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工作细则(保姆工作细则内容)
1. 保姆工作细则
房屋管理:包括技术技能,设置例程和时间表,设置及规定采购标准。 餐桌管理:布置餐桌、设置菜单,餐桌服务风格、餐桌礼仪、红酒和香槟、雪茄、特别的庆祝活动。 高档家用电器:微波炉、冰箱、烤箱、电脑、电视等等家用电器的使用。 衣物管理:其中包括亚麻制品和精细织物的护理,衣物护理,熨烫衣物,干洗,品牌基本知识。 服务技能:专业的贴身仆人,着装规范,正式着装,购买定制的衣服和鞋子,维护衣物。 礼仪和规则: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和有头衔的人,获得信任,良好的举止,为他人着想。 烹饪:平衡膳食,红酒,制定菜单等。
2. 保姆工作细则内容
不同省市都出台了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细则,没有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 本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民政、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和残疾人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有益活动。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本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捐赠等形式参与残疾人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并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经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员,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医疗机构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残疾评定提供便利和服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市卫生、民政、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民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社区服务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编制康复机构建设发展计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公益性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康复机构应当对实施家庭康复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志愿者给予技术指导、培训和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残疾的早期监测、发现、转诊和干预纳入市和区、县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三级保健网,组织医疗机构建立儿童残疾早期报告制度。
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支持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卫生、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鼓励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增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康复科学研究与教学。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本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建设,开展教育督导和评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教育、规划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残疾人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特殊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残疾人教育评估标准。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必须录取,不得拒收。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本市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级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残疾人实施教育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聘用专业教师,配备必要的康复、技术设备和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参加国家各类升学考试提供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等便利条件或者组织专门服务人员予以协助;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创新就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工作等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就业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区、县人民政府和民政、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扶持。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第三十四条 由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残疾人特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实体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建设助残基地等多种形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在社区组织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设施和庇护性劳动场所,安置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设施或者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
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劳动和其他庇护性劳动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环境,提供残疾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需调整工种或者岗位的残疾职工应当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就残疾职工的特殊保障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市健全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权益。
政府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二)公共媒体设置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的栏目,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三)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运动会。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创作、发明,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的原则,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
第四十五条 残疾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对残疾人参加公共活动和接受公共服务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教育、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救助。
本市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应当有无障碍设计并专门设计建造部分适合残疾人生活、居住的住房。实施农村住房救助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
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
本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并有计划地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民政、社会建设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托养、医疗、居家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和特别扶助。
第五十一条 铁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商业等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三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企业、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五十四条 政府应当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研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数量,为残疾人出行提供方便。公交车应当配备字幕、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营单位购置、改装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各项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利。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的至少应当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显著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的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拒不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其他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应当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5‰的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建立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姆工作细则怎么写
1、保姆刚来时,主人不必过于礼貌,要先严格后宽松。尽可能把保姆要做的事情告诉她。
2、保姆不能与家人一起吃饭,以免让家人和保姆感到不舒服,更重要的是要避免保姆执意等待男主人回家共同进餐。
3、如果只是做一般家务,那你可以不用雇用一个高学历的保姆,以防发生保姆自以为是,不听主人要求的情况。
4、严格制止保姆冲撞主人以及给主人“脸色”看的情况。
5、不要聘请自带手机的保姆,可以给保姆无偿提供自家电话使用,避免保姆每天因为打电话而耽误做家务,特别是放松对老人的照顾,会引起令人后悔的结果。
6、保姆做错了事,主人必须及时与其沟通和适当批评,不要好心忍让,以免保姆不再愿意与主人沟通,不接受主人的批评。
7、家庭成员对保姆的奖励应该公开,以防保姆私下向老人或其他人索要财产,同时避免家庭成员,主人和保姆之间的冲突。
8、在管理保姆时,应该由家里的某一个人出面负责,防止给保姆造成困惑。
9、每当节假日或者家里客人多的时候,要给保姆一定的工资补偿,以表达对她的鼓励。
10、必须有一个中长期的保姆工作激励制度。半年涨一次工资,一年后工作表现良好还要另加鼓励,例如在年底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4. 对保姆要求细则
为宝宝请保姆是一件需要谨慎又谨慎的事情。专业技能、人品、是否适合自己的宝宝等因素都需要考虑进来。
明确的标准
在请保姆之前,首先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里说的标准除了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之外,还应该与自己的育儿风格相符。
合适的途径
——中介
现在的中介公司非常多,如果通过中介一定要擦亮眼,包括资格证啊什么的,这些硬件条件一定要仔细确认。
——朋友、亲戚
选择亲近的朋友或者靠谱的亲戚介绍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他们对你的育儿风格比较了解,找的人也比较靠谱。
面试,重视第一印象
——初试
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先请应试者把简历发给你,或者你也可以向对方要一份前雇主的推荐信。不愿意给你推荐信的,就要慎重考虑了。
最好把你想要问的问题列一个单子,以免有所遗漏。
初试可以是电话面试,把列出的问题都问完,感受一下保姆给你的第一印象。
遇到好的人选约面谈。
——面试
你可以向保姆提问以下问题:
宝宝哭的时候你怎么办?怎么安抚宝宝?你有这方面的经验吗,怎么安抚最管用?
(这个问题其实就可以判断对方的育儿风格是否一致了,你可以感受一下,保姆是不是一个善于回应宝宝的人)
你对经常抱宝宝的看法?
你觉得这个年龄的宝宝最需要什么?
(这个问题时,你可以试着让保姆与宝宝交流一下,看看他们交流的怎么样,同时也要观察保姆表现的是否自然)
你有什么有关宝宝的问题想要问我吗?
(这个问题主要是看保姆的应变能力)
以上几个问题基本就可以决定你对保姆的第一印象了。
接着可以再问一些有关宝宝护理的基本技能,例如保姆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无抽烟喝酒等习惯;怎么陪宝宝玩;怎么哄宝宝睡觉;遇到危险情况,比如说宝宝吃东西噎到了,怎么办等等。
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如果第一印象不好,就寻找下一个人选吧。
试用期,以宝宝的表现为主要判断标准
接下来就是进入试用期。判断保姆是不是适合你的,主要看的就是宝宝的表现。
宝宝换人带,一开始肯定会不适应,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保姆适合宝宝,宝宝一般在一两周之后就会恢复到以前的样子。如果宝宝在两周之后依旧不适应,就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换一个保姆了。
这期间,也要细心观察保姆的表现,是否及时发现宝宝拉了尿了,
同时也要注意保姆的情绪,她带宝宝是乐在其中,还是非常紧张、疲惫?如果显得疲惫、紧张,甚至是暴躁,这些都是危险信号。
抽查,也是在试用期判断出保姆是否合格的一个不错的办法。
此外,还可以问问邻居对保姆带孩子时的表现。
如果以上都满足了,基本上就可以放心把宝宝交给保姆了。需要注意的是,把宝宝交给保姆照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要突然把宝宝一整天都交给保姆带。
爸爸妈妈们也不要过于依赖保姆照顾宝宝,毕竟宝宝最需要的还是爸爸妈妈的陪伴~
5. 保姆的职责规范
首先住家保姆基础职责肯定是打理家务,因为很多雇主在雇用住家保姆时,就是为了可以分担家里家务,例如家里洗衣做饭收拾房间,可以让雇主从大量劳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并且可以有更多精力去照顾孩子,或者是从事各项工作,能够让自己生活工作变得井井有条,可以减轻自己负担。
其次就是需要承担起照顾宝宝责任,宝宝可以说是一个家里最重要家庭成员,而且是家人最关注的成员,保姆除了做好日常基础家务工作之外,还需要负责给宝宝喂奶做饭洗衣服等等工作,如果是级别比较高的住家保姆,还需要承担看护孩子做作业培养英语能力等方面工作。
最后如果家里有老人的家庭,住家保姆还需要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所以针对于住家保姆的职责工作来说,是需要根据不同家庭情况,也需要根据自己能力级别来进行划分,同时也需要根据价格来进行判断,所以职责工作比较全面,而且需要培养能力也比较多,必须要在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经验
6. 保姆日常工作规范
我认为如果想避免出现工伤应该找一个可靠家政公司。
您应该与家政公司保持长期的联系,因为正规的家政公司非常重视对保姆的岗中培训,以及客户的跟踪追访,能对岗位中的保姆进行有效的指导。而不规范的家政公司,通常只是向雇主提供保姆,收取介绍费后便不闻不问了。这也是判断家政公司是否规范操作的重要依据。
7. 保姆工作规章制度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8. 保姆管理规定
这个得看雇主和本家讲了,有的是每个月休息四天,有的是休息两天。住家保姆一般都是小姑老人和孩子,所以必须是家里没有什么事情的才可以做这些事情同时还得有爱心,善待雇主家的孩子或者老人,不能丧失良心,只顾赚钱,最近这样的事比较多。老人最好帮儿女照顾孩子,儿女也尽量照顾好父母。天道轮回。
9. 保姆工作细则范本
1、女服务员年龄不重要。2、安全最重要。3、受教育程度也重要。4、新与老服务员各有优缺:5、判断要靠第一印象和老师推荐。
6、选择好的中介,选择口碑好的家政服务公司。7、对于口齿伶俐、能言善辩的保姆请三思后再请。8、对于一开始就在福利和薪金上诸多要求的保姆慎请。
注意事项:
一、保姆刚到家里时,客户不要太过于客气,要先严后松,尽可能的把应做的家务交待清楚,以免后期有误解;
二、保姆不可与家人同桌用餐,以免会使家人和保姆同感不适;
三、保姆尽量不好心执意等男客户回家后才共同用餐; 四、不要聘请自以为是、不听客户要求的保姆;
五、严重制止、杜绝保姆第一次顶撞客户;
六、客户千万不要给保姆脸色看,以免保姆心里产生阴影,造成不良后果;
七、尽量不要聘请频繁按手机的保姆;
八、尽量不要聘请无文化无常识的保姆,否则有时沟通太难、思想差距太大,太难交流;
九、不要聘请有不良爱好的保姆;
十、保姆做错事情,主人一定要及时与其沟通和批评,不可好心忍让而导致保姆不再愿意与主人沟通,更不能接受主人的批评;
十一、客户家人对保姆的各种奖励要放在明处,防止保姆私下与老人或其他人索要财物,同时避免造成家庭成员、客户与保姆、保姆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十二、在管理保姆时,最好由家庭中一人出面承担,防止给保姆造成困惑及不知所措;
十三、每逢节假日或家庭来客人较多时,要给保姆一定的工资补偿,以表对她付出的鼓励;
十四、对保姆工作要有中长期的激励制度,半年后要给涨一次工资,一年后工作表现良好的要有另外鼓励;
十五、客户要注意观察保姆的情况,如有反常,需及时沟通。
10. 保姆标准工作内容
太太首先要让保姆知道贵贱之分,主奴之分,然后给保姆立下规矩,使唤保姆的时候,要让保姆跪下伺候,太太要这样使唤保姆,去,死丫头把鞋给太太穿上,死丫头,快过来,给太太捶腿,如果伺候的不舒服,太太可以用针扎保姆,每天要用针扎保姆,让保姆知道自己的身份,让保姆张记性,太太要保姆就是用来使唤和出气的太太这样才能高贵,太太应该用手拧保姆,用手掐保姆,让保姆身上每天都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太太就是施虐性的,保姆就是受虐的,太太越是施虐,保姆就越是用心来伺候太太,做太太的肯定会有这方面的体会,太太要学会一举一动,都要使唤保姆来伺候,这样才能看出太太的高贵
11. 保姆工作要求及细则
加拿大住家保姆申请来加拿大工作的条件:
- 高中以上学历
- 雅思至少4分(雅思高于5.5分以上有可能免面试)
- 在保姆或相关专业领域至少完成6个月的培训,或者在过去的3年里至少有1年的全职带薪工作经验(满足幼师,护理,营养师等相关类经验)
加拿大住家保姆审理的流程:
- 雇主需要向加拿大劳工部申请劳工批文(LMIA)
- 拿到劳工批文后,申请人向CIC申请工作签证
加拿大住家保姆申请移民的流程:
- 在过去的4年里,有2年在加拿大从事全职保姆工作的经验
- 雅思至少4分
- 一人移民的同时可担保全家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