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期每年10天怎么算的?
一、育儿假期每年10天怎么算的?
步骤/方式1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步骤/方式2
育儿假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步骤/方式3
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步骤/方式4
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期。
二、请问在肯德基打工(利用假期时间),工资是怎么算的啊?
目前中国的快餐店,如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的服务生很大一部分都是大学在读学生,一般是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假期排班。这些大学生有的是减轻家中经济负担,有的是打发漫长的假期生活,所以两三千的工资并不算很低了。目前肯德基是十一块九毛每小时,必胜客是十二块一毛每小时。题主看到的年轻的面孔,说不定只是为了体验生活,还望别滥用同情。
三、元旦的假期都有几天啊?工资怎么算?
2020年一月假期如下:
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周末:1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休息,共5天。
四、产假几个月啊,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五、出纳工资怎么算的啊?
现在国家规定的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所以我给你举例以8月为例,出去周六、周日,实际上班21天。基本工资1200,日工资1200/21.75=55.17,他8月6日开始上班,等于这月他上了18天班,3天没有上,扣除的工资是 55.17*3=165.51。实发工资1200-165.51=1034.49所有的依次类推。这样算合理。不要按照整月,就按照这个月上了几天班。
六、工资的考勤怎么算啊?
如张XX,月薪2000,当月出勤26天,一周休息一天,则其工资为2000元+(2000元/21.75天)*(26天-21.75天)*2倍。计算依据来源于《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内容规定。 该规定内容写明月计薪的天数为21.75天。同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没买社保,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产假工资跟社保是两个概念。 社保里面的生育保险,对公司来说可以得到员工产假工资的赔付。对个人来说可以得到免费的围产检查和生育医药费。 公司没有帮你买社保,产假工资就不能得到社保的赔付,由公司自己承担。 产假是国家法律对产孕期妇女的带薪假期,无论有没买生育保险,员工都可以享受带薪产假。产假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不含奖金、特殊津贴)。 有没买社保跟你产假工资是没关系的,如果公司不按照正常工资支付你产假工资,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八、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生育津贴怎么发?
一、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生育津贴计算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九、深圳陪产假是怎么算工资的?
陪产假属于带薪假期,可算正常出勤,一般按照月工资的平均日薪来计算,月工资一般指的是基本工资。
十、休假期间辞职,那么辞职以前休假的工资怎么算?
休假期间辞职,那么辞职以前休假的工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工资计算方法执行,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放假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放假工资,如果属于劳动者请假,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需要合法支付当月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