雇用保姆必须签订合同 据江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冯副科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都要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必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必须严格遵守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等规定。一些家庭或者个人雇用的保姆等工作方式并不存在用人单位,所以双方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雇用者也不需要为被雇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如果是单位雇用保姆的话,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
4. 保姆雇用协议
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5. 个人雇佣保姆合同
我个人认为即使不签合同也还是要写个协议为好,双方在没有正式成立雇佣关系前,把双方的责任写明确,需要承担什么后果都要写清楚,如有违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协议一试两份双方都要确认后签字的。这是个白纸黑字对双方都负责的凭证。
6. 雇佣家庭保姆合同
首先老人保姆要身体健康的,要有正规的公司介绍资料才可以。
今有xxx雇佣xxx身份证号码xxx年龄xxx来家照顾老人,为住家保姆,月工资是xxx。因xxx年龄比较大,在我家出现一切意外和我没关系。下面添雇主姓名,保姆姓名,按手印为准。
7. 关于雇佣保姆的雇佣合同
签订保姆合同协议书,那可能就是雇主和保姆的一个合同。然后就是会写明保姆和雇主,嗯合同开始的履行日期和结束日期。
然后就是双方的一些义务,然后还有保姆的工资什么之类的,都会写清楚。主要可能就是约束保姆一些的行为的一些规定吧。
8. 保姆雇用合同怎么写
一、雇佣关系。
如果你的工资是从家政公司支取的,就必须要签定合同,这样双方的权利才有保障。二、中介关系。你每个月的工资是主家(客户)直接支付给你的,而家政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从中收取了部分的介绍费就不用跟家政公司签定合同,但必须要跟客户签定合同
9. 保姆雇用合同模板
一、雇佣关系。
如果你的工资是从家政公司支取的,就必须要签定合同,这样双方的权利才有保障。
二、中介关系。你每个月的工资是主家(客户)直接支付给你的,而家政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从中收取了部分的介绍费就不用跟家政公司签定合同,但必须要跟客户签定合同。
10. 家庭雇佣保姆合同
个人雇佣的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若是个人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家庭保姆是家政公司的职工,那么该家庭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
1.法律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保姆等家庭雇工法律调整问题,拟通过研究起草《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加以规范(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